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5年第1期
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2025年第1期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據2024年8月1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準予恒生前海恒源昭
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4]1160號)進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前景和收
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有風
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
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愿、
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
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資標的流
動性較差風險、巨額贖回風險、啟用擺動定價或側袋機制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帶來的風
險等);因交收違約和投資債券引發的信用風險;基金投資回報可能低于業績比較基準的風
險;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存托憑證、國債期貨而面臨的風險等。本基金的
具體運作特點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本基金的一般風險及特有風險詳見本招
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
4、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理論上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此外,本基金以1元
初始面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單位份額凈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
風險。
6、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與債券,基金投資人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
金。
7、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
對本基金表現的保證。
8、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但在基金
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致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主要對本基金新增E類基金份額等信息進行修訂。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1
第二部分釋義...................................................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4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安排..........................................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37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45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4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5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7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63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6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7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87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9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0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01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102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
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招募說
明書的內容與格式>》、《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
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
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本招募說明書:指《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
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并
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
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
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發售、
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活動
24、銷售機構: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5、直銷機構: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非直銷銷售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
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7、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8、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9、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30、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3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4、基金份額的類別: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和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差異,將基
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三類基金份額分設不
同的基金代碼,并分別計算和公布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55、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并不再從本類別
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6、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財產中按照0.40%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在
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57、E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財產中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在
投資人申購基金時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58、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
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9、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60、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1、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2、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3、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務中心T2寫字樓1001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務中心T2寫字樓1001
設立日期:2016年07月01日
法定代表人:劉宇
聯系電話:400-620-6608
聯系人:董梓涵
注冊資本:50,000萬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1297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
他業務
2、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70%
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30%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張平先生,金融學碩士,董事長。曾任深圳市發展改革局科員、副主任科員,深圳市委
政研室(改革辦)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中心副總經理、研究中
心總經理,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現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董事、總經理,前海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劉宇先生,會計學博士,董事、總經理,特許金融分析師(CFA)。曾任恒生投資管理
有限公司投資產品助理經理、副總裁,機構業務執行副總裁。現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北京分公司負責人、上海分公司負責人。
李佩珊女士,環球金融理學碩士,董事。曾任萬國寶通銀行市場推廣助理副總裁,恒生
銀行市場推廣高級經理,投資產品基金投資服務高級經理,私人銀行及信托服務助理總經理,
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投資產品及顧問業務主管。現任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行政總裁、
香港財務匯報局董事局非執行董事、香港法律援助服務局成員、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產品咨詢委員會成員、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杠桿式外匯買賣仲裁委員會委員
主席、香港放射科醫學院榮譽會員。
呂文忠先生,經濟學學士,董事,特許金融分析師、金融風險管理師。曾任恒生銀行/
恒生投資管理產品發展經理,AXAChinaRegion人壽保險產品發展經理,香港星展銀行存
款及投資副總裁。現任恒生投資管理業務及策略主管兼恒生銀行財富管理行政人員。
王曉坤先生,經濟學碩士,董事。曾任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庫處主任科員,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金融創新處副處長,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前海金融工作辦公
室)副局長(副主任)。現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前海期貨有限公
司董事,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
總經理,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深圳市金融區
塊鏈發展促進會理事代表,深圳市前海新動能新興產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
伙)委派代表。
陳家樂先生,金融學博士,獨立董事。曾任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金融學系助理/副教
授,香港科技大學金融學系副教授/教授/講座教授/系主任/商學院署理院長,香港中文大學偉
倫金融學教授/金融學系系主任/商學院院長,現任香港城市大學商學院院長及講座教授。
梁智維先生,CharteredManagementInstitute院士,斯坦福大學經濟工程學碩士,倫
敦帝國理工學院電腦學學士,獨立董事。曾任YCPHoldings(Global)Ltd.合伙人,麥肯錫
McKinsey高級顧問,博思艾倫咨詢公司項目顧問,科爾尼A.T.Kearney顧問,德國美最時
顧問公司中國主管,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戰略投資副總裁,畢馬威KPMG高級經
理,創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董INED,譚仔國際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深圳優美創
新科技有限公司監事,綜智(中國)有限公司創始人/董事,M&YDataSolutions(HongKong)
Limited董事,六韜綠色資本有限公司董事局董事,AgilePartners(HongKong)Ltd.董事,
KKMCapital開開門資本首席戰略官。現任OxentiaLtd.牛津全球創新顧問公司中國代表,
Digitaura Advisory Co.,Ltd.創始人/董事,YCP Holdings (Global) Ltd.非執行董事和審計
委員會主席,香港大學港大經管學院客席副教授,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國家高端智
庫金融發展與國資國企研究所顧問,香港數碼港創意微型基金企業發展顧問組成員,亞洲家
族辦公室協會董事局顧問,英國特許管理學會香港董事局委員,EnglishSchoolsFoundation
財務委員會,OrionAstropreneurSpaceAcademy獨立董事。
朱書尚先生,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博士,獨立董事。曾任復旦大學管理學院講師、副教
授,現任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
林偉中先生,工商管理學士,獨立董事。曾任南洋商業銀行業務處副經理/三藩市分行
副經理/境外機構部經理/商人銀行部經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中國業務公司項目貸款經理,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匯豐集團總部中國業務顧問兼歐洲區經理,香港上
海匯豐銀行中國業務公司高級項目貸款經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亞太信貸部高級經理,匯豐
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首席信貸官,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環球銀行業務主管/董事總
經理,富國銀行董事總經理(亞太區),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行長,恒生
銀行有限公司總行顧問。現任蒙特利爾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螞蟻銀行(香港)
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學(深圳)逸夫書院校董,支付寶(香港)投資有限公司獨
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楊國柱先生,碩士,監事。曾任匯豐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賬戶職員/高級職員/主
管/高級主管/運營官/高級運營官/客戶服務運營經理/客戶服務運營高級經理/副董事,信匯資
產管理(亞)有限公司營運部主管,標準人壽投資(亞洲)有限公司亞洲區業務運營主管,滿
地可銀行香港分行PCG運營主管,領航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亞洲區業務運營主管。現任恒生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運營官。
舒東先生,經濟學博士,監事。曾任海南華人集團(澳門)常務副總經理,海南泰華期
貨有限公司市場總監,億達集團經營管理部總經理,萬科集團戰略與投資管理部、營銷部高
級研究員,深圳方潤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深圳市前海開發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現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資有限公司董事、董
事長、總經理,深圳市前海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前海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華融
前海財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創新研究
院理事,前海粵港澳大灣區研究院理事。
謝維女士,工商管理碩士,職工監事。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公募基金管
理與銷售支持組組長,中財沃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機構項目部高級產品經理。現任恒生前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開發部總經理。
連嘉先生,經濟學學士,職工監事。曾任恒生銀行(中國)深圳分行財務與會計部高級
財務及會計經理,恒生銀行(中國)昆明分行財務與會計部財務及會計經理,東亞銀行(中
國)深圳分行財會部/貸款管理部高級主任,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計劃財務部職員。現
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條線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3、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劉宇先生,簡歷同上。
傅宇先生,法學碩士,督察長。曾任英國富爾德律師事務所香港分所律師,美國美邁斯
律師事務所香港分所資深顧問,成都金控金融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總經理,成都蓉興
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深圳前海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風控總監,前海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風控合規部總經理。現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兼風控負責人。
史芳女士,工商管理碩士,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兼運營總監。曾任中國人民銀行淮安
市支行工程師,深圳市奧尊信息技術公司高級工程師、項目經理,深圳卓望信息技術有限公
司系統架構師、項目經理,鵬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資深架構師。現任恒生前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首席信息官兼運營總監。
4、基金經理
呂程先生,金融工程學碩士。曾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債券研究員、
集中交易部債券交易員,恒生前海短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中國光大
銀行煙臺支行投資銀行部產品經理。現任恒生前海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恒生前海恒悅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恒生前海恒錦裕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恒生前海短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恒生前海恒頤五年定期開放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恒生前海恒潤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恒生前海恒
榮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恒生前海恒源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擬
任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劉宇先生,董事、總經理。
邢程先生,股票投資部基金經理。
李維康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張昆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呂程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胡啟聰女士,股票投資部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基
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
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范化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
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
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2、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
務環節,并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一位職員;
(2)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
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
動指南;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
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8)持續性原則:各業務部門應對風險實施持續控制,對業務中的風險進行持續的識
別、評估,及時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9)防火墻原則:公司基金投資、交易、研究、銷售、運作等業務環節,應適當分離,
以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部信息的人員,應制定嚴格的批準程序和監督
措施。
3、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
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
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個
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
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
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
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4、關于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于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行
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濟經營業
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范
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
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
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
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根據投資產品的
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通
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范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
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并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
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于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
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部完成;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
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部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并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
存檔保管;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并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
統,對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公司通過復核制度、憑證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并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
業務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公司設立了
信息披露負責人,并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
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
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7)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
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
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并保證監察稽核部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公司明
確了監察稽核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嚴格制訂了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監察稽核部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促使
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范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豐銀行”)
住所:濟南市歷下區濼源大街8號
法定代表人:辛樹人
成立時間:1987年11月23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4〕20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1,120,962.9836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孫夏楠
電話:021-63890659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發行
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
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
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
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
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有效期限以許可證為準)。(依法須
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發展概況
恒豐銀行是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前身為1987年成立的煙臺住房儲蓄銀行。
2003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改制為恒豐銀行。2017年啟動市場化改革,2019年底剝離不
良資產、引薦戰略投資,完成了國務院批復的“剝離不良、引進戰投、整體上市”三步走改
革重組方案中的前兩步,成為在市場化法制化框架內合力化解全國性銀行機構金融風險的成
功案例。
目前,恒豐銀行注冊資本1112億元,位居全國銀行業第五位。股權結構中國有股權占
比約為89.70%、外資股權占比為3%、民營股權占比約為7.30%,形成了以國有股東為主導,
穩定多元清晰的股權結構。其中,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
司、新加坡大華銀行有限公司為前三大股東。
截至2023年末,全行總資產1.44萬億元,各項業務發展勢頭良好,經營效益穩步提升。
在全國設有330余家分支機構,主要分布在北上廣深、長三角及沿長江、黃河經濟帶、環渤
海經濟帶等經濟發達地區,其中一級分行及總行直屬分行20家。在上海設有資金運營中心、
私人銀行部專營機構,在青島設有全資子公司——恒豐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在英國《銀行家》雜志發布的“2023年全球銀行1000強”榜單中,按一級資本排名,
恒豐銀行位居119位;先后獲評“數字化轉型創新企業”、“中小銀行數智化創新先鋒”、
“銀行業數字化轉型優秀案例”、“山東社會責任企業”等榮譽稱號。
恒豐銀行將始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與向上者同行、為奮斗
者奮斗、努力打造“整體上市銀行、精品特色銀行、穩健發展銀行、數字化敏捷銀行”,為
金融強國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3、主要人員情況
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資產托管部,部門現有員工30人,100%員工擁有大學本
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業
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資產托
管從業人員隊伍。
4、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2014年2月10日,恒豐銀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聯合批準,獲得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恒豐銀行秉承“恒心恒業、數智同享、不負所托”
的宗旨,致力于打造“恒享托”資產托管業務品牌,強化受托責任,集中技術和人才優勢,
安全保管受托資產。恒豐銀行配備了高效的資金清算網絡、先進的托管業務綜合處理系統、
完善的內控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專業的托管運作團隊,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托管服務。目
前已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銀行理財托管、基金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托管、證券公司客
戶資產管理計劃托管、信托財產保管、私募投資基金托管、QDII類托管等多項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定,守法經營、規范
運作、嚴格監察,保證托管財產的安全完整,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資產托
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資產托管部內設負責風險管理的業務室,該業務室作為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組
織督促各相關業務室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并對各項業務及其操作提出內部控制建議。該業務
室配備專職內控稽核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內部控制獨立行使稽核監察
職權。
3、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滲透到資產托管業務的決策、執行、監督的全過程和
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業務室、崗位、人員,任何決策或操作應當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資產
托管業務運作的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3)制衡性原則。內部業務室和崗位的設置應權責分明、相對獨立、相互制衡,通過
切實可行的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的盲點。負責風險管理的業務室作為內部控制的監督和評價
部門,獨立于內部控制的建設和執行部門;負責內部控制監督與評價的內控稽核崗的工作具
有獨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崗位的工作。
(4)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體系應同資產托管業務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
水平及業務其他環境相適應,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并應當根據國家政策、
法律法規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
任何人不得擁有超出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5)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管理必須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與
完整。
(6)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合理的成本實現既定
的內控目標。
4、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將風險防范和控制理念融入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制度建設
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范等一
系列規章制度;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實現托管業務隔離,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
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絡獨立。
(2)建立健全組織管理結構:不同業務室、崗位之間相互獨立、相互制衡;明確崗位
職責,落實崗位責任制;加強員工管理,定期進行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提升員工業務素質,
使員工樹立風險防范與控制理念。
(3)風險識別與評估:負責風險管理的業務室指導各業務室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
定并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配備專職內控稽核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
章制度,對內部控制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
(4)數據安全控制:業務操作區域相對獨立、數據和傳真加密、數據傳輸線路備份、
監控設置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保障數據安全。
(5)應急準備:定期組織各業務室、人員進行應急演練,提升應急事件的處置水平,
使托管業務的發展符合業務連續性要求。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法》、《證券期
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托管人對基金的
投資對象和范圍、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費用的計提和支付方式、基金會計核算、基金
資產估值和基金凈值的計算、收益分配、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和運作的事項,對
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
作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回復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違規行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務中心T2寫字樓1001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務中心T2寫字樓1001
法定代表人:劉宇
電話:0755-88982167
傳真:0755-88982169
聯系人:董梓涵
網址:www.hsqhfunds.com
直銷機構的網點信息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非直銷銷售機構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的公示。
二、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務中心T2寫字樓1001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務中心T2寫字樓1001
法定代表人:劉宇
電話:0755-88982178
傳真:0755-88982154
聯系人:黃曉芳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律師事務所: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黎明、陳穎華
聯系人:陳穎華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6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經辦注冊會計師:高鶴、鄧雯
聯系人:鄧雯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
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準予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
復》(證監許可[2024]1160號)注冊。
一、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三、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五、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
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六、募集方式及場所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或者按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公
開發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具體銷售機構聯系方式以及發售方案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后續基金管理人披露的
基金銷售機構名錄為準,請投資人就募集和認購的具體事宜仔細閱讀《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及相關公告。
七、認購安排
1、認購時間
認購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確定并公告。
2、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3、認購數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額認購方式。
(2)投資人認購基金份額采用全額繳款的認購方式。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
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3)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一旦確認認購份額,將不再
辦理撤銷。
(4)在基金募集期內,除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另有規定,投資人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首
次認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投資人通過基
金管理人直銷中心柜臺(目前僅對機構投資人開通)首次認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5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是人民幣1,000元。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
級差有其他規定的,需要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以上金額均含認購費)。
(5)基金募集期間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規模沒有限制,但需滿足本基金關于募集上
限和法律法規關于投資者累計持有基金份額上限的相關規定。
(6)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
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
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記機構的確認為
準。
4、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的具體金額以及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5、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及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1)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和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差異,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在投資人認購/
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公布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投資人在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
間暫不得互相轉換。如日后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可以辦理轉換業務的,具體規定屆
時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和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
履行適當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取消某基金份額類別,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
及規則進行調整并公告,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認購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認購時收取基金認購費用,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募集期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按每筆A類基金份額認購
申請單獨計算。
對于A類基金份額,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柜臺認購的特定投資群體與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資者實施差別的認購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
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
以及集合計劃),以及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如將來出現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
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賬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
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特定投資群體范圍。
特定投資群體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柜臺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特定投資群體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機構。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柜臺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群體認購費率見
下表:
認購金額M(元)(含認購費) 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
M<100萬 0.06%
100萬≤M<300萬 0.04%
300萬≤M<500萬 0.02%
M≥500萬 1,000元/筆
其他投資者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見下表:
認購金額M(元)(含認購費) A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
M<100萬 0.60%
100萬≤M<300萬 0.40%
300萬≤M<500萬 0.20%
M≥500萬 1,000元/筆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由認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認購費用不列入
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足
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運營成本中列支。
(3)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方式認購。計算公式如下:
a.若投資人選擇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注:對于認購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凈認購金額=
認購金額-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資人(非特定投資群體)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其對應
的認購費率為0.60%,假定該筆有效認購申請金額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50元,則可認購基
金份額為:
凈認購金額=100,000/(1+0.60%)=99,403.58元
認購費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認購份額=(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可得到99,453.58份A類基金
份額。
例二:某投資人(特定投資群體)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柜臺投資100,000元認
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其對應的認購費率為0.06%,假定該筆有效認購申請金額募集期產
生的利息為50元,則可認購基金份額為:
凈認購金額=100,000/(1+0.06%)=99,940.04元
認購費用=100,000-99,940.04=59.96元
認購份額=(99,940.04+50)/1.00=99,990.04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可得到99,990.04份A類基金
份額。
b.若投資人選擇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則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例三:某投資人投資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100,000元,假定該筆有效認購申請金額募集
期產生的利息為50元,則可認購基金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可得到100,050.00份C類基
金份額。
(4)認購份額的計算中涉及金額的計算結果均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數點后2位;認購份數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
由基金財產承擔。
6、認購的確認
當日(T日)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投資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基金
銷售網點查詢交易情況。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
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投資人開戶和認購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具體程序,請參閱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八、募集期間的資金存放和費用
本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用、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
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
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
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
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
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時
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指定贖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原則,對該基
金持有人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后確認的份
額后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投資人在申購基金份額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的申請不成立。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
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基金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售機構在T+7日
(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
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支付時間相應順
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對上述程序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
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首次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或C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
額為人民幣1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元;投資人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首次申
購本基金E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
幣1,000元;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柜臺(目前僅對機構投資人開通)首次申購本
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是人民幣
1,000元。各銷售機構對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
規定。(以上金額均含申購費)。
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或采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購
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暫不設上限限制,但本招募說明書另有
規定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贖回份額的限制
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基金份額單筆贖回或轉換不得少于1份(如該
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本基金余額不足1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或轉出基金全部份額);
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人在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余額不足1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人
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各銷售機構對贖回份額限制有其他規定
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當日金額申購上限,具
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以及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和凈申購比例上
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在基金運
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
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分為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三類。其中:
A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申購、贖回費,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財產中按照0.40%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
E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財產中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不收取申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承擔。
2、申購費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基金申購費用,C類和E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對于A類基金份額,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柜臺申購的特定投資群體與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
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
以及集合計劃),以及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如將來出現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
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賬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
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特定投資群體范圍。
特定投資群體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柜臺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特定投資群體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機構。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柜臺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群體申購費率見
下表: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M<100萬 0.08%
100萬≤M<300萬 0.06%
300萬≤M<500萬 0.04%
M≥500萬 1,000元/筆
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M<100萬 0.80%
100萬≤M<300萬 0.60%
300萬≤M<500萬 0.40%
M≥500萬 1,000元/筆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申購費適用單筆申購金額所對應
的費率。
3、贖回費率
持有時間(N) A類/C類/E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N<7日 1.50%
N≥7日 0.00%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且對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
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開展有差別的費率優惠活動。
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
規定。
七、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數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申購當日該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有效份額單位為份。申購涉及金額、份額的計算結果
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
(2)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贖回當日該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并扣除相應的費用后的余額,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單位為
人民幣元,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申購份額的計算
(1)若投資人選擇A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注:對于申購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凈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四:某投資人(非特定投資群體)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對應
的申購費率為0.80%,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
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購費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購份額=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可得到95,390.72份A類基金
份額。
例五:某投資人(特定投資群體)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柜臺投資100,000元申
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對應的申購費率為0.08%,假設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0.08%)=99,920.06元
申購費用=100,000-99,920.06=79.94元
申購份額=99,920.06/1.0400=96,076.98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可得到96,076.98份A類基金
份額。
(2)若投資人選擇C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六:某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份額基
金份額凈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可得到96,153.85份C類基金
份額。
(3)若投資人選擇申購E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E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七:某投資者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E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E類基金
份額凈值為1.0018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0018=99,820.32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的E類基金份額,可得到99,820.32份E類基
金份額。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該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凈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用
例八:某投資人贖回10,000份A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5天,則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1.5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
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0×1.50%=152.40元
凈贖回金額=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
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10,007.60元。
例九:某投資人贖回100,000份C類/E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100天,
對應贖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是1.2130元,則其可得到的凈
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0×1.2130=121,300.00元
贖回費用=121,300.00×0=0.00元
凈贖回金額=121,300.00-0.00=121,300.0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0份C類/E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100
天,且贖回當日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是1.2130元,則其可得到的凈贖回金額為
121,300.00元。
4、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
本基金分為A類、C類和E類三類基金份額,三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分別計
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公式如下:
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該類基金總份額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四位,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按
照基金合同約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正常情況下,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理
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日起(含該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T+1日為其辦理扣除權
益的登記手續。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登記機構可以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應于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登記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
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9、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
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
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
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
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
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如發生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
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
份額的2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如基金管理人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20%的贖
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的部分作為當日有效贖回申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有效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據前述“(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
請延期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該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延期部分
如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
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兩日內在規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可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質押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具體辦理方法參照《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各銷售機
構的業務規則。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
質押業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
的規定或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十九、當技術條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
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讓、過戶等業務,屆時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但須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通過投資于固定收益品種,同時適當投資于具備良好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所
發行的股票,在控制基金資產凈值波動的基礎上,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
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
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國內
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
金投資于股票、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每個交易日日
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以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變更基金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進行基金的大類資產配置,主要通過定性與定量相結
合的方法分析宏觀經濟走勢、市場政策、利率走勢、證券市場估值水平等可能影響證券市場
的重要因素,對證券市場當期的系統性風險以及可預見的未來時期內各大類資產的預期風險
和預期收益率進行分析評估,并據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債券、現金等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
調整原則和調整范圍,在控制基金資產凈值波動的基礎上,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
值。
(二)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態勢、未來市場利率趨勢、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及市場信
用環境變化方向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綜合考慮不同券種收益率水平、信用風險、流動性等
因素,構建和調整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組合。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考察市場利率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對GDP、CPI、國際收支等引起利率變
化的相關因素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礎上判斷包括財政
政策、貨幣政策在內的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對市場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線未來的變化趨勢做
出預測和判斷,結合債券市場資金供求結構及變化趨勢,確定固定收益類資產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的形狀變化是判斷市場整體走向的依據之一,本基金將據此調整組合長、中、
短期債券的搭配。本基金將通過對收益率曲線變化的預測,適時采用子彈式、杠鈴或梯形策
略構造組合,并進行動態調整。
3、騎乘策略
本基金將采用騎乘策略增強組合的持有期收益。這一策略即通過對收益率曲線的分析,
在可選的目標久期區間買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線較陡峭處右側的債券。在收益率曲線不變動
的情況下,隨著其剩余期限的衰減,債券收益率將沿著陡峭的收益率曲線有較大幅的下滑,
從而獲得較高的資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線上升或進一步變陡,這一策略也能夠提供更多的
安全邊際。
4、息差策略
根據市場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線的形態以及對利率期限結構的預期,通過采用長期債券
和短期回購相結合,獲取債券票息收益和回購利率成本之間的利差。當回購利率低于債券收
益率時,可以將正回購所獲得的資金投資于債券,利用杠桿放大債券投資的收益。
5、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主要包括資產類別選擇、各類資產的適當組合以及對資產組合的管理。本基金
通過情景分析和歷史預測相結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債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銀行間
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銀行存款、信用債、政府債券等資產類別之間進行類屬配置,進而確定
具有最優風險收益特征的資產組合。
6、信用債投資策略(含資產支持證券)
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周期、公司業務狀況、公司治理結構、財務
狀況等因素綜合評估信用風險,確定信用類債券的信用風險利差,有效管理組合的整體信用
風險。同時,本基金將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團隊,在有效控制組合整體信用風險的基
礎上,深入挖掘價值低估的信用類債券品種,力爭準確把握因市場波動而帶來的信用利差投
資機會,獲得超額收益。
本基金僅投資信用評級AA+級及以上的信用債(含資產支持證券,下同),有債項評級
的以債項評級為準,無債項評級的以主體評級為準,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參照主體評
級,其中評級為AAA的信用債占持倉信用債的比例為80%-100%,評級為AA+的信用債占持倉
信用債的比例為0%-20%。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
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本基金對信用債券評級的認定將綜合參考
國內依法成立并擁有證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所出具的信用評級,并結合自身的內部信用評
級進行判斷與認定。
7、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與可交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將對
發債主體的信用基本面進行深入挖掘以明確該債底保護,防范信用風險;另一方面,還會進
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長能力以判斷中長期的上漲空間。本基金將從行業基本面、公司的
行業地位、競爭優勢、財務穩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結構等方面進行考察,精選財務穩健、
信用違約風險小的可轉換債券與可交換債券進行投資。
8、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內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對可選的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品種進行篩選,確定
投資決策。此外,本基金將對擬投資或已投資的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進行流動性分析和監
測,盡量選擇流動性相對較好的品種進行投資,并適當控制債券投資組合整體的久期,保證
本基金的流動性。
(三)股票投資策略
1、行業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研究社會發展趨勢、經濟發展趨勢、科學技術發展趨勢、消費者需求變化趨勢,
在充分考慮估值的原則下,實現不同行業的資產配置。本基金著重分析宏觀經濟周期和經濟
發展階段中不同的驅動因素,有效結合國家政策導向,分析各行業盈利周期、行業競爭力和
行業估值水平,動態調整股票資產在各細分子行業間的配置。
2、個股精選配置
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對經濟發展趨勢進行分析,把握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蘊含的投
資機會,挖掘優勢個股。本基金主要通過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挖掘具備中長
期持續增長或階段性高速成長、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或處于合理區間的優質上市公司進行投
資。
(1)定性分析
①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誠信、優秀的公司管理層;
②財務透明、清晰,資產質量及財務狀況較好,良好的歷史盈利記錄;
③較好的行業集中度及行業地位,具備獨特的核心競爭優勢;
④具備中長期持續增長能力或階段性高速增長的能力。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選擇個股時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從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長能力、
運營能力、負債水平等各個方面進行分析篩選。
①盈利能力指標:主要包括凈資產收益率、主營業務利潤率、資產凈利率、新項目的內
部收益率。
②成長能力指標:主要包括長期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長期利潤增長率。
③運營能力指標:主要包括總資產周轉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
④負債水平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
在其它條件相同或類似時,本基金優選盈利能力、成長能力、運營能力指標較高而負債
水平較低或合理的上市公司作為投資對象。
(3)股票市場評價
①相對估值指標:相對估值指標用以判斷上市公司的估值高低,以選擇恰當的買入時點。
相對估值指標如PE、PB、PEG反映了市場價格、企業盈利或企業凈資產和企業成長性之間的
關系。本基金將通過對相對估值指標的橫向、縱向分析,選擇估值位于合理區間的上市公司
進行投資,動態構建資產組合。
②流動性、換手率:本基金的投資限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進行股票資產配置
時,本基金將考察上市公司的流動性和換手率指標,參考基金的流動性需求,以降低股票資
產的流動性風險。
(四)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存托憑證,本基金將結合對宏觀經濟狀況、行業景氣度、公司競爭優勢、
公司治理結構、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斷,選擇投資價值高的存托憑證進行投資。
(五)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適度參與國債期貨投資。本基金參與
國債期貨交易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運用國債期貨對沖風險。本基金將根據對債券現貨市場和
期貨市場的分析,結合國債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發揮國債期貨杠桿效應
和流動性較好的特點,靈活運用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征,運用國債期貨對沖系
統性風險、對沖收益率曲線平坦、陡峭等形態變化的風險、對沖關鍵期限利率波動的風險;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桿作用,以達到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今后,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將積極尋求
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將其納入投資范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投資決策依據及程序
1、決策依據
以《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為決策依據,并以維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作為最高準則。技術層面而言,決策依據具體包括研究部門及投資部門對
宏觀政治經濟、證券市場行業、板塊、重點投資品種等不同層次的研究成果;風險測算報告;
市場表現及反饋等。
2、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資產配置方案、研究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與績
效評價報告等資料制定整體投資戰略。
(2)研究部根據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構建備選庫,對擬投資對象進行深
入研究并持續跟蹤調研,提供投資決策支持。
(3)投資部門和研究部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合會議進行交流溝通,研討投資策略、調研
計劃及成果等,為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供支持。
(4)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指導意見,結合研究部對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分
析,擬訂所轄基金的具體投資計劃,包括:資產配置、行業配置、重倉個券投資方案。設計
和調整投資組合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購和贖回凈現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資限
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員的投資建議;基金經理的獨立判斷;風險評估小組的建議等。
(5)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經理提交的方案進行論證分析及審批,并形成決策紀要。
(6)根據決策紀要,基金經理構造具體的投資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部執行。
(7)集中交易部按有關交易規則執行,并將有關信息反饋基金經理。
(8)基金績效評估及風險管理人員定期進行基金績效評估,并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綜
合評估意見和改進方案。
(9)風險管理部對識別、防范、控制基金運作各個環節的風險全面負責,尤其重點關注
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狀況;基金績效評估及風險管理人員重點控制基金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
和流動性風險。監察稽核部亦根據自身職能對投資各環節的風險進行管理和監控。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85%+滬深300指數收益率×10%+金融機構人民幣活
期存款基準利率(稅后)×5%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其樣本范圍涵蓋銀
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成份債券包括國家債券、企業債券、央行票據等所有主要債券種類,
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能夠反應中國債券市場的總體走勢。
滬深300指數是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滬深兩市統一指數,由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中
市值大、流動性好的300只股票組成,綜合反映中國A股市場上市股票價格的整體表現,具
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和市場影響力。本基金選擇該指數來衡量股票投資部分的績效。
如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有更適當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
市場上出現更加適用于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和投資策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
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調整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理論上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可交
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以后,現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15)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
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
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
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
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行為或關聯交易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
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
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九、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
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國債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
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
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
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
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
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
估值,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
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對于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權的
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
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
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
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
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進行估值,同時應充分考慮發行人
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
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7、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擺動定價機制的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
律規則規定。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
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
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
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
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約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某一類基金
份額凈值減去該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與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后酌情調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
規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
節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等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賬戶的開戶和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
3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劃款指令,也可授權基金托管人進行費用自動支付處理,如
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
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3個工作日內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劃款指令,也可授權基金托管人進行費用自動支付處理,如選擇自動支付,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
進行,基金管理人應另行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
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40%年費率計提,E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E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資產凈值的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該類基金份額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該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該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后按
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基金管理人可選擇在3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劃
款指令,也可授權基金托管人進行費用自動支付處理,如選擇自動支付,基金管理人應確保
支付當日賬戶余額充足,如因資金余額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動支付無法進行,基金管理人
應另行出具劃款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本招募說明
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本基金認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
六部分基金的募集安排”中“七、認購安排”中的相關規定。
2、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本招募
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中的“六、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與“七、
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中的相關規定。
六、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內
容、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行政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
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
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
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
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額發售
的三日前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
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
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
超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7、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十二)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資了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規要求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
票后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
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十三)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資了資產支持證券,需按照法規要求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
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情況。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
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
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四)投資于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十五)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
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
標等。
(十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
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
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賬戶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主袋
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政策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
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
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
3、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巨額贖回
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
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
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五、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凈值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
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
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需同時注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
現價格的承諾。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側袋賬戶的會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七、實施側袋賬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托管費等費用按主袋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為基數
計提。
2、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
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八、本部分關于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
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針對
側袋機制的內容有進一步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基金的投資品種價格因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影響而
引起的波動,導致收益水平變化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
險、購買力風險、再投資風險、公司經營風險等。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
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水
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風險。利
率直接影響著證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證券,
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于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
金資產的實際收益率。
5、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
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
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較少的收益率。
6、公司經營風險
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新
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證券
價格可能下跌,償債能力也會受到影響。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
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票據發行主體、存款銀行信用狀況可能惡化而可能產生的到期不
能兌付的風險。信用風險還可能涉及交易對手風險,即交易對手不履約從而導致損失。
三、流動性風險
基金可能面臨基金資產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成現金,或者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
資人大額贖回的風險。前者是指金融資產不能及時變現或無法按照正常的市場價格交易而引
起損失的可能性。為應付投資人的贖回,基金資產需保持一定的流動性,從而在收益性方面
可能會有些損失,影響基金投資目標的實現。后者是指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
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
基金份額凈值。
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評估情況及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如下: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章節。
2、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證券
公司短期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
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國內依法發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資產
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以上投資標的均存在
規范的交易場所,運作時間較長,市場透明度高,正常情況下,標的資產能夠及時變現,保
證基金能夠滿足投資者贖回要求。極端情況下,上述資產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導致基金資
產無法變現,從而影響投資者按時收到贖回款項。當遇到極端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會按照基
金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啟動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性風險相對可控。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經內部決策,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后,將運用多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以應對流動性風險,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措施。
具體措施,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中“十一、巨額贖
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
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中“十一、巨額贖
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上述具體措施,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中“十、暫停
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的相關內容。
(3)收取短期贖回費
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
(4)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
同時申購申請可能被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可能被延期辦理或被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5)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6)側袋機制
請投資人具體參見招募說明書“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詳細了解本基金側袋機制的情
形及程序。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上述情形時,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滿足所有投資者的申購和/或贖回申請,
投資者收到贖回款項的時間也可能晚于預期或可能增加投資者申購或贖回的成本。
5、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清
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轉
換等業務,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
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側袋賬戶
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和最終變現價格都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變現價格大幅低于啟
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賬戶資
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賬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
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
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四、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因此,本基金將主要承擔由
于市場利率波動造成的利率風險,以及由于信用品種的發行主體信用惡化造成的信用風險;
此外,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因
此還將面臨股票市場波動、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相對應股票價格下跌或跌破轉股價造成
的風險。
2、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因此可能面臨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
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本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內部信用評級、投資
授信控制等方法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和控制。同時,本基金管理人將對
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全程合規監控,通過事前控制、事中監督和事后報告檢查等方式,確保資
產支持證券投資的合法合規。
3、存托憑證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若投資的,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市場股票的基金所
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
與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托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
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托協議自動約束存托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
造成存托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托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托憑證退市
的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
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4、流通受限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于流通受限證券,因此可能面臨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
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進行投資,并制訂嚴格的投
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相關風險。此外,本基金管理人配備有獨立的風險管理和
監察稽核部門,風險管理部門將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風險評估,并留存書面報告備
查,監察稽核部門將對流通受限證券投資進行合規監控,確保投資的合法合規。
5、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由于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和
交易,且限制投資者數量上限,潛在流動性風險相對較大。若發行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或投資
者大量贖回需要變現資產時,受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證券公司短期公
司債券,由此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
6、國債期貨投資風險
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
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發生變化的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
指由于期貨與現貨間的價差的波動,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可分為兩類:一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
了結頭寸的風險,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量風險,是
指資金量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五、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占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六、操作風險
基金的相關當事人在各業務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為因素造
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致風險,如越權交易、內幕交易、交易錯誤和欺詐等。
此外,在開放式基金的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
常進行甚至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七、稅負增加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2016]140號《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
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
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鑒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并不包括基金運營
過程中發生的稅款,本基金運營過程中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的,將由基金份額持有人
承擔并從基金資產中支付,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資稅費成本。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征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的表述僅
為主要基于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
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
素可能更多、范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征或風險狀況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對應關系。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采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
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
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并須及時關注銷售機構對于本基金風險評
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九、其他風險
1、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等機
構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運作的風險。
2、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托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3、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
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監
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
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
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
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類別的申購費率、調低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類別
的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取消某基金份額類別,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進行調整;
(7)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
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
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
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
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單獨
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公告
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
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不與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規定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
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
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
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
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
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應分別
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
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本
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
限。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
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
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該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
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
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務中心T2寫字樓1001
法定代表人:劉宇
成立時間:2016年07月0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129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50,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濟南市歷下區濼源大街8號
法定代表人:辛樹人
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4]20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1,120,962.9836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
券、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
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
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存托憑
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
金投資于股票、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每個交易日日
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以后,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變更基金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2、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可交
換債券、可轉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高于基金資產的2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以后,現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15)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
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
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
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五
部分第(十三)條規定的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本協議第十五部分第(十三)條所述的相關禁止性規定,
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
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
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于基金關聯
交易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關聯交易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四)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
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
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
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
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及時
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
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
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條件的交易對手名單與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有權不對銀行間交易對
手進行監督。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
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
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行。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的流動性受限資產范圍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相關法律法
規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
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
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
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
的時間進行審核。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
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
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
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
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
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
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
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及時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
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
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
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由過錯方承擔,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
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
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
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
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
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損
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基于正當合理理由可定
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財產進行核查。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
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3、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規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5、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實現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
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6、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7、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
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
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應以本基金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予以協助,提供開戶所需的相關材料。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
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本基金開
立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
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有關規定,以本基金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本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投資定期存款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其預留印鑒
經各方商議后預留。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
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
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資金賬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
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或者復印件。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
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
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
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開立,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并管理。法律
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
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
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
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
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
期限。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
合同傳真件或掃描件,并保證其真實性及其與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
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
的余額數量計算,均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
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
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特殊情形。
(四)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估值差錯。
(五)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
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
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
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
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
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每月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
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
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
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
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
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復核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調
解可以解決的,應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根據該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
點在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除
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法律)管轄,并從其解釋。
八、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書面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記錄。基金
管理人直銷網點應根據在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單。基
金非直銷銷售機構應根據在其銷售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單。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查詢服務
1、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及網上查詢系統查詢歷史交易
記錄。
2、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投資資訊等。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對賬單服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公司網站(www.hsqhfunds.com)查閱對賬單。
2、基金管理人根據持有人賬單訂制情況向賬單期內發生交易或賬單期末仍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發送對賬單,但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詳實填寫或
更新客戶資料(含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箱、郵寄地址、郵政編碼等)導致基金管理人無
法送出的除外。
具體查閱和定制賬單的方法可參見本公司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咨詢。
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銷銷售機構網點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通過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方法見有關公
告。
五、資訊服務
1、客戶服務電話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基金產品、服務等信息,或反饋投資過程中需要投訴與建議的情況,
可撥打如下電話:400-620-6608。
2、互聯網站及電子信箱
網址:www.hsqhfunds.com
電子信箱:service@hsqhfunds.com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基金管
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七、投資者應注意投資與否純屬投資者個人的決定。投資者如果對某一基金是否適合自
己有任何疑問,應咨詢其銷售機構并遵循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每位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定之
前,應根據自身情況就該投資決策尋求財務、稅務、會計、法律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方面意
見。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無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處,投資者可在營業
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文件;
2、《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恒生前海恒源昭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