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鑒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
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相關安排見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的規定。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成立時間:2011年1月7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0】191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130000萬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
整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
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
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
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
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
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
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
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
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
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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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
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
規與《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
同》”)訂立。
(二)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托管人和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
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
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
同含義。若有抵觸的,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
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創業板及其
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衍生工具
(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
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可交換
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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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政府支持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衍生品、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現
金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
例為60%-95%,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0-
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范圍及時提
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
范圍予以更新和調整,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據上述投資范圍
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1)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于港股
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含存托憑證)的0-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
交易保證金后,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內地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
過該證券的1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
不受此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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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基金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
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
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
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3)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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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4)本基金若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
(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
本基金托管人處托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
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
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
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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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
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
定執行。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
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
進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
理人違反上述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
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
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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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當拒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法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
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
釋或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六)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
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
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
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
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
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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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
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
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
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
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
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
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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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
存款賬戶,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
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
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期貨結算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
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
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
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
人民銀行報備,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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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
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
資金的清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合同
原件核對一致并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件或復印件。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包括電子指令和紙質指令。
電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
發送的電子指令、采用SWIFT電子報文發送的電子指令、通過中國銀行托管網
銀發送的電子指令)、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統根據
基金管理人的授權通過預先設定的業務規則自動產生的電子指令)。電子指令
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合法有效指令,紙質指令作為應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人通
過深證通金融數據交換平臺發送的電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據USERID和APPID
唯一識別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USERID和APPID,基金托管
人身份識別后對于執行該電子指令造成的相應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紙質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通過以上電子傳送渠道傳送到基金托管人全
球托管系統的指令,紙質指令的傳送方式為傳真、郵件等雙方認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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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紙質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
知”),載明基金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
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
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字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以傳真的形式發送授權通知后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管理人的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
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電話確認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個工
作日內將授權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
得向指令發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投
資指令。相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的方式
或其他雙方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發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
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該通知,則對于此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
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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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在接收紙質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
授權通知相符等進行表面真實性的檢查,對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
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不合理延誤。
4、對于銀行間業務,如需發送銀行間成交單的,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
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經有權人員簽字并加蓋預留印鑒后及時發
送給基金托管人。如不需采用發送交易成交單的形式,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托
管人進行書面授權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
基金管理人需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
必需的時間。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
令未能及時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錯誤、無投資行為的
指令、預留印鑒錯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
后方能執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
定,應當不予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
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
的資金余額,確保基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
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額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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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
受到損害,基金托管人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對基金造成的損失不
承擔相應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
名單的修改,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應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
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
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傳真的形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
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電話確認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
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
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
機構。
1、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標準進行考察后確定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基金管理
人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或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金管理
人應將委托協議(或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的原件及時送交基金托管人。
2、相關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專用交易單元的號碼、
券商名稱、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其中交易單元租用應至少
在首次進行交易的10個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單元退租應在次日內通
知到基金托管人。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3、選擇代理期貨買賣的期貨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
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
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
管人負責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
形的,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發生以上情形時,基金托
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并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清算款時,責
任方應對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
資金用于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如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則基金托管人
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5、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
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
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因頭寸不
足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造
成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
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應在當天15:00前發送;對于要求當天某一
時點到賬,則指令需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且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對于
新股申購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工
作日下班前將新股申購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T
日上午10:00時。
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T+0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管
理人應在交易日14: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托管人,或在前期授權托管行依據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中登數據自行處理相關業務,并且配合托管人備足托管資產頭寸以完成限時
T+0業務的交收。若今后結算規則調整,此條款相應調整。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不
合理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本基金的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進行核
對。
(四)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1、T日,投資者進行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并進行核對;基金管理人將雙方確認的或基金管理
人決定采用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按規定進行披露。
2、T+1日,登記機構根據T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申購份額、
贖回金額及轉換份額,更新基金份額持有人數據庫;并將確認的申購、贖回及
轉換數據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傳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據確認
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凈額清算、凈額
交收”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
款)與托管賬戶應付額(含贖回資金、贖回費、基金轉換轉出款及轉換費)的
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
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交收日16:00前從
“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托管
人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交收日16:00前劃到“基金清算
賬戶”。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托
管賬戶,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無過錯
的情形除外);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全額、及時匯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至“基金清算賬戶”,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不可抗力或基金托
管人無過錯的情況除外)。
5、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
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五)關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應當按照本部分的規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執行。
(六)港股通交易
本基金的港股通交易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股票投資比例合計
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并充分揭示風險。
1、基金管理人聲明和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其是依照中國內地法律設立且有效存續的法人機構,
具備從事港股通業務的資質;
(2)基金管理人承諾托管資產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資格,不存在相關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限制或
不適于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保證其提供的所有證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
法、有效,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資金來源合法,并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
規定;
(4)基金管理人承諾遵守港股通交易的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法律、行政
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并承諾按照基金托管人
的相關業務流程辦理業務;基金管理人應準確理解港股通交易的業務規則,包
括不限于交收規則、投資額度、匯兌安排、交易日、風險管理要求、延遲交收
等,由于基金管理人對港股通業務規則理解錯誤而導致的交收失敗及其他損害
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相應責任;
(5)基金管理人承諾,同意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
稱“中國結算”)以自己的名義持有通過港股通取得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已清
楚認識并愿意承擔從事港股通交易的相關風險,特別是其中有關基金托管人的
免責條款。
2、賬戶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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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參與港股通交易前,應先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業務規則委托
基金托管人代為在中國結算開立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
用于證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計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經開立人民幣普通股票
(A股)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的,可使用上述現有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過港股通購買的證券記錄在中國結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并由中國結算存管。基金管理
人以中國結算名義持有的證券,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義登
記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
或提取紙面股票,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3、港股通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中國結算按照香港結算的業務規則,與香港結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證券和
資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內結算由基金托管人與中國結算根據相關業務規
則完成。
香港結算因無法交付證券對中國結算實施現金結算的,中國結算參照香港
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因香港結算出現違約或發生破產等原因,
而導致其未全部履行對中國結算的交收義務的,由中國結算協助境內結算參與
人向香港結算追索,中國結算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損失。
港股通交易各項業務的收付款時點按如下約定: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用于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如資金
頭寸不足則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1)交易類資金
對于T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結果為托管資產凈應付的,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
T+1日14:00前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14:00自主從資
金賬戶扣收應付資金。對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結果為托管資產凈應收的,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中國結算支付的資金后于T+3日上午12:00前返還應收資金
至資金賬戶。
(2)風控資金、現金紅利、公司收購款、證券組合費
對于T日上述資金為托管資產凈應付的,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T+1日上午
9:30前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于T+1日上午9:30自主從資金賬
戶扣收應付資金。對于T日上述資金為托管資產凈應收的,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中國結算支付的資金后,于T+1日17:00前返還應收資金至資金賬戶。
基金托管人負責差額繳款、按金等風控資金的計算,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
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按上段約定的時間在資金賬戶存入風控資金。若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有異議,可在繳款完成后與基金托管人溝通協商解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決。
如因惡劣天氣等原因導致香港結算延遲交收時,若托管資產為凈應付的,
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仍按前述約定的時間進行扣收;若托管資產為凈應
收的,則交收時間視中國結算向基金托管人的支付情況確定。基金管理人應做
好資金頭寸管理,避免因延遲交收而導致的透支。
對于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資金交收時間等原因導致資金已從資金賬戶劃出或
尚未劃入資金賬戶,資金滯留在基金托管人備付金賬戶的情況,基金托管人應
將中國結算支付的相應利息支付給托管資產。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托管資產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
情形的,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發生以上情形時,基金
托管人有權按照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現資金交收違約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對中國結算違約的,
基金托管人有權將相當于違約金額的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應收證券指定為暫不交
付證券并由中國結算按其業務規則進行處理,由此造成的風險、損失和責任,
由基金管理人全部承擔,基金托管人存在過錯等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港股通交易日(T日)前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用于證
券交易清算,如基金管理人出現證券交收違約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將相當于證
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曉并認可,出于降低全市場資金成本的原因,中國結算可以
依照香港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將每日凈賣出證券向香港結算提交作為交收擔保
品。
4、公司行動
(1)服務種類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與公司行動相關的服務種類以中國結算所能提供的服務
種類為限,雙方一致認可,如中國結算增加或減少相應服務種類,基金托管人
的公司行動服務種類與之同步增減,不需要另行修改本協議。
(2)服務范圍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與公司行動相關的服務限于以下項目:
A.根據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中登”)港股通結算明細
(hk_jsmx)庫以及上海中登制定的交收規則從上海中登接收或者向上海中登支
付公司行動相關的資金,并根據接收和支付結果借記或貸記開立在基金托管人
的資金賬戶。
B.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中登”)港股通結果
(szhk_sjsjg)庫以及深圳中登制定的交收規則從深圳中登接收或者向深圳中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登支付公司行動相關的資金,并根據接收和支付結果借記或貸記開立在基金托
管人的資金賬戶。
C.根據上海中登港股通證券變動(hk_zqbd)庫記錄開立在上海中登的證券
賬戶的公司行動相關證券的變動情況。
D.根據深圳中登港股通結果(szhk_sjsjg)庫記錄開立在深圳中登的證券
賬戶的公司行動相關證券的變動情況。
E.對于有選擇項的現金紅利、投票、公司收購等需要基金管理人在證券發
行人提供的選項中進行選擇向中登申報的公司行動,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
人發送申報數據,基金托管人負責通過港股通公司行動申報實時接口完成申報。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動服務不包括以下項目:
a.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公司行動公告和公司行動相關的細節信息。
b.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申報數據的內容進行審核。
c.稅務處理。
5、匯率
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港幣、美元、英鎊、歐元、日元
等主要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合同約定為準。如基金合同中未明確
約定的,應以估值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外幣匯率中
間價為準。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
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
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
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
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
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
算結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
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
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含第四位)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當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
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的同時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
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
的凈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
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
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
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
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或外匯市場、登記結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準
服務機構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
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響。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
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
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
存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
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說明書
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
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
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
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
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
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該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根據持有該基金份額的數
量按比例向該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潤采用期末資產負債
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部分的孰低數。
2、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應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將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復核,復
核通過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將收
益分配方案及相關情況的說明提交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上述文件提交完畢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對外公告其擬訂的收益分配方案,
且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基金管理人實施該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證據證明該方
案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選擇采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紅
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申購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各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的分紅方式。同一投資人持有的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
如投資人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基金登記機構將以投資人最
后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4、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現金紅利金額的數
據,在紅利發放日將分紅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如果投資者選擇轉購
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則應當進行紅利再投資的賬務處理。
5、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法律法規中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
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因審計、法律等專業服務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信息,并要求專業顧問遵
守保密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
自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
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定期報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告、臨時報告、基金凈值信息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進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6、對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停或延遲披露的(如暫停披露
基金凈值信息),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采取補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恢復
辦理信息披露。
7、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三)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
在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分別出具托管人報告。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計
平安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算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C類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
份額基金資產凈值的0.6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C類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登記機構收到后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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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銷售機構等。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四)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銷
售服務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
執行。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五)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包括
基金費用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費用,不得從任何基金
財產中列支。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自
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少于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
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
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
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十條的約定對各自保存的文
件和檔案履行保密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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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并與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
料,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基金管理人
應給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
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為。
(二)《基金法》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
兼職。
(五)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從其規定。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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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本協議約定事項如與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規定相沖突的,應以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為準。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
基金的財產進行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一)本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
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免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
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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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抗力;
4、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
券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及其收益不承擔任何責任;
5、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
責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部分
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
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
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協議本條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由于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
下:
1、基金管理人由于下達違法、違規,且基金托管人事前無法監督的指令所
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下達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范圍內下達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即使該人員下達指令并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權
(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銷或變更授權權限后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對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字樣本和預留印鑒進行表面
真實性審核,導致基金托管人執行了應當無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
人應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4、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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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擔;
5、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其應收取的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
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
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
持有人及受損害方造成的直接損失,若由于雙方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
度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合理分擔責任;
8、在資金交收日,基金資金賬戶資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購以外的其他資金
交收義務,交收完成后資金余額方可用于新股申購。如果因此資金不足造成新
股申購失敗或者新股申購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基金份額持有
人因此提出賠償要求,相關法律責任和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協議所述責任劃分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間的責任
劃分,并不影響承擔責任一方向其他責任方追索的權利。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
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應當將
爭議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國際仲裁院,并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
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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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募集注冊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
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雙方蓋章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蓋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
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
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
見簽署頁。
(以下無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