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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第1號)
    2025-04-24 文字大小 【 】 【打印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5年第1號)
    【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基金管理人: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的募集申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2年11月25日證監許可[2022]3030號文
    準予注冊。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
    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
    對本基金募集申請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
    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者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有
    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
    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
    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獲得基金投
    資收益,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
    管理風險、技術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其他風險,也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風險等。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
    于貨幣市場基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
    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
    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包括
    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等。
    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
    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
    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超過50%,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更新招募說明書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
    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側袋機
    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
    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風險。
    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對“基金費用與稅收”章節進行了更新。本招募說明
    書中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截止至2024年12月28日,其余所載內容截止至2024年12月9
    日,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和業績表現截止至2024年9月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更新招募說明書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1
    第二部分釋義.....................................................................................................................................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45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5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59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6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7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81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8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9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9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協議摘要.............................................................................................................114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3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3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36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137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更新招募說明書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
    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
    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2、基金管理人:指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中銀證券匯裕
    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
    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以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
    更新招募說明書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
    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
    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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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投資人、投資者:指發起資金提供方、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3、基金銷售業務: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
    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
    息查詢等活動
    24、銷售機構:指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者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銀國際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更新招募說明書
    不得超過3個月
    32、定期開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之間
    定期開放的運作模式
    33、封閉期: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該日)或自每
    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第一個年度對日的前一日的期間。本基
    金的首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該日)至第一個年度對日的前一
    日的期間。下一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第一個年
    度對日的前一日的期間,以此類推。若該日歷年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該年
    度對日為該日歷年度中對應月度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如該年度對日為非工作日的,
    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34、開放期: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包括該日)起
    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于5個工作
    日,并且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開放
    期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閉期結束后
    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
    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
    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
    35、年度對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續日歷年度中的對應日期,若該日歷年
    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該年度對日為該日歷年度中對應月度的最后一個工作
    日。如該年度對日為非工作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6、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0、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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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2、《業務規則》:指《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開放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開放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6、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8、巨額贖回:指本基金開放期內的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
    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
    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20%
    49、元:指人民幣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更新招募說明書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5、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規定互聯網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

    5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流動性受限資產,如未來法律
    法規變動,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上述流動性受限資產范圍進行調

    57、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專門用于
    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
    58、信用保護買方:亦稱信用保護購買方,指接受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59、信用保護賣方:亦稱信用保護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一方
    60、名義本金:亦稱交易名義本金,是一筆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風險保
    護的金額,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61、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并得到公平對待,如未來法律法規變動,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對
    前述擺動定價機制的定義進行調整
    62、發起式基金:指符合《運作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件而募集、
    運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
    基金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下同)等人員承諾認購一定金額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63、發起資金:指用于認購發起式基金且來源于基金管理人股東資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的資金。發起資金
    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64、發起資金提供方:指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
    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
    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65、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專門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
    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
    為側袋賬戶
    66、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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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名稱: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郵政編碼:
    200120)
    3、設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寧敏
    5、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2】19號
    6、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5】1972號
    7、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9、聯系電話:021-20328000
    10、聯系人:張博雅
    11、基金網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冊資本和股權結構
    1、注冊資本:27.78億元
    2、股權結構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股權結構如下: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比例33.42%;中國石油集團資本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14.32%;江西銅業股
    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84%;
    中國通用技術(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2.38%;香港中央結算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2.16%;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中證全指證券公司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比例1.10%;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證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比例1.02%;中國建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華寶中證全指證券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比例
    0.82%;井岡山郝乾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0.73%;其他股東合
    計持股比例36.51%。
    更新招募說明書
    三、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寧敏女士,博士、中國人民銀行博士后。曾任中國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制度
    協議處干部、資產保全部業務一處干部、副處長、基金托管部高級合規官、金融
    市場總部主管;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執行總裁、副執行總裁;中國銀行業
    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省監管局掛職,任副巡視員。2014年12月起,任公司執行
    總裁、董事;公司黨委書記、執行總裁、董事;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執行總
    裁。2022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周冰先生,碩士。曾任中國銀行總行信貸業務部公司業務二處干部、公司業
    務部盡職調查處副處長、公司業務二處副處長、高級客戶經理、主管、公司金融
    總部主管、助理總經理;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助理執行總裁;中國銀行公司金
    融部副總經理兼雄安新區戰略實施辦公室常務副主任、首席客戶經理等職務。
    2022年8月起,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公司黨委副書記、執行總裁。2022年12
    月起至今,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執行總裁、董事。
    王悅女士,碩士。曾在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銀行國際結算部、中國銀
    行公司金融總部等任職。2012年3月至今就職于中國銀行人力資源部,現任副
    總經理兼黨委組織部副部長。2024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蕾女士,博士。曾在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金融信息與市場分析室、中
    國銀行全球金融市場部、中國銀行金融市場總部等任職。2014年7月至今就職
    于中國銀行投資銀行與資產管理部,現任首席產品經理。2024年9月起至今,
    任公司董事。
    王曉衛先生,碩士。曾任中國銀行風險管理部干部、副主任科員、高級風險
    經理、主管;中國銀行沈陽分行副行長、遼寧省分行營業部副總經理、大連市分
    行副行長(其間曾兼任風險總監)。2020年10月至今,任中國銀行風險管理部副
    總經理。2024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宣力勇先生,學士,正高級經濟師。曾就職于北京天然氣集輸公司經營處。
    曾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法律業務一處高級主管、副處長;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法律業務一處處長、副總經濟師兼合同與糾
    紛管理處處長;中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8年4月至今就職于昆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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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先后任總法律顧問、董事、副總經理。2023年6月起至今,
    任公司董事。
    周靜女士,學士,高級會計師,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會計領軍人才。曾就
    職于西南油氣田地質勘探開發研究院。曾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
    會計處干部、財務報告處副處長、會計核算處副處長;中國石油集團資本有限責
    任公司財務部負責人、總經理,公司副總經濟師兼財務部總經理、公司副總經濟
    師兼證券事務部總經理。2023年6月至今,任中國石油集團資本有限責任公司
    副總經濟師。2023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沈金艷先生,本科。曾任德興銅礦職工醫院財務科會計;德興銅礦駐北京辦
    事處科員、財務部科員;江銅集團財務處科員;德興銅礦財務部會計;江銅集團
    (德興)建設有限公司副總會計師兼財務科科長、總會計師;江西銅業集團(德
    興)實業有限公司總會計師。2022年4月至今任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戰略與
    投資部中層副職專職董監事。2024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李軍先生,博士。曾在山東省兗州煤業集團、大連商品交易所等任職。現任
    北京華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2020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
    陸肖馬先生,碩士。曾就職于清華大學,任助理研究員。曾任State Street
    Bank & Trust駐北京辦事處首席代表;建設銀行董事;深交所副總經理;大連
    萬達(上海)金融集團有限公司集團副總裁、投資公司首席執行官;康得投資集
    團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East Ston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的CEO。2017年12月起至今,就職于深圳前海東方
    弘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任合伙人;2022年11月起至今,任NWTM Inc獨立董
    事。2023年9月起至今,任Tristar Acquisition I Corporation(紐交所TRIS)
    的CEO。2018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
    王宇女士,博士,研究員、博導。曾任鄭州大學經濟法系講師;中國人民銀
    行貨幣政策司副處長;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處長;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
    長、巡視員;中國人民銀行參事。2020年12月退休。2021年3月起至今,任公
    司獨立董事。
    江萍女士,博士。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講師、副教授。
    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金融學教授、博士生導師。2024年6
    月起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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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監事會成員
    何濤先生,博士,高級會計師。曾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財務資產部會
    計處干部、會計處高級主管、資產處副處長、資金處副處長,資金部投融資處副
    處長;中國石油集團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發展研究部負責人、總經理;中國石油集
    團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發展研究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兼風險合規部
    總經理。2022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會主席。
    李晶女士,碩士。曾任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合規管理總部副總經理。2020年8月起至
    今,就職于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內控與法律合規部副總經理。2022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職工代表監事。
    蘇楨女士,碩士。曾任上海銀行總行證券營業部柜員;東方證券經紀業務總
    部客服中心主管。2008年3月起至今,就職于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歷
    任零售板塊客服中心負責人、運營管理總部助理總經理。2022年12月起至今,
    任公司職工代表監事。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周冰先生,碩士。曾任中國銀行總行信貸業務部公司業務二處干部、公司業
    務部盡職調查處副處長、公司業務二處副處長、高級客戶經理、主管、公司金融
    總部主管、助理總經理;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助理執行總裁;中國銀行公司金
    融部副總經理兼雄安新區戰略實施辦公室常務副主任、首席客戶經理等職務。
    2022年8月起,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公司黨委副書記、執行總裁。2022年12
    月起至今,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執行總裁、董事。
    沈鋒先生,碩士,中級經濟師。曾任中國銀行江蘇省南通分行海門支行科員、
    科長;中國銀行江蘇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行長助理;中國銀行江蘇省南通分行啟
    東支行副行長;中國銀行江蘇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行長;中國銀行江蘇省淮安市
    分行副行長;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中國銀行江蘇省宿遷分
    行行長;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個人金融部總經理;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行長助理、
    副行長等職務。2016年4月至2020年10月,任公司副執行總裁。現任公司黨
    委委員、副執行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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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衛女士,學士,經濟師。曾任中國銀行北京分行西單分理處員工、副主任;
    中國銀行西城支行營業部副主任、主任;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監察稽核專員;中
    國銀行崇文支行副行長;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私人銀行部副
    總經理(主持工作)、財私部總經理等職務。2017年12月起,歷任公司財富管
    理部總經理、網絡金融部總經理、零售經紀板塊副總經理等職務。現任公司執行
    委員會委員、資深客戶經理。
    蓋文國先生,碩士,高級會計師。曾任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員、辦公
    室副主任、董事會秘書;中石油副處長、處室負責人、專職監事等職務。2015
    年6月起至今,曾任公司稽核部總經理,現任公司稽核總監。
    許崢先生,學士。曾任上海中達斯米克電器電子有限公司工程師;上海金鑫
    計算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軟件開發工程師;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總部電腦
    工程部副總、網上經紀公司(籌)技術部總經理、信息技術部技術管理部總經理;
    西藏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技術開發部總經理、首席信息官等職務。2019
    年9月起至今,擔任公司信息管理委員會主席。
    葛浩先生,碩士。先后在北京和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百度網頁搜索部、百
    度糯米、百度搜索公司、百度(度小滿)金融,歷任研發經理、搜索服務總架構
    師、知識圖譜總架構師、糯米營銷獲客負責人、首席架構師、技術委員會主席、
    大數據部負責人等職務。2020年1月加入公司,任信息科技板塊聯席總經理。
    現任公司首席科學家。
    劉國強先生,碩士。先后在大鵬證券、招商證券、中銀證券、中金公司投資
    銀行部工作,歷任項目經理、高級經理、副總經理等崗位。2012年12月再次加
    入公司,歷任企業融資部團隊主管、股權融資一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公司財務
    總監,現任公司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
    趙青偉先生,碩士。曾任中國銀行總行金融市場總部交易員、投資經理、高
    級投資經理、團隊主管;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浦東開發區支行副行長;中國銀行總
    行投資銀行與資產管理部主管;中融匯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友山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總裁等職務。2019年1月起,歷任公司資產管理板塊總經理、總
    裁助理兼資產管理板塊總經理。現任公司資管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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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亓磊先生自2024年12月9日起不再擔任公司合規總監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
    業務合規負責人,由公司執行總裁周冰先生代行公司合規總監兼公司公募基金管
    理業務合規負責人職務,具體代職日期自2024年12月9日起,代職時間不超過
    6個月。
    4、基金經理
    王文華,碩士研究生。曾任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分析員,高級分析師、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高級經理;2012年3月至2021年7月任職于東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債券研究員、債券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歷任東吳增
    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4年10月15日-2020年7月17日)、東吳增鑫寶
    貨幣市場基金(2016年11月7日-2021年7月2日)、東吳貨幣市場證券投資
    基金(2018年4月11日-2021年7月2日)、東吳中證可轉換債券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2020年8月12日-2021年7月2日)、東吳中證可轉換債券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12月24日-2020年8月11日);2021年8月加入中銀
    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歷任中銀證券安泰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2年5月25
    日-2024年7月3日)基金經理,現任中銀證券匯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2022年1月20日-至今)、中銀證券鑫瑞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2022年1月20日-至今)、中銀證券盈瑞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2
    年5月25日-至今)、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23年3月16日-至今)、中銀證券安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8月
    11日-至今)、中銀證券和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12月4
    日-至今)、中銀證券安弘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9月20日-至今)基金
    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體投資決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
    名和職務如下:
    主任:王衛女士(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資深客戶經理)
    副主任:夏冰先生(資產管理板塊聯席總經理、基金管理部總經理)
    委員:
    王玉璽女士(基金管理部副總經理)
    饒曉先生(研究與交易部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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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永民先生(信評與投資監督部負責人)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
    額的發售、申購、贖回、轉換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
    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發生;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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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其他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關于履行誠信義務的承諾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以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為宗旨,按照誠實信用、勤勉
    盡責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監管規定,不斷更新投
    資理念,規范基金運作。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
    不當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原則
    健全性原則。基金業務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涉及基金業務的各個機構和各
    級崗位及人員,涵蓋公司基金業務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過程和環
    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公司
    基金業務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涉及基金業務的各相關機構和崗位職責應保持相對獨立。
    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相互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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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涉及基金業務的內部機構和崗位設置應權責分明、相互
    制衡。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基金業務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基金業務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公司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授權的機構或個人,負責制定公司基金業務內部控制
    規劃,制定并持續完善基金業務內部控制大綱;建立健全基金業務內部控制的基
    本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分工;審議批準基金業務基本管理制度;檢查相關管理制
    度的實施;對公司基金業務風險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檢查評估;審議批準基
    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審議批準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更換基金會計師
    事務所;審議批準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及其他依據相關規范需由
    董事會負責的基金經營管理事項。
    公司獨立董事應獨立于公司及其股東,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
    點,勤勉盡責,依法對公司基金財產和基金運作的重大事項獨立作出客觀、公正
    的專業判斷;應關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業務中出現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
    送和內部人控制等現象,維護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權益。
    公司監事會對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和合規總監履行基金業務內部控制職責情
    況負有監督責任。應對公司基金業務內部控制的有效開展提出建議和意見,應關
    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業務中出現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等
    現象,維護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權益。
    公司執行委員會對公司基金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就公司
    執行董事會有關基金業務內部控制決策的情況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接受董事會
    的監督。
    公司指定合規總監參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及《證
    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中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
    察長職責的規定組織落實對公司基金業務經營運作的合法合規性及風險控制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察稽核的職責。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平對待全體基金投資者。在公司、股東利益與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合規總監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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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當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專業誠信、勤勉盡責。公司董事會、執行委員會應提
    供必要條件,確保合規總監獨立、有效地履行職責。
    3、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門業務規章
    組成。內部控制大綱是公司基金業務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明確了公
    司基金業務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控制環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內容等事項。公
    司及基金業務涉及的公司各相關機構應依據本大綱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制定科學完善的基金業務各項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內部控制制度,建
    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基金業務內部控制體系,保證公司對基金業
    務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業務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
    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
    度、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公司基
    金業務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金業務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基金業務相關機構
    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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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一)基金托管人概況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
    郵政編碼:200336
    注冊時間:1987年3月30日
    注冊資本:742.63億元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聯系人:方圓
    電話:95559
    交通銀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
    發鈔行之一。1987年重新組建后的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
    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
    所掛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通銀行連續16年躋身《財
    富》(FORTUNE)世界500強,營業收入排名第154位;列《銀行家》(The Banker)
    雜志全球千家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銀行資產總額為人民幣14.59萬億元。2024年前三
    季度,交通銀行實現凈利潤(歸屬于母公司股東)人民幣686.90億元。
    交通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部(下文簡稱“托管部”)。現有員工具有多年
    基金、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以及經濟師、會計師、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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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和律師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業技
    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
    的資產托管從業人員隊伍。
    (二)主要人員情況
    任德奇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經濟師。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長(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
    為履行行長職責)、執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長(其
    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為履行董事長職責)、執行董事,2018年8
    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長;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國銀行執行董
    事、副行長,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執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國銀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總
    部總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國銀行副行長,2003年8月至2014
    年5月歷任中國建設銀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監控部總經理、授信管理部
    總經理、湖北省分行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
    在中國建設銀行岳陽長嶺支行、岳陽市中心支行、岳陽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信貸
    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信貸風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華大學獲工學碩
    士學位。
    張寶江先生,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高級經濟師。
    張先生2024年6月起任本行行長;曾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安徽省
    分行行長,總行辦公室主任,陜西省分行副行長,總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
    工作)、辦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職務。張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黨校研
    究生院獲經濟學碩士學位,2004年于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徐鐵先生,資產托管部總經理。
    徐鐵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
    4月任本行資產托管部副總經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歷任交通銀行資
    產托管部客戶經理、保險與養老金部副高級經理、高級經理、保險保障業務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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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級經理、總經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復旦大學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24年9月30日,交通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828只。此外,交通
    銀行還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理
    財產品、信托計劃、私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
    金、劃轉國有股權充實社保基金、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
    基金、期貨公司資產管理計劃、QFI證券投資資產、QDII證券投資資產、RQDII
    證券投資資產、QDIE、QDLP和QFLP等產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
    管理,托管部業務制度健全并確保貫徹執行各項規章,通過對各種風險的識別、
    評估、控制及緩釋,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
    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托管部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
    管要求,并貫穿于托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始終。
    2、全面性原則:托管部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內
    部控制機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
    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獨立性原則:托管部獨立負責受托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與交
    通銀行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托基金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
    分賬管理。
    4、制衡性原則:托管部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的設
    置上確保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并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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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效性原則:托管部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模
    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各項內控管理目標被
    有效執行。
    6、效益性原則:托管部內部控制與基金托管規模、業務范圍和業務運作環
    節的風險控制要求相適應,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佳
    的內部控制目標。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資
    產托管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嚴密、完整的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基金托管業務運行的規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銀
    行資產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交通
    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商業秘密管理規定》、《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從業人員行為
    規范》、《交通銀行資產托管業務運營檔案管理辦法》等,并根據市場變化和基
    金業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科學合理,技術系統管理規范,業務
    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隔離措施,相關信息披
    露由專人負責。
    托管部通過對基金托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檢查措施實
    現全流程、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托管業務運行
    進行國際標準的內部控制評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
    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賬與贖回資金的劃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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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時確認并進行調整。交通
    銀行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交通銀行通
    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交通銀行按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按規定報告中
    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銷柜臺
    住所:中國上海市浦東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郵政編碼:200120)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北大街110號7層(郵政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寧敏
    電話:010-66229088
    傳真:010-66578971
    聯系人:何晨、陳哲、屈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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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銷售機構:
    1)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蘭路277號1號樓1203、1204
    法定代表人:黃欣
    客服電話:400-6767-523
    網址:www.zhongzhengfund.com
    2)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服電話:95021/400-1818-188
    網址:www.1234567.com.cn
    3)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贏通平臺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客服電話:95555
    網址:www.cmbchina.com
    4)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市浦東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法定代表人:寧敏
    客服電話:400-620-8888
    網址:www.boci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本基金基金
    合同等的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具體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
    二、登記機構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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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中國上海市浦東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寧敏
    電話:021-20328000
    傳真:021-50372465
    聯系人:張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樓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聯系人:劉佳
    經辦律師:劉佳、張雯倩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國北京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辦公地址:中國北京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法定代表人:鄒俊
    聯系電話:010-85085000
    傳真電話:010-85185111
    經辦注冊會計師:黃小熠、倪益
    聯系人:倪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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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
    息披露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經2022年11月25日中國證監會證
    監許可[2022]3030號文件注冊募集。
    二、基金類型、運作方式和存續期間
    基金類型: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契約型,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采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
    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該日)或自每一開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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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第一個年度對日的前一日的期間。本基金的首個
    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一個年度對日的
    前一日的期間。下一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第一
    個年度對日的前一日的期間,以此類推。若該日歷年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
    該年度對日為該日歷年度中對應月度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如該年度對日為非工作
    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
    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后第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
    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且最長不超過20個工
    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在每一開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閉期結束后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
    至滿足開放期的要求。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封閉期和開放期的設置及規
    則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存續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況
    本次募集的有效認購戶數為2戶,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認購份額
    1,009,998,000.00份,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34,200.00份,兩項合計共
    1,010,032,200.00份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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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發起資金提供方運用發起資金認
    購本基金的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不包括利息),且承諾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
    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專門說明。基金管理人自
    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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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
    億元,本基金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并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
    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繼續存續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后的基金存續期內,
    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
    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
    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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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1、直銷機構: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銷柜臺
    住所:中國上海市浦東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郵政編碼:200120)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北大街110號7層(郵政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寧敏
    電話:010-66229088
    傳真:010-66578971
    聯系人:何晨、陳哲、屈研
    2、目前的代銷機構為1)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2)上海天天基
    金銷售有限公司;3)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贏通平臺;4)中銀國際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
    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基金份額的封閉期和開放期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該日)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第一個年度對日的前一日的期間。本基金的首個封閉
    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一個年度對日的前一
    日的期間。下一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第一個年
    度對日的前一日的期間,以此類推。若該日歷年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該年
    度對日為該日歷年度中對應月度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如該年度對日為非工作日的,
    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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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包括該日)起進入開放期,
    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且最長
    不超過20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開放期開始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閉期結束后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
    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封閉期和開放期的設置及規
    則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2、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每個工作日,投資
    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開放期內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封閉期內,本基
    金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3、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在開放期內,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
    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該開放期
    內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但若投資者在開放期最后一日業務辦
    理時間結束之后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開放期以及開
    更新招募說明書
    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本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
    相關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
    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
    定為準;
    6、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更新招募說明書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
    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
    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
    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則依規定執行。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
    銷售機構已經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4、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上述內容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損
    害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方式等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的,每個基金賬戶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
    為人民幣10元(含申購費)。各銷售機構可根據本基金管理人的調整方案進行
    更新招募說明書
    調整,但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上述最低金額限
    制,具體以各銷售機構公布為準,投資者仍需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投資者通過直銷柜臺申購本基金的,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1.00元(含
    申購費)。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元(含申購費)。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的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但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賬戶保留的基
    金份額余額不足10份的,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贖回。各銷售
    機構可根據本基金管理人的調整方案進行調整,但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
    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上述最低份額限制,具體以各銷售機構公布為準,投資
    者仍需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如遇巨額贖回等情況發生而導致延緩支付時,贖回辦理和款項支付的辦法將
    參照基金合同有關巨額贖回的條款處理。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用
    更新招募說明書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需交納申購費用。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基金份額的申購申請分別計算。投資者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金額(M)申購費率M<100萬元0.40%100萬元≤M<500萬元0.20%M≥500萬元按筆收取,1000元/筆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2、贖回費用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于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持有時間遞減。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贖回,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如下:持有期限(Y)贖回費率Y
    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40%
    100萬元≤M<500萬元 0.20%
    M≥500萬元 按筆收取,1000元/筆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 1.50%
    Y≥7天 0

    更新招募說明書
    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
    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計算
    本基金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
    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當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一:某投資者投資10萬元申購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
    1.0400元,申購費率為0.40%,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金額=100,000.00元
    凈申購金額=100,000.00/(1+0.40%)=99,601.59元
    申購費用=100,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購份額=99,601.59/1.0400=95,770.76份
    即:投資者投資10萬元申購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400
    元,則可得到95,770.76份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計算
    更新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
    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具體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二:某投資者贖回1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持有時間對應贖回費率為1.50%,
    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2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2000=12,000.00元
    贖回費用=12,000.00×1.50%=180.00元
    贖回金額=12,000.00-180.00=11,820.0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持有時間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1.50%,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2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1,820.00元。
    3、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閉期內,基金管
    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在開
    放期內,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具體計算
    公式為:
    計算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日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日基金份額的
    余額總數
    八、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更新招募說明書
    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
    者辦理權益登記手續。
    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
    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并于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
    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或者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個人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
    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更新招募說明書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
    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且開放
    期按暫停申購的期間相應順延。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在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或者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4、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5、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
    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
    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且開放期按暫停贖回的期間相應順延。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更新招募說明書
    若本基金開放期內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即認為是發生了
    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延緩支付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延緩支付: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
    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應對當日全部贖回申請進行確認,但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
    日按比例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總份額的20%,其余贖回申請可以
    延緩支付,但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在開放期內,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
    請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
    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在當日接受該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全部贖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20%的前提下,其余贖回申
    請可以延期辦理,但延期辦理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如延期辦理期限超
    過開放期的,開放期相應延長,延長的開放期內不辦理申購,亦不接受新的贖回
    申請,即基金管理人僅為原開放期內因提交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
    20%以上而被延期辦理贖回的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贖回業務。
    3、巨額贖回的公告
    更新招募說明書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
    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
    關處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以上暫停及恢復基金申購與贖回的公告規定,不適用于基金合同約定的封閉
    期與開放期運作方式轉換引起的暫停或恢復申購與贖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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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者是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其他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
    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更新招募說明書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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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追求基金資產的穩健回
    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
    交易的國債、金融債券、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
    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債券回購、信用衍生品、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符
    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也不參與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同
    時本基金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
    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個開放期開始前1
    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后1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
    開放期內,本基金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在封閉期
    內,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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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一)封閉期投資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經濟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對宏觀經濟運行趨勢及其引致的財政貨
    幣政策變化做出判斷,密切跟蹤CPI、PPI、匯率、M2等利率敏感指標,運用數
    量化工具,對未來市場利率趨勢進行分析與預測,并據此確定合理的債券組合目
    標久期,通過合理的久期控制實現對利率風險的有效管理。
    2、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主要包括資產類別選擇、各類資產的適當組合以及對資產組合的管
    理。本基金通過情景分析和歷史預測相結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債券一級市
    場和二級市場,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銀行存款、信用債、政府債券等資產
    類別之間進行類屬配置,進而確定具有最優風險收益特征的資產組合。
    3、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本基金對同一類屬收益率曲線形態和期限結構變動進行分析,在給定組合久
    期以及其他組合約束條件的情形下,確定最優的期限結構。本基金期限結構調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彈策略、啞鈴策略和梯形策略。
    4、信用債券(含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信用債券的信用利差與債券發行人所在行業特征和自身情況密切相關。本基
    金將通過行業分析、公司資產負債分析、公司現金流分析、公司運營管理分析等
    調查研究,分析違約風險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對信用債券進行獨立、客觀的
    價值評估。
    本基金投資信用債的信用評級為AA(含)以上,其中投資于評級為AA的信
    用債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投資于評級為AA+的信用債的比例不高
    更新招募說明書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0%,投資于評級為AAA的信用債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0%。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采用主體評級,除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以外的
    信用債采用債項評級。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信用評級調整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信用債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適時調整。本基金將綜合參考國內依法成立并擁有證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所
    出具的信用評級(具體評級機構名單以基金管理人確認為準)。如出現同一時間
    多家評級機構所出具信用評級不同的情況或沒有對應評級的信用債券,基金管理
    人需結合自身的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與認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斷結果為
    準。本基金持有信用債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該
    信用債可交易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調整,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信用衍生品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風險對沖為目的,
    通過對宏觀經濟周期、行業景氣度、發行主體資質和信用衍生品市場的研究,運
    用衍生品定價模型對其進行合理定價。基金管理人將加強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的
    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風險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集中度,
    對交易對手方、創設機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及杠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
    查與嚴格的準入管理。
    (二)開放期投資策略
    在開放期內,本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遵
    守本基金有關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于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
    防范流動性風險,滿足開放期流動性的需求。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更新招募說明書
    (1)本基金投資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
    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個開放期開始前1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
    結束后1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開放期內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在封閉期
    內,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在封閉期內,本基金進行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不得
    超過其上一日凈資產的100%;在開放期內,本基金進行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
    逆回購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日凈資產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
    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0)開放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封閉期內,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0%;
    (11)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
    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更新招募說明書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本基金
    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
    內進行調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2)、(11)、(12)、(13)條以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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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
    本基金選擇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作為債券投資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中
    債綜合全價指數樣本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
    交易所市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短期等),
    是中國目前最權威,應用也最廣的指數。中債綜合全價指數的構成品種基本覆蓋
    了本基金的債券投資標的,反映債券全市場的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或者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所參照的指數在未來不再發布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
    更新招募說明書六、風險收益特征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序號項目金額(元)(%)1權益投資--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更新招募說明書其中:股票--2基金投資--3固定收益投資3,035,004,279.6999.45其中:債券3,035,004,279.6999.45資產支持證券--4貴金屬投資--5金融衍生品投資--6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7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16,564,138.000.548其他資產99,423.100.009合計3,051,667,840.79100.00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3、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資明細(1)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2)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投資明細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占基金資產凈序號債券品種公允價值(元)值比例(%)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3,035,004,279.69 99.45
    其中:債券 3,035,004,279.69 99.45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6,564,138.00 0.54
    8 其他資產 99,423.10 0.00
    9 合計 3,051,667,840.79 100.00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更新招募說明書1國家債券--2央行票據--3金融債券325,786,761.4310.68其中:政策性金融債--4企業債券2,417,895,871.6879.275企業短期融資券100,579,194.523.306中期票據190,742,452.066.257可轉債(可交換債)--8同業存單--9其他--10合計3,035,004,279.6999.50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占基金資產序號債券代碼債券名稱數量(張)公允價值(元)凈值比例(%)21興業銀行121280422,300,000243,203,860.117.97二級02218877021南網031,790,000183,522,393.316.02313765422招證G41,300,000130,974,366.034.2924紫金礦業4102483761MTN001(科1,200,000119,668,306.853.92創票據)512238515中信021,100,000113,591,997.263.72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325,786,761.43 10.68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2,417,895,871.68 79.27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100,579,194.52 3.30
    6 中期票據 190,742,452.06 6.25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3,035,004,279.69 99.50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2128042 21興業銀行二級02 2,300,000 243,203,860.11 7.97
    2 188770 21南網03 1,790,000 183,522,393.31 6.02
    3 137654 22招證G4 1,300,000 130,974,366.03 4.29
    4 102483761 24紫金礦業MTN001(科創票據) 1,200,000 119,668,306.85 3.92
    5 122385 15中信02 1,100,000 113,591,997.26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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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注:本基金投資范圍未包括國債期貨,無相關投資政策。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注:本基金投資范圍未包括國債期貨,無相關投資評價。
    10、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
    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本基金持有的“21興業銀行二級02”的發行主體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
    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的行政處罰。
    本基金持有的“22招證G4”的發行主體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
    前一年內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北京證券交易所的監管措施。
    本基金持有的“15中信02”的發行主體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
    前一年內受到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措
    施,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受到中國證監會、廣東證監局、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的行政監督管理措
    施。
    本基金持有的“22信投G1”的發行主體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
    制日前一年內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
    會山東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江蘇證監局、北京證券交
    更新招募說明書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措施,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行政處罰。本基金持有的“23海通09”的發行主體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湖北證監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措施。本基金持有的“23國證06”的發行主體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監局、廣東證監局、浙江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將密切跟蹤相關進展,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基礎上進行投資決策。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其他發行主體本期未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以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3)其他資產構成序號名稱金額(元)1存出保證金99,423.102應收證券清算款-3應收股利-4應收利息-5應收申購款-6其他應收款-7其他-8合計99,423.10(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99,423.10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99,4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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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注: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更新招募說明書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一)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業績比較業績比凈值凈值增基準較基準階段增長長率標收益①-③②-④收益率率①準差②率標③準差④2023.3.16-2023.12.311.61%0.02%1.91%0.04%-0.30%-0.02%2024.1.1-2024.9.301.29%0.02%2.69%0.08%-1.40%-0.06%2023.3.16-2024.9.302.92%0.02%4.65%0.06%-1.73%-0.04%注:1、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23年3月16日。(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變動的比較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3.16-2023.12.31 1.61% 0.02% 1.91% 0.04% -0.30% -0.02%
    2024.1.1-2024.9.30 1.29% 0.02% 2.69% 0.08% -1.40% -0.06%
    2023.3.16-2024.9.30 2.92% 0.02% 4.65% 0.06% -1.73%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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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合同于2023年3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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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
    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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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衍生品、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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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躍市場時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
    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
    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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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
    價格數據。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選定的第三方
    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
    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賠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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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但如遇特殊
    情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階段
    性調整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精度并進行相應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國家及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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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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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
    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
    更新招募說明書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
    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
    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如本基金在未來條件成熟時,增減基金
    份額類別,則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與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
    行適當程序后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
    更新招募說明書
    有人大會,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
    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
    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
    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
    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相關賬戶開戶及維護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更新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見
    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更新招募說明書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
    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
    規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符合
    《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
    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更新招募說明書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
    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披露與
    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
    營業網點;除重大變更事項之外,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
    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更新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
    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
    理人員、基金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認購的基金份額、承諾持
    有的期限等情況。
    (三)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四)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本基
    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更新招募說明書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的轉換)、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更新招募說明書
    18、本基金進入開放期;
    19、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巨額贖回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增加、取消或者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變更收費方式或者停止現有基
    金份額的銷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
    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一)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更新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持倉情況等,并充分
    揭示投資信用衍生品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標及策
    略。
    (十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中充分披露本基金的相關情況并揭示相關風險,說明本基金單一投資者
    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
    超過50%,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
    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更新招募說明書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
    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實施程序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
    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
    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一)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側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持
    有人申請申購、贖回側袋賬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申請將被拒絕。
    2、主袋賬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賬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
    并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安排,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關公告中規定。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更新招募說明書
    4、對于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僅辦理主袋賬戶的
    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視為投資者對
    側袋機制啟用后的主袋賬戶提交的申購申請。
    (二)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
    賬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務機構在計算基金業績相關指標時
    僅考慮主袋賬戶資產,分割側袋賬戶資產導致的基金凈資產減少在計算基金業績
    相關指標時按投資損失處理。
    (三)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
    賬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賬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因啟
    用側袋機制產生的咨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的估值與會計核算
    側袋機制啟用當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終估值后的基金凈資產為基數對主
    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資產進行分割,與特定資產可明確對應的資產類科目余額、
    除應交稅費外的負債類科目余額一并納入側袋賬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對側袋賬戶單獨設置賬套,實行獨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時存在多個側袋賬戶,不同側袋賬戶分開進行核算。側袋賬戶的會
    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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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賬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對主袋賬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賬戶份額不再適用基金合同的
    收益與分配條款。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凈值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凈值。
    2、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戶相關信
    息。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該凈值或凈值區間并不代
    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
    3、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
    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后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
    估值情況、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賬
    戶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若側袋賬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
    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七)特定資產的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
    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
    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
    分對應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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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后,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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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風險在于以下幾方面: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變化。
    3、利率風險。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也影響著
    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企業債券的發行人如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業債券發行人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將造成基金資產損
    失。
    5、購買力風險。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貨幣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
    的實際收益下降。
    6、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
    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7、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
    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
    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
    再投資時,將獲得較少的收益率。
    8、債券回購風險。較高的債券正回購比例可能增加組合的流動性風險和利
    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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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
    等相關性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術風險
    當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
    況,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登記結算系統癱瘓、核
    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產生凈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
    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本基金沒有足夠的現
    金應付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章節。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債券市場中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債券,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資
    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
    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延緩支付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
    更新招募說明書
    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其采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贖回需求的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側袋機制等流動性風險管
    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
    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
    部審批程序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
    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啟用側袋機制。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
    并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無法及時獲得側袋賬戶
    對應部分的資金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
    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但
    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五、本基金特有風險
    1、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每一年開放一次申購和贖回,投資者需在
    開放期內提出申購贖回申請,在封閉期內將無法按照基金份額凈值進行申購和贖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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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于本基金在開放期集中開放贖回,故開放期出現巨額贖回的可能性較
    大,帶來更高的流動性風險,在開放期贖回的投資者面臨無法及時獲得贖回款項
    的風險,而未贖回的投資者面臨因變現沖擊成本所致的基金凈值波動的風險。
    3、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時,發起資金提供方將認購本基金的
    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不包括利息),且承諾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滿三年后,發起資
    金提供方將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持有。屆時,發起資金提供方有可能贖回
    認購的本基金份額。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
    億元,本基金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并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故存在著基金無法繼續存續的風險。
    4、本基金為定制基金,采取發起式基金形式,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
    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超過50%,本基金
    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5、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風險
    (1)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基金份額凈值波動風險
    如果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可能會導致基金份額凈值波動的風險。主要
    原因是,根據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當特定機構投資者巨額贖回時,由于基金
    份額凈值四舍五入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份額基金財產,導致基金份額凈值發生大
    幅波動。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單日大幅波動
    是在現有估值方法下出現的特殊事件。
    (2)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如果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為應對贖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適當的價格
    大量拋售證券,使基金的凈值增長率受到不利影響。
    (3)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巨額贖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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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引發巨額贖回,本基金開放期內單個開放日內
    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
    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據《基金
    合同》的約定決定延緩支付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4)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導致的基金資產凈值較低的風險
    自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后的基金存續期內,如果特定機構投資者大額贖回導
    致基金資產凈值較低,可能出現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可能轉
    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進行表決。
    6、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主要
    包括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等。信用風險指發行主體
    違約的風險,是資產支持證券最大的風險。利率風險指由于利率發生變化和波動
    使得資產支持證券價格和利息產生波動,從而影響到基金業績。流動性風險是由
    于資產支持證券交易不活躍導致的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指由于發行方提前償還所
    導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風險。
    7、投資信用衍生品的風險
    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
    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是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轉
    讓過程中,因無法找到交易對手或交易對手較少,導致難以將其以合理價格變現
    的風險。償付風險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續期內,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場及環境變化,
    創設機構可能出現經營狀況不佳或創設機構的現金流與預期發生一定的偏差,從
    而影響信用衍生品結算的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是由于創設機構或所受保護債券主
    題經營情況或利率環境出現變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價格波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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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風險
    1、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2、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等行為產生的風險;
    3、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4、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來風險;
    5、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七、聲明
    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基金投資者自愿投資于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銷售機構代理銷
    售,但是,基金資產并不是銷售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基金銷售機構擔保
    收益,銷售機構并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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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
    于2億元,本基金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并終止,且不得通過召
    開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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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更新招募說明書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
    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的規定。
    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
    權益,如本基金在未來條件成熟時,增減基金份額類別,則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
    份額享有同等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更新招募說明書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認購的基金份額不少于3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更新招募說明書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相關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轉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更新招募說明書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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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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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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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審計、法律
    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
    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規的規定;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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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未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如今后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換為本基金管理人控股設立的基金管
    理人除外);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閉期與開放期之間的轉換);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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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調整份額類
    別設置、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增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但需履
    行相關程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關
    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6)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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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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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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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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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
    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規定沖突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亦可采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
    權,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
    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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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表
    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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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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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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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
    (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
    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類別賬戶內
    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
    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
    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規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和
    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
    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該部分內容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規定進行修改或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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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
    于2億元,本基金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并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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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
    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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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的規定。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
    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
    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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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協議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市浦東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寧敏
    設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2】19號
    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5】
    197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7.78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12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郵政編碼: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民
    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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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注冊資本:742.6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
    交易的國債、金融債券、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
    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的純債部分、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債券回購、信用衍生品、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符
    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也不參與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同
    時本基金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
    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達
    成書面補充協議并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信用債的信用評級為AA(含)以上,其中投資于評級為AA的
    信用債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投資于評級為AA+的信用債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0%,投資于評級為AAA的信用債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的50%。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采用主體評級,除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
    券以外的信用債采用債項評級。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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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個開放期開始前1
    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后1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
    開放期內,本基金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在封閉期
    內,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與托
    管人達成書面補充協議并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
    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個開放期開始前1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
    結束后1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開放期內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在封閉期
    內,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在封閉期內,本基金進行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不得
    超過其上一日凈資產的100%;在開放期內,本基金進行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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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回購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日凈資產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
    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0)開放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封閉期內,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0%;
    (11)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
    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本基金
    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
    內進行調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2)、(11)、(12)、(13)條以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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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
    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
    易對手的名單。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
    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
    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
    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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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
    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
    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
    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
    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
    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
    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在發現后
    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
    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
    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對側袋機制啟用及特
    定資產處置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須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
    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的
    約定執行。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債券托管賬戶等
    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
    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更新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
    制執行。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債權
    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
    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
    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托管
    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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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
    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
    失。基金托管人應當予以必要的配合與協助,但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
    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
    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專門說明。驗資完成,基金管
    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并根
    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賬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
    資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交通銀行網銀”)辦理托管資產
    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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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
    基金證券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賬戶即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義在托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托管人
    在備案通過后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
    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憑證
    特別版),協議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
    加蓋預留印鑒(須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存
    款確認單據,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賬戶等細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
    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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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辨別,
    不承擔存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
    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以約
    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將復核結果反饋
    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躍市場時
    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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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
    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
    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
    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
    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
    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
    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
    價格數據。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選定的第三方
    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用合理估
    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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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賠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凈值差錯處理
    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賠償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
    款進行賠償。
    1.如采用本協議第八章“(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1-6、8、9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凈值計算出錯,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
    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
    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
    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
    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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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
    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
    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凈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
    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雙方應
    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三)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
    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五)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
    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公
    告。季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
    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
    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后的2個月內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
    更新招募說明書
    后3個月內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以約定方式將有關
    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
    結果及時書面或以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年度報告、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
    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
    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
    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對上述報告復核完畢后,可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
    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
    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
    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托管協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
    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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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由
    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
    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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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
    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最低期限。
    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
    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和修改相關
    服務項目。如因系統、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下述服務無法提供,基金
    管理人不承擔相關責任。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及發送服務
    1、交易確認單
    每次交易結束后,投資者可在T+2個工作日后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或
    打印交易確認單。
    2、電子對賬單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電子郵件對賬單及月度、季度手機短信對
    賬單服務,基金管理人將以電子郵件或手機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資者定期發送。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基金網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熱線(956026
    /400-620-8888選擇6公募基金業務轉人工)、客服郵箱(gmkf@bocichina.com)
    及在線客服等途徑申請/取消對賬單服務。
    二、網上在線服務
    (一)通過基金管理人基金網站(www.bocifunds.com),投資者可獲得如
    下服務:
    1、查詢服務
    投資者通過基金賬戶號、身份證號等開戶證件號碼和查詢密碼登錄基金管理
    人網站“基金查詢”欄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詢、賬戶查詢和基金信息查詢服務。
    2、信息資訊服務
    更新招募說明書
    投資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類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業績報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各類最新資料。
    三、信息定制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基金網站(www.bocifunds.com)、客服熱線
    (956026/400-620-8888(免長途通話費)選擇6公募基金業務轉人工)提交信息
    定制申請,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郵件或手機短信定期發送所定制的信息。
    1、電子郵件:基金份額凈值、電子郵件對賬單、各類電郵資訊等。
    2、手機短信:基金份額凈值、手機短信對賬單、各類短信資訊等。
    四、賬戶資料變更服務
    為便于投資者及時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項服務,請投資者及時更新服務
    聯系信息。投資者可通過以下3種方式進行服務聯系信息(包括聯系地址、手機
    號碼、固定電話、電子郵箱等)的變更。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投資者交易聯系信
    息的變更,請遵照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相關規定辦理:
    1、登錄基金管理人基金網站“賬戶管理”(僅限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投資
    者)系統自助修改聯系信息。
    2、致電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956026/400-620-8888(免長途通話費)選擇6
    公募基金業務轉人工修改。
    3、發送郵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郵箱gmkf@bocichina.com提交修改申請。
    五、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投資者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956026/400-620-8888(國內免長途話費)
    可享有如下服務:
    1、自助語音服務:提供7×24小時基金凈值信息、賬戶交易情況、基金產品
    等自助查詢服務。
    更新招募說明書
    2、人工服務時間:每個證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資者可以通過該熱線
    獲得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制、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六、客戶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書信、電子郵件、傳真及各銷售機構
    網點柜臺等不同的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
    建議。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
    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更新招募說明書第二十三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本報告期內,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發布了如下公告:公告名稱公告日期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增加中證金牛基金為旗下基金銷2023年12月15日售機構并進行費率優惠的公告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2023年12月30日說明書(2023年第1號)關于增加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2024年1月11日構的公告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增加中歐財富為旗下基金銷售機2024年1月17日構并進行費率優惠的公告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報告提示性2024年1月19日公告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第2024年1月19日4季度報告關于增加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及參與2024年1月30日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二〇二四2024年3月16日年第一個開放期開放申購、贖回業務的公告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2024年3月29日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年2024年3月29日度報告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2024年4月19日一季度報告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提示性2024年4月19日公告關于增加上海攀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及2024年6月12日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關于增加利得基金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及參與其費率優惠活2024年6月14日動的公告關于增加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e贏平臺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2024年6月18日機構及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2024年6月28日資料概要更新
    公告名稱 公告日期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增加中證金牛基金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并進行費率優惠的公告 2023年12月15日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3年第1號) 2023年12月30日
    關于增加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1月11日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增加中歐財富為旗下基金銷售機構并進行費率優惠的公告 2024年1月17日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第4季度報告 2024年1月19日
    關于增加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及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4年1月30日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二〇二四年第一個開放期開放申購、贖回業務的公告 2024年3月16日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3月29日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3年年度報告 2024年3月29日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 2024年4月19日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4月19日
    關于增加上海攀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及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4年6月12日
    關于增加利得基金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及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4年6月14日
    關于增加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e贏平臺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及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4年6月18日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4年6月28日

    更新招募說明書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性2024年7月18日公告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2024年7月18日二季度報告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2024年8月31日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中2024年8月31日期報告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2024年8月31日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增加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E2024年10月9日贏平臺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關于增加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郵你同贏”平臺為旗下2024年10月15日部分基金銷售機構及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2024年10月25日公告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2024年10月25日三季度報告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2024年12月7日注:以上公告事項披露在規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7月18日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報告 2024年7月18日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8月31日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 2024年8月31日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24年8月31日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增加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E贏平臺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的公告 2024年10月9日
    關于增加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郵你同贏”平臺為旗下部分基金銷售機構及參與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24年10月15日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0月25日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 2024年10月25日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202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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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在編制完成后,將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關銷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
    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投資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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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本基金募集注冊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點
    除第6項在基金托管人處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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