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5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6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4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4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費用...................................................................................................31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4
十五、禁止行為...................................................................................................37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88
十七、違約責任...................................................................................................41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2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2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十、其他事項...................................................................................................4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3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鑒于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股份有限公司,擬募集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鑒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
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中銀證
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客戶
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
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
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
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64號)等反洗錢
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會違反任何前述規定;
承諾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提供真
實有效的業務性質與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提供產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資
料,并在產品受益所有人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
要求完成更新;承諾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不借助本業務進行洗錢等違法犯
罪活動;
基金管理人承諾其不屬于聯合國及相關國家、組織、機構發布的制裁名
單,及中國政府部門或有權機關發布的涉恐及反洗錢相關風險名單內的企業
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及相關國家、組織、機構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為明確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
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相應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
釋。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市浦東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郵政編碼:
200120)
法定代表人:寧敏
設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2】19號
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5】197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7.78億元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
20012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郵政編碼: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
民銀行銀發[1987]40號文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
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
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
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
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注冊資本:742.6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
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
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
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
利、義務及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
法利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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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
定,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
上市交易的國債、金融債券、中央銀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公
司債券、政府支持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券、可
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債券
回購、信用衍生品、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
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于股票等資產,也不參與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或增發新
股,同時本基金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
外)、可交換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與托管
人達成書面補充協議并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信用債的信用評級為AA(含)以上,其中投資于評級為AA
的信用債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投資于評級為AA+的信用債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0%,投資于評級為AAA的信用債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的50%。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采用主體評級,除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以外的信用債采用債項評級。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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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但應開放期流動性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個開放期
開始前1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后1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在開放期內,本基金保持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與托管人達成書面補充協議并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
投資比例。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但應開放期流動性
需要,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每個開放期開始前1個月、開放期及
開放期結束后1個月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開放期內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
證券的10%;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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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在封閉期內,本基金進行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不
得超過其上一日凈資產的100%;在開放期內,本基金進行債券正回購資金余
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日凈資產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
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0)開放期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封閉期
內,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0%;
(11)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
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
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
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護賣方屬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
的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不得超過本基金中所對應受保護債券面值的100%;
本基金投資于同一信用保護賣方的各類信用衍生品名義本金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調整;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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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2)、(11)、(12)、(13)條以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
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
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
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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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
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
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
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
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
行。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
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
交易對手的名單。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
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
名單進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
認,新名單自基金托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
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
險,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
追償。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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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對賬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
另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
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對、到期兌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
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
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
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
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
確認、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
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
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
任,并有權在發現后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
內答復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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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
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電話或書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
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對側袋機制啟用及特
定資產處置等方面進行復核和監督。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
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
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
的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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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債
券托管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是否及時、準確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
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
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
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
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資產、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
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
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
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
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
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
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
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賬戶、證券賬戶和債券
托管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
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5.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
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賬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
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當予以必要的配合與協助,但對此不
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
字有效,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專門說明。
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
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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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
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
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
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賬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
行資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交通銀行網銀”)辦理
托管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
超買。基金證券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賬戶即資金交收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義在托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賬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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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托
管人在備案通過后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
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3.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
(憑證特別版),協議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
加蓋預留印鑒(須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存
款確認單據,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
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賬戶等細則。
為防范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
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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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
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
辨別,不承擔存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盡可能保證持有
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
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
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
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簽字樣本、預留印鑒和啟用日期,注明相應的權限,
并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
(以下簡稱“被授權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
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基金管理人發出授權通知后,以電話形式或雙方認可的
其他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授權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用日期開始生效,
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將授權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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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通知后,將簽字和印鑒與預留樣本核對無誤后,應
在收到授權通知當日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
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
其他款項收付的指令。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
收款賬戶、大額支付號等執行支付所需內容,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
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按照其授
權權限發送指令。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發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時通過電話與基金托管人確認指令內
容。基金管理人必須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付款指令并確保基金銀
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15:00之后發送付款指令或截至15:00時賬戶資金
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證在當日完成劃付。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
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如基
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必須至少提前2個工作小時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付款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及確認不及時
或賬戶資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將銀行間市場成交單加蓋預
留印鑒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認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的有效后,方
可執行指令。指令執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將執行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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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僅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文件對指令進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審
查,對其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
指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
資指令違反有關基金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如交易未
生效,則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則以書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約定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場外投資指令進行審核時,如發現投資指令有可能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規定,應暫緩執行指令,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常指令執行,
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損
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的更換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三
個工作日,使用傳真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加蓋公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注明
啟用日期,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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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日期起開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啟用日期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書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則對于在變更通知的啟用日期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
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紀機構,并代表基金
與被選擇的證券經紀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
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關內容。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資金劃撥
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
限內執行,不得延誤。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資金劃撥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
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并及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
處理時間和在途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對
超頭寸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權止付但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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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結算以轉賬形式進行。如中國人民銀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結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3.證券交易資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而發生的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
負責辦理。
本基金場外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通過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本基金場內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
據雙方簽訂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約定,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辦
理。但本基金場內證券投資涉及T+0日非擔保、RTGS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
人應在T+0日15:00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辦理交收,否則基金托管人不能
保證相關清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
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的投資
運作行為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基金托管人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由此
給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關登記結算公司通知的事項后應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按照登記結
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信用衍生品信用事件發生后,基金管理人根據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
相關規則負責辦理信用事件的處置,并將信用事件處置結果和結算安排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僅負責辦理結算事宜。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對外披露基金份額凈
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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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如果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
雙方認可的方式在當日全部交易結束后,將編制的基金資金、證券賬目傳送
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賬目核對。
對實物券賬目,相關各方定期進行賬實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定期核對證券賬戶中的證券數量和種類。
雙方可協商采用電子對賬方式進行賬目核對。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
托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界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
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
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
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
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換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在T+3日前將申購凈額(不包含申購費)劃至托管賬
戶。如申購凈額未能如期到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
方追償基金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贖回及轉換資金的劃撥指令。基
金托管人依據劃款指令在T+3日前(包含贖回產生的應付費用)劃至基金管
理人指定賬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若贖回金額未能如
期劃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責任方追償基
金的損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管理人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收益分配進行賬務處理并核對后,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分發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
據劃款指令在指定劃付日及時將資金劃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分紅款支付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
款時間。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
同》、《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
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
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和基金份額凈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
果復核后,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躍市場
時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
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
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
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
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
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
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
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
認利息收入。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
值價格數據。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當日估值價格進行估值,選定的第
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采
用合理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
格估值。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
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
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
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凈值差錯處理
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賠償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如采用本協議第八章“(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
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6、8、9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凈值計算出錯,基
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
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
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凈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賠付,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
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
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
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凈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
執行;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
下,雙方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
則。
4.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
(三)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
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
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五)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六)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
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
的要求公告。季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
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后的2個月內
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以約定方式將
有關報表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
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或以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于季度
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核及公
告。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
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
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對上述報告復核完畢后,可以出具復核確認書(蓋章)或以
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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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據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
例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
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一)基金收益分配應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定如
下: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
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
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
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如本基金在未來條件成熟時,增減基
金份額類別,則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
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時,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中國證監會關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公開
披露前的基金信息、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及其他不宜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應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及審計需要的除
外。
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
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
自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
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合
同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期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及其提
示性公告、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投資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實
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
金管理人擬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六)款的規定對相關報告進行復核。
基金年報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須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發布。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3、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五)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
報告。基金托管人報告說明該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
金合同》的情況,是基金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本基金的管理費率為年費率0.30%。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
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核對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從基金資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之
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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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
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產生
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費用有權拒絕執
行。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
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
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
支付。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
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側袋賬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其
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
構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
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
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
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
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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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
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
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會計報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
人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
議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收
基金的有關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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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
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
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
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
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
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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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
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
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
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
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
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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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
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
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
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
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
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規定進行修改和調整,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項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為如下: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為。
(二)除非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托管協議當事人用基金財產從
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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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
謀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有關法規規定
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對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在資金頭寸不足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
(六)在資金頭寸充足且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足夠時間的情況下,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拖延或
拒絕執行。
(七)除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基金托管人動用
或處分基金財產。
(八)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為同一機構,或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互相獨立,其高級基金管理人員
或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或按照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
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應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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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
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
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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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
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
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
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
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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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規定或者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
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
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應當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屆時有效的法律
法規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投資或不投資而
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資產或基
金投資者造成損失,而另一方當事人(“守約方”)賠償了基金資產或基金
投資者的損失,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
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
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
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資產或基金投資者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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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
賠償責任。
(四)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
協議。
(五)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
過友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托管協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
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
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募集注冊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
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
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
報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3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1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
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本頁無正文,為《中銀證券匯裕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的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