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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5-04-19 文字大小 【 】 【打印
                
    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部分緒言..............................................................................................................................4
    第二部分釋義..............................................................................................................................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2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36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4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49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5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68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7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7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92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10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109
    第二十四部分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明...................................................................110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111
    第二十六部分備查文件.......................................................................................................11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9年12月4日證監許可[2019]2685號文注冊募集,基金合同于
    2020年2月1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
    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
    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理性判斷市場,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因政
    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
    統性風險,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種違約帶來的信用風險,由于基金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
    份額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以及本基
    金投資策略所特有的風險等等。
    本基金的一般風險及特有風險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長期平均風險與預期收益率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基金投資人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金。投資
    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全面認
    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
    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凈值高低并不預示其未來業
    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
    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所載的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4月18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
    表現截止日為2024年12月31日。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
    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
    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及《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編
    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
    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
    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
    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釋義
    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
    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
    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
    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將
    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凈值和
    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44、A類基金份額、D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申購費
    用,并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45、C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并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
    的基金份額
    46、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7、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8、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9、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及其他資
    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4、基金份額凈值:針對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指計算日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
    該類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
    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7、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58、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9、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0、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1、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華富街道蓮花一村社區皇崗路5001號深業上城(南
    區)T2棟3302
    法定代表人:馬俊生
    設立時間:2018年10月11日
    注冊資本:壹億元整
    電話:0755-23537810
    傳真:0755-23537801
    聯系人:趙曉勤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股權比例% 出資形式
    劉文燦 3,330 33.3 現金
    劉韞芬 3,200 32 現金
    上海藍尚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00 20 現金
    馬俊生 490 4.9 現金
    王雪梅 490 4.9 現金
    王敏飛 490 4.9 現金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劉韞芬女士,董事長,學士,曾任國投瑞銀運營部副總經理,熟悉公募基金運營各個環
    節和流程。
    馬俊生先生,董事,碩士,曾任平安證券副總裁、華泰聯合證券總裁,分管過證券研究、
    投資銀行、資產管理、風險投資、海外投資等多項業務。曾任中國證券業協會投資銀行業專
    業委員會委員、中國證券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專業委員會委員。
    王雪梅女士,董事,學士,曾任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綜合部經理,擁有豐富的證券行
    業從業經驗。
    韓世君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曾任中央財經大學研究員,北京市決策咨詢中心副主任,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等。
    方仲友先生,獨立董事,碩士,現任中國保險汽車安全指數專家委員會資深委員,中國
    行為法學會中國金融行為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科智慧(寧波)保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等。
    曾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首席風險官、總核保師,車險部總經理等。
    徐文學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江蘇大學副教授、會計學碩士生導師、MPAcc導師
    及MBA導師等。曾任江蘇宏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會計師等。
    2、監事
    楊夢珺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監察稽核部總監,曾任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
    稽核部副總監、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高級經理、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金
    融組高級審計員。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馬俊生先生,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簡歷同上。
    滕大江先生,督察長,學士,曾任平安證券風控經理、平安大華風控經理、前海開源監
    察稽核部總監、富榮基金督察長,具有豐富的合規及風險管理經驗。
    楊伍先生,首席信息官,學士,曾任民生加銀基金信息技術部運維主管、信達澳銀基金
    信息技術部總監、平安科技產品副總監。
    汪繼雄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曾任職于圓信永豐基金、長城基金、招商基金、萬家基
    金等公司。
    劉堅先生,總經理助理,碩士,曾任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副總裁、寶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產品經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設計副總監等職。
    4、基金經理
    魯秦女士,碩士,曾任神州數碼(中國)有限公司ERP實施顧問、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
    公司評級分析師、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技術總監等職。2019年8月加入同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現任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負責人兼基金經理。2021年8月31日起擔任同泰恒
    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8月31日起擔任同泰恒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21年10月29日起擔任同泰泰和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2021年12月27日至2023年2月3日擔任同泰同欣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24年4月17日起擔任同泰泰享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馬毅先生,碩士。曾任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
    資經理兼研究員、摩根基金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分公司ED(執行總監)、上海玖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多策略
    負責人兼投資經理。2023年10月加入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
    部總監。2023年12月6日起擔任同泰泰享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
    12月6日起擔任同泰恒盛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12月6日起擔任同泰恒
    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月23日起擔任同泰同欣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2024年1月23日起擔任同泰滬深300指數量化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24年1月23日起擔任同泰泰裕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
    年4月17日起擔任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12月18日起擔任
    同泰遠見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本基金的歷任基金經理及管理時間:
    高春梅:2020年2月18日至2021年8月30日。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有:總經理馬俊生、總經理助理劉堅、總經理助理馬毅、中央
    交易室總監吳謝彬。討論內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則該基金經理出席會議。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應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
    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關于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銷
    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活動,并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下列行為: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關于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財產禁止用于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六、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了保證公司規范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確保基
    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組
    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
    的總攬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
    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
    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
    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2、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涵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并包
    括決策、執行、反饋和監督等各個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的設置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
    自有資產與其他類型資產的運作相互分離;
    (3)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職責明確并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合理地控制成本以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主要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了基金會計制度、公司
    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職責,并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
    系統控制。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包括憑證制度、復核制度、賬務處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財務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財產登記
    保管和實物資產盤點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等。
    (2)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制定,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
    風險控制的程序、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等部分組成。
    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主要包括投資風險管理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財務風險控制制
    度、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崗位分離制度、防火墻制度、反饋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風險管理制度。
    (3)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
    況。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除應當回避的情況外,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
    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
    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并在董事會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
    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備了充足合格的監察稽核人員,
    明確規定了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監察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監察稽核制度、內部稽核業務細則等。通過這些制度的建立,檢
    查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檢查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執
    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的情況。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鴻寧路1788號
    法定代表人:陸建強
    聯系人:林彬
    電話:0571-88269636
    傳真:0571-88268688
    成立時間:1993年04月16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27,464,635,963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2004〕91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關于核準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
    批復》;證監許可〔2013〕1519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
    他業務。本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2.主要人員情況
    陸建強先生,本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執行董事。哲學碩士,高級經濟師。陸先生
    曾任浙江省企業檔案管理中心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辦公室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工商信
    息管理辦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局辦公室主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委委員、辦公室
    主任,浙江省政協辦公廳副主任、機關黨組成員,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
    浙江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財通證券黨委書記、董事長。現兼任浙江省并購
    聯合會第一屆理事會會長、浙江省金融顧問服務聯合會第一屆理事會會長、浙商總會金融
    服務委員會主任。
    趙剛先生,本公司資產托管部總經理。趙先生曾任中國工商銀行四川省分行項目信貸
    處經理,浙商銀行成都分行風險管理、授信評審、公司銀行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總經
    理,浙商銀行蘭州分行風險監控官、副行長,浙商銀行成都分行副行長,浙商銀行重慶分
    行行長。
    3.發展概況及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商銀行”)是十二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之
    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開業,總部設在浙江杭州,系全國第13家“A+H”上市銀
    行。開業以來,浙商銀行立足浙江,放眼全球,穩健發展,已成為一家基礎扎實、效益優
    良、風控完善的優質商業銀行。
    浙商銀行以“一流的商業銀行”愿景為統領,全面構建“正、簡、專、協、廉”五字
    政治生態,大力發揚四干精神,練好“善、智、勤”三字經,堅持“夯基礎、調結構、控
    風險、創效益”十二字經營方針,踐行善本金融理念,堅持智慧經營,壘好經濟周期弱敏
    感資產壓艙石,扎實推進321經營策略,以數字化改革為主線,全面開展以客戶為中心的
    綜合協同改革,以“深耕浙江”為首要戰略,財富管理全新啟航,大零售、大公司、大投
    行、大資管、大跨境五大業務板塊齊頭并進、綜合協同發展,實施“客戶基礎、人才基
    礎、系統基礎、投研基礎”四大攻堅,全面開啟高質量發展的新征程。
    2024年上半年,浙商銀行營業收入352.79億元,同比增長6.18%;歸屬于本行股東的
    凈利潤79.99億元,同比增長3.31%。截至報告期末,總資產3.25萬億元,比上年末增長
    3.27%,其中:發放貸款和墊款總額1.81萬億元,比上年末增長5.59%;總負債3.05萬億
    元,比上年末增長3.31%,其中:吸收存款余額1.94萬億元,比上年末增長3.74%;不良
    貸款率1.43%、撥備覆蓋率178.12%;資本充足率12.86%,比上年末上升0.67個百分點;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8.38%,比上年末上升0.16個百分點。
    截至2024年6月末,浙商銀行在全國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香港特別行政
    區,設立了350家分支機構,實現了對浙江大本營、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環渤海、海
    西地區和部分中西部地區的有效覆蓋。在英國《銀行家》(The Banker)雜志“2023年全球
    銀行1000強”榜單中,我行按一級資本計位列87位。中誠信國際給予浙商銀行金融機構
    評級中最高等級AAA主體信用評級。
    浙商銀行資產托管部是總行獨立的一級管理部門,下設業務管理中心、營銷中心、運
    營中心、監督中心、數字化中心等5個二級部門,保證了托管業務前、中、后臺的完整與
    獨立。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浙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從業人員共50名,估值清算合作機
    構派駐人員18人。
    浙商銀行于2013年11月13日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浙商銀
    行托管證券投資基金26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資產凈值合計5237.68億元,基金份額合計
    5055.80億份。
    二、基金托管人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1.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性規定、行業準則和行內有關
    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浙商銀行總行資產托管部是全行資產托管業務的管理和運營部門,資產托管部專門設
    置了監督稽核團隊,配備了專職內部監察稽核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
    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的職權和能力。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資產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統和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制度體系包含管理制度、實施細
    則、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范操作、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
    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復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
    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
    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
    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法》、《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
    范圍、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費用的計提和支付方式、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資產估值
    和基金凈值的計算、收益分配、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和運作的事項,對基金管
    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
    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
    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平臺
    交易網站:www.tongtaiamc.com
    客服電話:400-830-1666
    (2)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交易平臺
    住所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華富街道蓮花一村社區皇崗路5001號深業上城(南
    區)T2棟3302
    法定代表人:馬俊生
    電話:0755-23537896
    傳真:0755-23537806
    客服電話:400-830-1666
    聯系人:梅象浠
    2、其他基金銷售機構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變更、調整本基金的
    銷售機構,并及時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華富街道蓮花一村社區皇崗路5001號深業上城(南
    區)T2棟3302
    法定代表人:馬俊生
    電話:0755-23537832
    傳真:0755-23537803
    聯系人:劉亮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黎明、陸奇
    聯系人: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靜安區威海路755號文新報業大廈25樓
    辦公地址:上海靜安區威海路755號文新報業大廈25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張曉榮
    聯系人:楊小磊
    聯系電話:13825264952
    傳真:0755-83040876
    經辦注冊會計師:楊小磊、楊桂麗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2019年12月4日證監許可[2019]2685號文注
    冊募集。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本基金面向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
    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同時發售,共募集200,561,449.38份,有效認購戶數為459戶。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于2020年2月18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
    采取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方式,并在6個月內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
    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于2020年4月17日開始辦理日常申購業務,于2020年5月18日開始辦理
    日常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
    基準進行計算,其中D類基金份額申購首日的申購價格為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
    值;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但申請經登記機構
    受理的不得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指定贖回外,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對該基金份
    額持有人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登記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
    回,登記確認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額后贖回,以確定被贖回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和所適用的贖
    回費率;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成立。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
    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
    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贖回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
    關條款處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支付相應順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包括該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
    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
    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以基金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
    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時間進行調
    整,并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的首次申購和單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10
    元。本基金D類基金份額的首次申購和單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10,000元。各銷售機
    構在符合前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調高首次申購和單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具體以
    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人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本基金單筆贖回申請不低于10
    份基金份額,投資人全部贖回時不受上述限制。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
    據情況調高單筆最低贖回份額要求,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人需遵循銷售機構的
    相關規定;
    2、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人申購金額上限、基金規模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以及拒
    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規定請參見相
    關公告;
    3、本基金投資人在單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不低于10份,若由于基金份額減
    少類業務(如贖回、轉換出等)導致投資人單個基金交易賬戶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份時,
    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人在該賬戶保留的本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4、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但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
    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贖回份額和最低
    基金份額保留余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D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該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
    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本基金A類份額、D
    類份額的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
    (1)本基金A類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 0.80%
    100萬≤M<500萬 0.40%
    M≥500萬 1,000元/筆

    投資人重復申購,須按每筆申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費。
    (2)本基金D類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500萬 0.40%
    M≥500萬 300元/筆

    投資人重復申購,須按每筆申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費。
    本基金C類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2、贖回費用
    投資人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對A、C、D類份額持
    有人收取不同的贖回費。
    (1)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贖回份額持有時間(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7日≤N<3個月 0.10%
    N≥3個月 0.00%

    備注:N為基金份額持有期限,針對持有期限而言,1個月指30日。
    (2)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贖回份額持有時間(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7日≤N<1個月 0.10%
    N≥1個月 0.00%

    備注:N為基金份額持有期限,針對持有期限而言,1個月指30日。
    (3)本基金D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贖回份額持有時間(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N≥7日 0.00%

    備注:N為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將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
    于等于7日的投資人,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
    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
    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
    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續后,對投資人
    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用。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1)A類、D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D類基金份額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申購份額的計算
    公式為:
    1)適用于比例費率的情形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2)適用于固定費用的情形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應申購費率為0.80%,假設申
    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購費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購份額=99,206.35/1.0160=97,644.05份
    例: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D類基金份額,對應申購費率為0.40%,假設申
    購當日D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100,000/(1+0.40%)=99,601.59元
    申購費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購份額=99,601.59/1.0160=98,033.06份
    (2)C類基金份額:
    若投資者選擇申購C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者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0160=98,425.20份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贖回費用
    (1)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2個月,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0.10%,假設贖回當日A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2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
    額為:
    贖回費用=100,000.00×1.2500×0.10%=125.00元
    贖回金額=100,000.00×1.2500-125.00=124,875.00元
    (2)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0.00份C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20天,適用
    的贖回費率為0.10%,假設贖回當日C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
    額為:
    贖回費用=100,000.00×1.0500×0.10%=105.00元
    贖回金額=100,000.00×1.0500-105.00=104,895.00元
    (3)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0,000.00份D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20天,適用
    的贖回費率為0.00%,假設贖回當日D類基金份額凈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
    額為:
    贖回費用=100,000.00×1.0500×0.00%=0.00元
    贖回金額=100,000.00×1.0500-0.00=105,000.00元
    3、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
    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申購涉及金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申購涉及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
    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
    擔。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來計算并扣除
    相應的費用,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6、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
    規定。
    八、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包括該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
    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
    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時間進行調
    整,并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
    況導致基金會計系統、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或基金注冊登記系統無法正常
    運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
    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出現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上述申購申請全部或部分確認失
    敗。
    10、基金合同約定、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
    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
    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基金合同約定、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
    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
    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
    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
    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如果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開放日內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占前
    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超過30%時,基金管理人可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前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30%部分的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
    全部贖回為止。
    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比例在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30%以內(含30%)的贖
    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上述“(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
    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
    擇取消贖回的,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
    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辦理的贖回申請,將轉入下一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
    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且基金管理人依據“(2)部分延期贖回”進行延期辦理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
    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兩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
    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不遲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個工作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
    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八、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
    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
    規定或相關公告。
    二十、其他業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屆時,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應的業務規則,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資產配置和投資管理,追求超越基金業
    績比較基準的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包括
    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
    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
    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
    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不直接投資于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轉股所形成的股票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將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宏觀周期研究、行業周期研究、公司研究相結合,通過定量分析增強組合策
    略操作的方法,確定資產在基礎配置、行業配置、公司配置結構上的比例。本基金采用的投
    資策略包括:期限結構策略、行業配置策略、息差策略、個券挖掘策略等。
    首先,本基金在宏觀周期研究的基礎上,決定整體組合的久期、杠桿率策略。
    一方面,本基金將分析眾多的宏觀經濟變量(包括GDP增長率、CPI走勢、M2的絕對
    水平和增長率、利率水平與走勢等),并關注國家財政、稅收、貨幣、匯率政策和其它證券
    市場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將對債券市場整體收益率曲線變化進行深入細致分析,從而
    對市場走勢和波動特征進行判斷。在此基礎上,確定資產在非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現金、
    國家債券、中央銀行票據等)和信用類固定收益類證券之間的配置比例,整體組合的久期范
    圍以及杠桿率水平。
    其次,本基金將在期限結構策略、行業輪動策略的基礎上獲得債券市場整體回報率,通
    過息差策略、個券挖掘策略獲得超額收益。
    1、期限結構策略
    通過預測收益率曲線的形狀和變化趨勢,對各類型債券進行久期配置;當收益率曲線走
    勢難以判斷時,參考基準指數的樣本券久期構建組合久期,確保組合收益超過基準收益。具
    體來看,又分為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線變化的子彈策略、杠鈴策略及
    梯式策略。
    (1)騎乘策略是當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也即相鄰期限利差較大時,買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通過債券的收益率的下滑,進而獲得資本利得收益。
    (2)子彈策略是使投資組合中債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線的一點,適用于收益率曲線
    較陡時;杠鈴策略是使投資組合中債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線的兩端,適用于收益率曲線
    兩頭下降較中間下降更多的蝶式變動;梯式策略是使投資組合中的債券久期均勻分布于收益
    率曲線,適用于收益率曲線水平移動。
    2、行業配置策略
    債券市場所涉及行業眾多,同樣宏觀周期背景下不同行業的景氣度的發生,本基金分別
    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分散化投資:發行人涉及眾多行業,本基金將保持在各行業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
    結構,避免過度集中配置在產業鏈高度相關的上中下游行業。
    (2)行業投資:本基金將依據對下一階段各行業景氣度特征的研判,確定在下一階段
    在各行業的配置比例,賣出景氣度降低行業的債券,提前布局景氣度提升行業的債券。
    3、息差策略
    通過正回購,融資買入收益率高于回購成本的債券,從而獲得杠桿放大收益。
    本基金將采取低杠桿、高流動性策略,適當運用杠桿息差方式來獲取主動管理回報,選
    取具有較好流動性的債券作為杠桿買入品種,靈活控制杠桿組合倉位,降低組合波動率。
    4、個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強調公司價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業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風險特征基礎上
    制定絕對收益率目標策略,甄別具有估值優勢、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
    點布局優勢債券,爭取提高組合超額收益空間。
    5、債券回購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過正回購,融資買入收益率高于回購成本的債券,獲得杠桿放大收益。本
    基金也將密切關注由于新股申購等原因導致的短期資金需求激增的機會,通過逆回購的方式
    融出資金以分享短期資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資機會。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在對市場利率環境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本基金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
    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結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綜合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
    利率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流動性風險、稅收溢價等因素,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資產支
    持證券進行配置。
    7、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同時具有債券與權益類證券的雙重特性。本基金利用可轉換債
    券及可交換債券的債券底價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風險來判斷其債性,增強本金投資的安全性;
    利用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轉股溢價率、基礎股票基本面趨勢和估值來判斷其股性,在市
    場出現投資機會時,優先選擇股性強的品種。綜合選擇安全邊際較高、基礎股票基本面優良
    的品種進行投資,獲取超額收益。同時,關注可轉債和可交換債流動性、條款博弈、可轉債
    套利等影響轉債及可交換債投資的其他因素。
    8、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本基金可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投資于國
    債期貨合約,對沖系統性風險和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提高投資效率。本基金將結
    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充分考慮國債期
    貨和現貨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因素,通過多頭或空頭
    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操作,力爭獲取超額收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展期;
    (6)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指同一信用級別)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循下列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
    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
    比例的有關約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7)、(8)、(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
    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1、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
    2、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該指數旨在綜
    合反映債券全市場整體價格和投資回報情況,涵蓋了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成份券種包
    括除資產支持債券和部分在交易所發行上市的債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債券,具有廣泛的市場代
    表性,能夠反映債券市場總體走勢,適合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3、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指數編制單位停止編制該指數、更改指數名稱,或
    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
    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經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可以
    變更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長期平均風險與預期收益率高于貨幣市場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賬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九、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
    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4年12月31日。
    1.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2,910,491,947.50 80.47
    其中:債券 2,910,491,947.50 80.47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634,818,548.06 17.55
    8 其他各項資產 71,610,696.13 1.98
    9 合計 3,616,921,191.69 100.00

    注:存放在證券經紀商的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中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統計在“其他資產”內的
    “存出保證金”項下。
    1.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通過港股通交易機制投資的港股。
    1.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455,462,597.26 13.00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2,455,029,350.24 70.07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2,455,029,350.24 70.07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2,910,491,947.50 83.07

    1.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240203 24國開03 5,000,000 526,516,120.22 15.03

    2 230208 23國開08 4,500,000 472,931,136.99 13.50
    3 240006 24附息國債06 4,300,000 455,462,597.26 13.00
    4 230210 23國開10 2,700,000 296,569,701.37 8.46
    5 230203 23國開03 2,500,000 266,338,524.59 7.60

    1.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1.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1.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1.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9.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
    1.9.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
    1.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10.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本基金可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投資于
    國債期貨合約,對沖系統性風險和某些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提高投資效率。
    1.10.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參與國債期貨投資。
    1.10.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未參與國債期貨投資。
    1.11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報告期內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
    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1.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持有股票。
    1.11.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92.38
    2 應收清算款 59,699,212.00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
    5 應收申購款 11,911,391.75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71,610,696.13

    1.1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1.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1.6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
    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同泰恒利純債A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2.18-2020.12.31 1.18% 0.08% -1.17% 0.09% 2.35% -0.01%
    2021.01.01-2021.12.31 4.11% 0.04% 2.10% 0.05% 2.01% -0.01%
    2022.01.01-2022.12.31 2.71% 0.06% 0.51% 0.06% 2.20% 0.00%
    2023.01.01-2023.12.31 28.27% 1.65% 2.06% 0.04% 26.21% 1.61%
    2024.01.01-2024.12.31 79.77% 4.30% 4.98% 0.09% 74.79% 4.2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0.02.18-2024.12.31) 149.48% 2.08% 8.67% 0.07% 140.81% 2.01%

    同泰恒利純債C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2.18-2020.12.31 1.00% 0.07% -1.17% 0.09% 2.17% -0.02%
    2021.01.01-2021.12.31 3.88% 0.04% 2.10% 0.05% 1.78% -0.01%
    2022.01.01-2022.12.31 2.51% 0.06% 0.51% 0.06% 2.00% 0.00%
    2023.01.01-2023.12.31 30.02% 1.65% 2.06% 0.04% 27.96% 1.61%
    2024.01.01-2024.12.31 79.41% 4.29% 4.98% 0.09% 74.43% 4.2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0.02.18- 150.89% 2.08% 8.67% 0.07% 142.22% 2.01%

    2024.12.31)

    同泰恒利純債D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4.02.22-2024.12.31 4.04% 0.09% 3.89% 0.09% 0.15% 0.00%

    注: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每日進行再平衡過程。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凈值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變動
    的比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20年2月18日。
    2、本基金建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后6個月,建倉期結束時各項資產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
    同有關規定。
    3、自2024年2月22日起,本基金增設D類份額類別,份額首次確認日為2024年2月23
    日,增設當期的相關數據和指標按實際存續期計算。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以及其他投資
    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等基金服務機構的財產,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等基金服務機
    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
    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
    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國債期貨合約、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
    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
    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
    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
    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
    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
    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
    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
    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
    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
    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
    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凈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
    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該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
    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
    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或投資人
    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
    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
    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
    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
    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條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7項條款進行估值
    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紀機構、期貨公司、
    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
    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
    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A類、C類、D
    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
    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任一
    類基金份額凈值減去該類別的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
    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賬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個工
    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個工
    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D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
    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個工
    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從基金財產中支付給登
    記機構,再由登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
    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
    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
    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
    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規要求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
    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
    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
    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
    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
    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的規定。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如暫停估值等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相關基金
    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
    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
    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前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
    更新,最遲將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
    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七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并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賬戶份額為基礎,確認
    相應側袋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后的
    主袋賬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賬戶的贖回申請并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賬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贖回,并根據主袋賬戶
    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賬戶的份額凈值辦理主袋賬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外,本招
    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于主袋賬戶份額。巨額贖
    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賬戶份額凈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賬戶總份額的10%認
    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
    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征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基金管理人計算
    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賬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后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賬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賬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賬戶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側袋賬戶的會計核算應符合《企
    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按主袋賬戶基金資產凈值作
    為基數計提。
    2、與側袋賬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賬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方可列
    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賬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采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賬戶份
    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賬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當及時向
    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賬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
    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后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并終止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
    重大影響的事項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凈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頻率披露主袋賬戶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
    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和累計凈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賬戶相關信
    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賬戶進行編制。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
    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
    表審計意見。
    第十八部分風險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因此,本基金需
    要承擔發債主體特別是企業債、公司債的發債主體的信用質量變化造成的信用風險;如果債
    券市場出現整體下跌,將無法完全避免債券市場系統性風險。
    2、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
    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1)信用風險也稱為違約風險,它是指資產支持證券參與主體對它們所承諾的各種合
    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從簡單意義上講,信用風險表現為證券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時支付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2)利率風險是指資產支持證券作為固定收益證券的一種,也具有利率風險,即資產
    支持證券的價格受利率波動發生變動而造成的風險。
    (3)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產支持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風險。
    (4)提前償付風險是指若合同約定債務人有權在產品到期前償還,則存在由于提前償
    付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5)操作風險是指相關各方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因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起的
    風險。
    (6)法律風險是指因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結構較為復雜、參與方較多、交易文件較多,
    而存在的法律風險和履約風險。
    3、本基金投資范圍包括國債期貨,可能給本基金帶來額外風險,包括杠桿風險、期貨
    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凈值的波動性。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兩種,對于選擇紅利再投資的投資人,
    其因紅利再投資所得的份額自確認之日起開始計算持有時間,并于該份額贖回時按照本基金
    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擇適用的贖回費率并計算贖回費,敬請投資人留意。
    二、市場風險
    債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
    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經濟形勢、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
    等發生變化,導致債券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利率波動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從而影響基金的凈值表現。
    利率波動可能導致債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動時,中短期債券基金的凈值波動一般會高
    于貨幣市場基金。
    4、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債權人可
    能會損失掉大部分的投資,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
    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5、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
    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6、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
    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并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7、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
    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
    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較少的收益率。
    8、債券回購風險。較高的債券正回購比例可能增加組合的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
    三、開放式基金共有的風險
    1、管理風險。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
    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風險。同時,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風險和其他合規性風險,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職業道德水平等,也會對基金的風險
    收益水平造成影響。
    2、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組合中的投資品種會因各種原因面臨流動性風險,使證券交
    易的執行難度提高,買入成本或變現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屬開放式基金,除法律法規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贖回的情形外,在所有開放日管理人有義務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
    請。如果出現較大數額的贖回申請,可能造成基金倉位調整和資產變現困難,加劇流動性風
    險。
    為了克服流動性風險,本基金將在堅持分散化投資和精選個券原則的基礎上,通過一
    系列風險控制指標加強對流動性風險的跟蹤、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證完全避免
    此類風險。
    3、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風險
    因違法違規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可能發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
    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況。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情況下,投
    資者面臨基金管理人變更或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涉及基金管理人、
    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間責任劃分的,相關基金管理人對各自履職行為依法承
    擔責任。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征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資范圍、投資比例、證券市
    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征。銷售
    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
    不同的銷售機構采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
    險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
    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六、流動性風險評估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章節。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資于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或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較高評級債券,且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
    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此基金資產能根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意圖,以合理價
    格適時變現。此外,本基金可通過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方式借入短期資金應對流動性需求,其
    上限一般不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投資的公允價值。
    綜上所述,本基金擬投資市場的流動性良好,流動性風險相對可控。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經內部決策,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
    將運用多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進行適度調整,以應對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措施。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中“十一、巨額贖回
    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
    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中“十一、巨額贖回
    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中“十、暫停贖回或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3)收取短期贖回費
    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
    (4)暫停基金估值
    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
    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當本基金出現上述情形時,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滿足所有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投資者
    收到贖回款項的時間也可能晚于預期或可能增加投資者贖回的成本。
    (5)實施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賬戶進行處置
    清算,并以處置變現后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
    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后,側袋賬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凈值,并不得辦理申購、
    贖回和轉換,僅主袋賬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
    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后同時持有主袋賬戶份額和側袋賬戶份額,側袋賬戶份額不能贖回,其
    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
    于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賬戶份額的凈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凈值或凈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
    格的承諾,因此對于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
    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賬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后主袋賬
    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后,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
    賬戶資產,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賬戶資產為基準,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
    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
    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各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
    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類別基金份額持有
    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財產清算后剩余資
    產具有同等的分配權。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的費率;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應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
    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或注銷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
    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C類基金份額、D
    類基金份額由于基金份額凈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額以及參與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分配的數量將可能有所不同。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在履行適當程序后,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除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以外的其他應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的
    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銷售服務費率、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增加基金份額類別、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
    的銷售或者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及規則等;
    (8)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
    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
    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
    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通知載明的
    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會議通知載明的方式
    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本基金在權
    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
    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網絡、電
    話、短信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者采用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具體方式
    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
    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中選舉三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
    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
    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經
    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
    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后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
    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
    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
    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但仲裁裁決另有規定的除外。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
    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華富街道蓮花一村社區皇崗路5001號深業上城(南區)T2棟41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華富街道蓮花一村社區皇崗路5001號深業上城(南區)T2棟41

    法定代表人:馬俊生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1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8〕149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壹億元整
    存續期間:長期存續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鴻寧路1788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368號2樓
    法定代表人:陸建強
    成立時間:1993年4月16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4】91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8,718,696,778元
    存續期間:長期存續
    基金托管資格批準機關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1519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本
    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
    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包括
    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
    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
    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
    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
    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及應收申購款等。
    本基金不直接投資于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轉股所形成的股票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將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
    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對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資
    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展期;
    (6)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指同一信用級別)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的,應當遵循下列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
    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
    比例的有關約定;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2)、(7)、(8)、(13)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以后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十五、
    禁止行為”中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
    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
    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并負責及時將更新后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
    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
    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全市場交易對
    手。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
    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
    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
    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承
    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
    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
    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經及時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
    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
    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有銀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
    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
    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
    在兩個工作日內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
    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
    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咨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于主袋賬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
    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
    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
    正當理由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
    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
    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募集專戶/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
    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
    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三)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托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
    款,均需通過基金托管專戶進行。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理托管專戶的開立、銷戶、
    變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賬戶無需預留印鑒,具體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辦理。
    2.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有
    關規定。
    (四)三方存管賬戶及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
    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網點開立證券資金賬
    戶,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營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相關資
    金賬戶并按照該證券經營機構開戶的流程和要求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相關協議。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存管銀行開立三方存管賬戶,并在證券資
    金賬戶開立后,持基金管理人與證券經營機構、存管銀行簽訂的三方存管相關協議到存管銀
    行辦理開通三方存管功能的相關手續。基金的證券資金賬戶與三方存管賬戶之間建立銀證轉
    賬對應關系,銀證轉賬密碼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設置、保管和使用。證券資金賬戶卡原件在本
    協議生效期間由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
    5.交易所證券交易資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為基金開設證券資金賬戶中,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選擇的證券經
    紀機構負責。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三方存管賬戶的銀證轉賬,不負責辦理
    場內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也不負責保管證券資金賬戶內存放的資金。
    6.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
    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
    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7.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
    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五)銀行間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
    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
    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基金管理人保管協議正本,基金托管人保存協議副本。(六)基
    金投資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
    用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存款名單進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存款銀行的名單予以更新和調整,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此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銀行名單的,視為基金管理人認可所
    有銀行。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時,應與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簽訂總體合作協議,并將資
    金存放于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存款賬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賬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賬戶開戶文件上加蓋預留印
    鑒(須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應當與存款銀行簽訂具體存款協議,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
    利率、金額、賬號、對賬方式、支取方式、賬戶管理等細則。
    基金所投資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
    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對的真實、準確。
    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
    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簽訂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
    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
    并管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
    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
    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將重大合同
    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
    基金合同終止后15年。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金額。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是指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各類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該類
    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按規定公告。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后,將各類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
    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國債期貨合約、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
    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
    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
    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掛
    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
    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⑥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
    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
    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
    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
    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凈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
    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
    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紀機構、期貨公司、存
    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
    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響。
    (三)基金份額凈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任一類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
    金份額凈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或投資人
    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
    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
    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任一類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5、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賬戶資產進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賬戶
    的基金凈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賬戶份額凈值。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獨立
    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
    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
    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
    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
    度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
    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
    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
    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基金托管人因編制基金定期報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資料時,基金管理人應
    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
    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
    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地點為深圳市,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
    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協議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
    訴方承擔,但仲裁裁決另有規定的除外。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
    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出現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后,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各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比例確定剩余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并
    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的剩余財產范圍內按各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該類基金份額比
    例進行分配。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財產清算后剩余資產具有同等的分配權。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及時通過下述方式聯系基金管
    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本招募說明書,并同意全部內容。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銷售機構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在符合
    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關服務項目。如因系統、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
    致下述服務無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發送服務
    1、電子對賬單
    基金管理人提供場外交易電子郵件對賬單服務,基金管理人將以電子郵件形式向定制
    上述服務的個人投資者(本基金是否向個人投資者銷售,請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相關條款為準)定期發送對賬單等相關信息,電子郵件地址不詳的的除外。
    2、其他渠道對賬查詢
    登記機構和/或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資人的場內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場內交易,請以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相關條款為準)對賬單服務,投資人可到交易網點打印或通
    過交易網點提供的自助、電話、網上服務等渠道查詢。
    二、在線服務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tongtaiamc.com)、微信公眾號(可搜索“同泰基金”),投資
    人可獲得如下服務:
    1、查詢服務
    機構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可享
    有場外基金交易查詢、賬戶查詢和相關基金信息查詢等服務。
    2、網上交易服務
    機構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個人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辦
    理開戶、認購/申購、贖回及信息查詢等業務。有關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具體規則請參見基
    金管理人網站相關公告和業務規則。
    3、信息資訊服務
    投資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等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類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報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各類資料。
    4、自助答疑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根據提示操作輸入要咨詢的問題,自助進
    行相關問題的搜索及解答。
    5、網上人工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獲得投資咨詢、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
    投訴及建議、信息定制等專項服務。
    三、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投資人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服務中心熱線400-830-1666(國內免長途話費)可享有如下
    服務:
    人工服務: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時的人工服務(法定節假日除外)。投資人可以通過該
    熱線獲得投資咨詢、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制等專項服務。
    四、客戶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人工熱線、在線客服、書信、電子郵件、短信、
    傳真及各銷售機構網點柜臺等不同的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或提出建議。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的其他應披露事項將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與格式進行披露,并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對招募說明書更新部分的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基
    金合同的規定,對2024年4月19日公布的《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更新)》進行了更新,本次重大更新事項為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關服務機
    構等相關內容。此外,本基金展示了最新披露的定期報告中的投資組合報告及基金業績情況。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人可在辦
    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
    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本基金注冊的文件;
    2、《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同泰恒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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