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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2025-04-02 文字大小 【 】 【打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8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10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0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5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0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72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73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75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76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關于實施<
    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
    則第5號<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之日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
    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前
    景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
    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
    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泰康現金管家
    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
    1日起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
    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泰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攤余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
    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49、影子定價: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
    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
    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
    50、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
    實現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

    52、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
    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3、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分設五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B類基金份
    額、C類基金份額、D類基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五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
    金代碼,按照各自費率收取銷售服務費,并分別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4、A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5、B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6、C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7、D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8、E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10%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9、升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達到B類基金
    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A
    類基金份額全部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C、D、E類份額不參與份額升級
    60、降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不能滿足該類
    基金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
    B類基金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C、D、E類份額不參與份額降級
    6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各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6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貨幣市場基金依法可投資的符合前述條件的資
    產,但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6、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貨幣市場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綜合考慮基金資產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
    資管理,力爭為投資人創造穩定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分設不同類別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各類基金份額按照各自
    的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并分別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和升降級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的招募說明
    書。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額
    類別、暫停某類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調整某類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或收費方式
    等,調整實施前應及時公告,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
    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
    經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
    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
    撤銷。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
    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
    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進入清
    算程序并終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凈值為1.00元的基
    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申請即為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
    款項。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的情
    況,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
    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
    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則申購款項(不含利息)退還給投資人。銷售機構對申購和贖回申請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和贖回的確認
    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
    使合法權利。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申購、贖回規則進行調
    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單日、單筆申購的最高金額,具體規定請參
    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在特定市場條
    件下暫停或者拒絕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資金申購,具體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6、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本基金的總規模限額和單日總規模限額,但應最遲
    在新的限額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7、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參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贖回份額
    或本基金總規模等數量限制,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在
    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購費用和
    贖回費用。但是,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本基金持有的現
    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為確保基金平穩運作,
    避免誘發系統性風險,基金管理人有權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
    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對超過基金總份額1%的部分)征收
    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當本基金前10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且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
    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對超過基金總份額1%的
    部分)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本基金申購份額
    及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詳見招募說明書。
    3、本基金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為: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
    2位,小數點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
    4、本基金贖回金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為: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
    2位,小數點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
    5、若投資人全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自動將投資人賬戶當前累計
    收益全部結轉并與贖回款一起支付給投資人;若投資人部分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額時,當基金份額未付收益為正時,未付收益不進行支付;當基金份額未付收益
    為負時,其剩余的基金份額需足以彌補其當前未付收益為負時的損益,否則將自
    動按比例結轉當前未付收益,再進行贖回款項結算。具體計算方式請見招募說明
    書。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出現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日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總規模上限或每日申購金額上限。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
    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
    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8、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
    凈值的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0、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
    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情形時。
    1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8、11、12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
    告。當發生上述第9、10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筆全部或部分申購申請。如果
    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調整導致上述第9項內容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內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如果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
    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
    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
    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7、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
    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所有贖回
    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
    贖回申請的措施。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接受或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
    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
    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為公平對待不同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可對其
    采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
    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
    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
    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出現單個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基金總份額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關措施為此單個持有人延期
    辦理贖回申請,即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可優先確認
    其他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具體為:在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如其他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被
    全部確認,則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范圍內對此單個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
    認,對此單個持有人其余未確認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如其他贖回申請人的贖回
    申請在當日未被全部確認,則對全部未確認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未能贖回
    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
    處理,無優先權,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
    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并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暫停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在規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
    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份額的交易與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與相關合同約定進行協議轉讓。
    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他非交易過戶是指符合法
    律法規且根據登記機構的規定需要辦理非交易過戶的情形。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
    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
    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收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七、其他業務
    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應
    的業務規則,屆時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須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
    案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56號3層1-10內302
    法定代表人:金志剛
    設立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1]2839號
    組織形式: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2000萬元
    存續期限:2021年10月12日至長期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3)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
    行職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元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3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
    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但根據
    法律法規的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須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或調整基金
    份額類別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3、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
    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所有贖回
    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則基金合同將根據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并
    終止,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等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
    通知載明的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通知
    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選擇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
    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為此,基金份額持有人需在
    會議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以會議通知載明的有效方式向會議召集人提交相應有效
    的表決票或授權委托書。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
    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
    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不
    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
    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
    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
    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
    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辦理非交易過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
    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綜合考慮基金資產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
    資管理,力爭為投資人創造穩定的收益。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
    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貨幣市場工具的,在不改變基
    金投資目標、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參與其他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
    相關規定執行。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各類資產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其經風險調整后的收益率
    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礎上,通過比較或合理預期各類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率變化,
    確定并動態地調整優先配置的資產類別和配置比例。
    2、利率品種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對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研究基礎上,對利率期限結構和債券市場變
    化趨勢進行深入分析和預測,確定并動態調整利率品種的期限配置策略。
    3、信用品種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于信用債倉位、評級及期限的選擇均是建立在對經濟基本面、政策
    面、資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動性風險的分析的基礎上。此外,信用債發行主體
    差異較大,需要自下而上研究債券發行主體的基本面以確定發債主體企業的實際
    信用風險,通過比較市場信用利差和個券信用利差以發現被錯誤定價的個券。本
    基金將通過在行業和個券方面進行分散化投資,同時規避高信用風險行業和主體
    的前提下,適度提高組合收益并控制投資風險。
    4、銀行定期存款及同業存單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對手銀行進行詢價的基礎上,選取利率報價較高的銀行進行
    存款投資,在投資過程中基于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評估,選擇交易對手。在獲
    取較高投資收益的同時盡量分散投資風險,提高存款及存單資產的流動性。
    5、杠桿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嚴格遵守杠桿比例的前提下,通過對流動性狀況深入分析,綜合比
    較回購利率與短期債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判斷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間,進而確
    定是否進行杠桿操作。
    6、流動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平衡基金資產在流動性資產和收益性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通
    過現金留存、銀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動性券種、正回購、降低組合久
    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資產整體的流動性,以滿足日常的基金資產變現需求。
    7、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關鍵在于對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現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將
    在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具體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模型相結合,
    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價值評估后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
    總體投資規模并進行分散投資,以降低流動性風險。
    8、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策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本類基金投資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本基金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主要
    以對提高組合整體收益為主要目的。本基金將在有效風險管理的前提下,通過對
    標的品種的研究,謹慎投資。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
    期的除外;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資于相關金融工具的比例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
    超過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
    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
    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5%;
    5)本基金持有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6)本基金持有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
    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7)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
    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不得超過20%;
    8)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
    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
    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6)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品種;
    18)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3)、18)、19)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不須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行為,如適用于本基金,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人民幣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后)。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種不約定存期,支取時提前七天通知銀行、約定支取日期
    和金額即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靈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時可獲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中國人民銀行調整或停止該基準利率的發
    布或者證券市場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于本基金
    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在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績比較基準須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而無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的高流動性、低風險品種,其
    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均低于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計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計算平均剩余存續期限:
    其中: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
    銀行存款、逆回購、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資產支
    持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
    工具。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正回購、買斷
    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等。
    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附息債券成本包括債券的面值和折溢價;貼現式
    債券成本包括債券投資成本和內在應收利息。
    2、各類資產和負債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確定方法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
    為0天;證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數計算。
    (2)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
    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
    的銀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
    算;銀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存款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計算。
    (3)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
    所剩余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
    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
    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4)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
    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6)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該基礎債
    券的剩余期限。
    (7)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8)對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審慎原則,根據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或參照行業公認的方法計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后四舍
    五入。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續期限計算方法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
    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
    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
    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
    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
    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
    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
    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
    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
    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
    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
    施。前述情形及處理方法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
    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
    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
    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舍去。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結轉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
    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
    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估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約
    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四位
    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三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資產估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的;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
    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
    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第3項進行估值
    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
    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
    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
    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銷售服務費;
    4、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
    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
    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
    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個工作日內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6%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
    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
    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支付。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對于由B類基金份額降
    級為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降級后的下一個
    工作日起適用A類基金份額的費率。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01%,
    對于由A類基金份額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
    應自其升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享受B類基金份額的費率。C類基金份額的年銷
    售服務費率為0.01%。D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E類基金份額
    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10%。五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相同,
    具體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
    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
    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資
    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
    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
    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
    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當
    日凈收益為正值,則為投資人增加相應的基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為負值,則縮
    減投資人基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為零,則保持投資人基金份額不變;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
    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規允許的前提下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
    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
    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
    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見
    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規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
    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基金份額總額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
    365/7
    7??
    ???R???i
    7日年化收益率(%)=?1??1??100%?????
    10000????i?1????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用舍去法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其中,當日基金份額總額包括截
    至上一工作日(包括節假日)未結轉份額。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
    放日的次日,通過其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
    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
    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
    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
    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如果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調整導致上述內容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內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至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10名
    份額持有人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資產凈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資產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者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當出現“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
    資產凈值偏離度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
    22、調整或增加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4、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
    單;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
    基金資產凈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
    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
    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按照法規要求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情況。基金管理人應在
    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
    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
    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
    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
    決議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
    而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
    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
    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
    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響。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
    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簽字或簽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
    續,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3)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
    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低于法
    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規則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但根據
    法律法規的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須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或調整基金
    份額類別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3、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
    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所有贖回
    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則基金合同將根據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并
    終止,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等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
    通知載明的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通知
    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選擇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
    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為此,基金份額持有人需在
    會議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以會議通知載明的有效方式向會議召集人提交相應有效
    的表決票或授權委托書。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
    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
    整,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
    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資
    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
    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
    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
    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當
    日凈收益為正值,則為投資人增加相應的基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為負值,則縮
    減投資人基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為零,則保持投資人基金份額不變;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
    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規允許的前提下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
    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
    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
    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
    見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銷售服務費;
    4、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
    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
    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
    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個工作日內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6%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
    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
    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支付。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對于由B類基金份額降級
    為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降級后的下一個工作
    日起適用A類基金份額的費率。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01%,對于
    由A類基金份額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
    升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享受B類基金份額的費率。C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
    費率為0.01%。D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E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
    服務費率為0.10%。五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相同,具體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
    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
    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結束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
    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貨幣市場工具的,在不改變基
    金投資目標、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參與其他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
    相關規定執行。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
    期的除外;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
    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資于相關金融工具的比例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
    超過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
    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
    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5%;
    5)本基金持有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6)本基金持有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
    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7)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
    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不得超過20%;
    8)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
    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
    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5)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6)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
    定的其他品種;
    18)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3)、18)、19)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不須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行為,如適用于本基金,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二)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
    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基金份額總額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
    365/7
    7??
    ???R???i
    7日年化收益率(%)=?1??1??100%?????
    10000????i?1????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用舍去法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其中,當日基金份額總額包括截
    至上一工作日(包括節假日)未結轉份額。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
    放日的次日,通過其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
    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行,并自
    決議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期限。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
    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本頁無正文,為《泰康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簽字頁。
    基金合同當事人蓋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中國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中國北京
    簽訂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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