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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2025-04-04 文字大小 【 】 【打印
                
    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鑒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
    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
    集發行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鑒于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的證券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
    務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平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
    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
    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1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2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費用..................................................................................................................34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3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9
    十五、禁止行為..................................................................................................................42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4
    十七、違約責任..................................................................................................................47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9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50
    二十、其他事項..................................................................................................................51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2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34層
    郵政編碼:518048
    法定代表人:羅春風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0】191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13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669號19樓
    郵政編碼:310106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時間:1999年8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證監機構字[1999]77號
    基金托管資格批準文號:證監許可[2014]511號
    注冊資本:17,629,708,696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以下
    簡稱“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
    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
    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
    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所使用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
    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范圍、投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
    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
    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現金、期限在
    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
    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融券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低于5%;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
    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4)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
    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不得超過20%;
    (5)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
    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
    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7)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
    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8)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
    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AAA)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
    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投資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評級,不得低于
    AA+,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等級應主要參照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的主體信用評級;
    本基金持有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
    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減持。
    (11)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
    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其他品種;且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
    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
    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4)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
    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5)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
    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
    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
    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本條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7)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
    不得展期;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11)、(16)、(18)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
    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投資組合限制條款中,若屬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當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
    十五條第九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
    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
    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
    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
    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
    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但不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
    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選擇存款銀行,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
    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存款銀行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
    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
    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
    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
    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
    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將在發現后立即報告中
    國證監會。
    (七)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中期票據前,與基金托管人簽署相應的
    風險控制補充協議,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補充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投資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
    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
    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
    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
    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
    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
    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托管人僅對實
    際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財產承擔保管職責,對于非托管人保管的財產不承擔責任。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規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由此給
    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
    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規
    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
    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
    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
    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賬戶中。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協助。
    (三)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在商業銀行開設本基金的資金賬戶,并根據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賬戶進行。
    3、基金托管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
    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6、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賬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
    資金支付,并使用企業網上銀行(簡稱“網銀”)辦理托管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
    業務。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賬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并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投資人場內申購或贖回時現金替代、現金差額的查收與劃付
    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登記機構的結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本基金
    因場內申購、贖回產生的現金替代和現金差額的結算。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清算所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及上海清算所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
    協議。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后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
    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
    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托管
    人對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
    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15個工作日內通
    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為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與原件核
    對一致后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
    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及時向基金托管人送達重大合同原件或傳真
    件導致的法律責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擔。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專用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發送掃描件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原件,該文件中應含有管
    理人預留印鑒,該預留印鑒為托管人確定管理人所發送指令形式真實性的唯一依
    據。向托管人發送授權文件后,要及時電話確認,以保證托管人及時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后并經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
    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贖回、分紅付款指令、銀行間業務劃款指令)以及
    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
    間、金額、賬戶資料等,并加蓋預留印鑒。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或其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書面共同確認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送指令。
    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傳真或掃描
    件以獲得收件人(托管人)確認該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時視為送達。傳真件或掃描
    件如與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以傳真件或掃描件為準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管理人未能及時與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
    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全國銀行間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后及時傳真
    或電子郵件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行指令留出至少2個工作
    小時。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
    未準備足夠資金,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復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確認
    電話。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根據資產管理人提供的授
    權文件進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審查,審核印鑒和簽名是否和預留印鑒和簽名樣本表
    面相符,基金托管人對指令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
    金余額,否則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審核、查明原因,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在及時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
    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對于申購新股等時效性要求高的指令,管理公司必須及時將指令傳至托管人,
    并預留充足的指令處理時間。
    對于發送時資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權不予執行,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
    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以通知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因賬戶資金余
    額不足導致的投資損失不由托管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指令錯誤,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若由此造成
    的延誤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執行或錯誤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損害,應在發現后,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
    成損失的,對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七)授權通知的變更
    1、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應當提前至少三個工作日電
    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書面的變更授權通知文件,在加蓋公章后
    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或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以
    電話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變更授權通知文件自托管人收到傳真或掃描件并電
    話確認后,方視為通知送達。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授權通知文
    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件或掃描件與正本不一致時,以傳真
    件或掃描件為準。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應至少提前1
    個工作日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的方式發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
    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及聯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后生效。
    (八)其他事項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預留
    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形式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而負賠償責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規、本合同的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發生的損失,
    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
    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成交量、
    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并將上述情況及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
    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關法
    律法規或交易規則的修改帶來的變化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交易規則為
    準。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結果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基金的直接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
    易單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交易規則的規定進行超
    買、超賣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基金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確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夠的資金頭寸用
    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資金結算。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托
    管資金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
    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
    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凈值之前,
    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
    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給
    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賬實相符。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核對證券賬戶中的種類和數量,確保每日交易結束后證券
    賬戶中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與基金會計賬簿中的記載一致。
    (4)實物券賬目
    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三)基金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記機構負
    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
    負責。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其委托的登記機構必須于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和
    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
    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上述事宜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
    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四)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1、場外資金清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遲于款項交收日當日15:00
    前將資金劃往資產托管專戶。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
    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如果指令接收時,賬戶余額不足支付,以賬戶足額時間為指令接收時間。因
    基金托管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2、場內資金清算
    申購贖回發生的現金替代款按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并根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交收,現金差額、現金替代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相關業務規則及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
    (五)基金融資、融券
    如本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融資、融
    券提供必要的協助。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及復核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
    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
    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確到
    0.001%,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估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
    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
    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
    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
    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
    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
    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偏離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根
    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整組合,其中,對于偏離程度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參考成交價、市場利率等信息對投資組合
    進行價值重估,使基金資產凈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資產價值。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登記公司及存款銀行發送的
    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
    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
    點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
    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
    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
    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
    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
    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
    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
    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季度結
    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
    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
    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
    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復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在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
    應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
    收到后30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45
    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專用章的
    復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潤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
    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盡量避
    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
    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采用“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原則。
    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
    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每日結轉。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
    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完為止。
    5、本基金E類基金份額采用“每日分配、利隨本清”的原則。根據每日基
    金收益情況,以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
    配,記入投資人收益賬戶。投資人贖回E類基金份額時,其對應比例的累計收益
    將立即結清,以現金支付給投資人;若累計收益為負值,則從投資人贖回基金款
    中按比例扣除。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
    位按去尾原則處理;
    6、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
    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
    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7、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
    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8、投資人賣出部分E類基金份額時,不支付對應的收益;但投資人全部賣
    出E類基金份額時,以現金方式將全部累計收益與投資人結清;
    9、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自買入當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賣出
    的基金份額自賣出當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10、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法
    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
    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為合法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
    的義務所必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應當將保密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保密信息的職員范圍之
    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
    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
    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募集情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上
    市交易公告書、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
    告和基金季度報告,以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需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對于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應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
    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
    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決定暫停估值的;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媒介中選擇一家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
    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
    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15%年費率計提。計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A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
    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具
    體如下:
    H=E×0.01%÷當年天數
    H為A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A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
    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E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E類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
    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01%÷當年天數
    H為E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E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四)銀行匯劃費用、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證券賬戶開戶費用和銀行賬戶
    維護費、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
    議的規定,可以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募集期間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
    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等
    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六)本基金運作前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管理人墊付,運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發送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
    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履行相應程序后,可酌情調整基
    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此項調整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
    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
    等,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發送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
    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九)違規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
    生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
    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
    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
    定的期限。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相關的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以加密方式
    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
    人處。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
    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托管人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受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
    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
    和其他從業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
    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
    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本基金發生一般終止情形的,本基金變現期結束且資產全部變現的情況下,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
    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
    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
    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
    規定的期限。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三)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給基金資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代
    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如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
    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4.基金托管人由于按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約定的
    有效指令執行而造成的損失等;
    5.基金托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商
    業銀行、證券經紀機構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委托資產及其收益,因該等機
    構欺詐、疏忽、過失、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帶來的損失等,但由于基金托管人
    過錯造成的除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由于第三方發送或提供的數據錯誤給本基金
    資產造成的損失等。
    (四)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
    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協議而被起訴,另一方應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者
    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地點為深圳
    市,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
    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法
    律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
    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
    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有關監管部門兩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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