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05月06日公告)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5年05月06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于2016年4月14日經中國證
監會[2016]801號文準予注冊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5月17日正式生
效,2018年3月26日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關于調整上銀慧盈利貨幣
市場基金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的議案》,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已將《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
金基金合同摘要》及《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關于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進行了修訂。
根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要求,經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對《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上
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并已履行向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備案流程。修訂后的合同以及托管協議已于2018年3月31
日進行信息披露并正式生效。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要求,經與基金托管人
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對《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上銀慧盈
利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并已履行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
會上海監管局備案流程。修訂后的合同以及托管協議已于2020年5月23日進行
信息披露并正式生效。
為更好地滿足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理財需求,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
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
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增加A類、E
類基金份額,并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對《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以及《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相關條款進行修訂。修訂后的合同以
及托管協議已于2023年1月16日進行信息披露、并于2023年1月17日正式生
效。
2023年3月29日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關于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
基金調整基金管理費率的議案》,根據本次會議議案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與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對《上銀慧盈利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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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相關條款進行
修訂。修訂后的合同以及托管協議已于2023年3月30日進行信息披露并正式生
效。
為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
律法規規定及《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一致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調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并對《上銀
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相關
條款進行修訂。修訂后的合同以及托管協議已于2023年8月23日進行信息披露、
并于2023年8月24日正式生效。
為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
律法規規定及《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經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增加C類基金份額,并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對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相關條款進行修訂。修訂后的合同以及托管協議已于2025年3月26日進行信息
披露、并于2025年3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
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資者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會因為貨幣市場波動等因素
產生波動。投資者購買本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
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在
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理性判斷市場,投資者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承擔基金投資中
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
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
金份額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
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屬于低風險、高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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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收益穩健的基金產品,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及債券型基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全
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
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
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更新編制日為2025年5月6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
表現截止日為2024年3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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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關服務機構..................................................21
六、基金份額的分類...............................................33
七、基金的募集....................................................3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36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37
十、基金的投資....................................................47
十一、基金的業績..................................................61
十二、基金的財產..................................................66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67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72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74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八、風險揭示....................................................86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9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08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25
二十三、其他披露事項.............................................127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30
二十五、備查文件.................................................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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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5號<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及
其他有關規定以及《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
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
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
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
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
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
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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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對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上銀慧盈利貨
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
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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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做出的修訂
13、《管理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5年12月17日頒布、自2016年2月
1日起施行的《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起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
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
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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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
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上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
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
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三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
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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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
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攤余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
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
益
50、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
實現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個自然日(含節假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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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5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本基金中特指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
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7、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
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8、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
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
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9、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
該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60、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分設四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B類基金份
額、C類基金份額、E類基金份額。各基金份額類別單獨設置代碼,并分別公布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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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秀浦路2388號3幢528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28號陸家嘴基金大廈9樓
法定代表人:武俊
設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1114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60232799
聯系人:敖玲
股權結構: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權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武俊先生,董事長,上海財經大學會計學博士研究生。歷任上海銀行總行
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兼同業部總
經理、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兼同業部總經理兼上海自貿試驗區分行黨委委員、
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兼同業部總經理兼上海自貿試驗區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兼同業部總經理、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金
融市場部總經理兼資產管理部總經理等職務。現任上海銀行業務總監兼金融市
場部總經理,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孫蕾女士,董事,南開大學經濟學碩士。歷任工商銀行天津分行新技術產
業園區支行員工,浦發銀行天津分行資金財務部、財務核算中心科長,上海銀
行天津分行資金財務部總經理、總行計劃財務部管理會計部高級經理、總行計
劃財務部見習總經理助理等職務。現任上海銀行總行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上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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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遲平女士,董事兼總經理,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歷任上海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總行金融市場部債券交易部高級經理助理、高級副經理、高級經理,
金融市場部外匯與貴金屬部高級經理,金融市場部見習總經理助理等職務;上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等職務。現任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總經理。
徐麗女士,獨立董事,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歷任財政部農業財務司
主任科員,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
司副總裁,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珠海元泰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總經
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監事等職務。現任上銀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
蔣曉云女士,獨立董事,美國中康涅狄格州立大學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
歷任鐵道部北京通信訊號工廠助理工程師、北京市計算機技術研究所工程師,
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外事司副處級調研員,國家外匯管理局儲備管理司副
處級調研員,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運營部總監等職務。現任上銀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獨立董事,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專業博士研究生。歷任山東
省菏澤地區林業局辦公室秘書,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師、外國語學院副書
記兼副院長、金融學院副書記,中國證券業協會教材編寫與命題委員會委員、
培訓委員會委員。現任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研究生導師,中央財經
大學金融學院中國城鄉發展與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前海興邦金融租賃有限責任
公司獨立董事,張家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
胡友群女士,職工監事,博士。歷任申萬宏源證券博士后研究員、上銀基
金專戶投資部副總監、固收研究副總監等職務。現任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職
工監事、固收研究總監,上銀瑞金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尉遲平女士,總經理。(簡歷請參見上述董事會成員介紹)
王玲女士,督察長,中國人民大學會計學博士研究生。曾長期任職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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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星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現任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長兼總法律顧問。
陳士琛先生,首席信息官,北京師范大學工學碩士。歷任北京師范大學講
師,中國工商銀行數據中心(北京)系統部系統工程師、測試管理部副總經理、
測試三部副總經理等職務,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總監。
王稼秋先生,副總經理,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曾在上海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總行金融市場部、金融同業部任職。現任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
理兼上銀瑞金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廖雋女士,副總經理兼市場營銷部總監,河北經貿大學學士。曾在農業銀
行上海普陀支行,上海銀行總行公司業務部、市南分行公司業務部、漕河涇支
行等任職。
4、本基金基金經理:
(1)現任基金經理
樓昕宇先生,碩士研究生。歷任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總部
助理經理,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員。現任上銀慧財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
經理、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上銀慧增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
上銀慧佳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上銀聚永益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上銀聚合益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上銀聚德益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傅芳芳女士,碩士研究生。歷任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部債券交
易員,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投資部策略交易崗。現任上銀
慧增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上銀慧財
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上銀慧嘉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上銀慧
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上銀中債1-3年農發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上銀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上銀慧佳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歷任基金經理
高永先生,管理時間為2016年12月27日至2020年11月19日;
葛沁沁女士,管理時間為2023年9月12日至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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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尉遲平女士(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總經理);
盧揚先生(權益投研部總監、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翟云飛先生(量化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吳偉先生(資產配置部副總監、基金經理);
蔡唯峰先生(固定收益部副總監、基金經理);
許佳先生(固收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趙治燁先生(投資副總監、基金經理);
樓昕宇先生(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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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
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
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承諾不得有
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其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漏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
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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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1)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2)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
策略及限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5、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勤勉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當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泄
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
人員,并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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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
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基金資產、
自有資產、其它資產的運作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報
告制度)、內部監控、監督和內部監察。
(1)控制環境
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
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公司管理層貫徹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
營造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確保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
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公司全體職工必
須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國家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
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公司的組織結構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
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
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內部組織結構監控防線。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
嚴密有效的三道監控防線,即:以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
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的第二道監控防線;以督察長和監察稽
核部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道監控防
線。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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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2)風險評估
公司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
和分析,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
各部門根據公司風險評估標準制定、修改本部門內控制度,提交監察稽核
部,監察稽核部對各部門提交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復核,提交總經理辦公會審
議通過后發布實施。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評估公司內、外部風險,評價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進方案,報公司董事會。
(3)控制活動
①授權控制。授權控制貫穿于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授權控制的主要內容
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和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職權,建立
健全公司授權標準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
機構和公司員工應當在規定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
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
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
修改或取消授權。
②資產分離控制。基金資產、特定客戶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
和其他委托資產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③業務隔離控制。基金資產的運作管理與公司自有資金,與特定客戶委托
資產實行獨立隔離運作,在人員配置、崗位職責及其內部管理制度、業務規則
與流程、有關銀行存款賬號、證券賬號等分開設置,并分開核算。
④崗位隔離制度。公司推行內部工作的目標管理和規范的崗位責任制,各
崗位人員各司其職、嚴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標準,限制越權、穿插、代理等
行為,以便于各部門明確分工、各崗位相互監督;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的保管
與賬務相分離,重要空白憑證的保管與使用相分離,投資決策與具體交易操作
相分離,前臺交易與后臺結算相分離,損失的確認與核銷相分離,風險評定人
員與業務辦理崗位相分離,基金經理與辦理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
崗位相分離等。
⑤物理隔離制度。對于不同工作區劃分不同的保密級別,基金投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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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公司自有資金管理等相關部門,在空間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強調交易
部門和財務部門的一級保密性,實行嚴格的門禁制度,并相應建立安全保障設
施;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準程序、保密守則和監
督處罰措施。
⑥危機處理機制。公司制訂切實有效的緊急情況處理制度,建立危機處理
機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緊急情況處理制度、災難復原計劃、資料備份和系統
備份措施。災難復原計劃需要隨著業務的改變而更新,每年測試及演習一次。
(4)信息溝通
為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公司制定管理和業務
報告制度,包括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定期報告按照每日、每周、每
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時間、頻次進行報告。臨時報告是指一旦出現報告事由后
的及時報告。此外,公司制定針對違規及非法行為的舉報機制。員工發現違規
或非法行為出現時可視情況越級報告。
(5)內部監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設置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對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落實。
公司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
適時改進。
(6)監督和內部監察
公司嚴格貫徹基金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依法經營。督察長和監察稽
核部負責確保公司運作和各項業務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各部門規章制度及對外提交材料在實施或提交前,均需經監察稽核部進行
合法、合規審核。
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負責監察各部門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基金合
同的執行情況,著重于因違反法律法規等而產生的風險。
監察稽核部負責跟蹤法律法規的變化和更新,對業務部門的運作提供監察
標準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詢及指引,提供監察方面的培訓。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1)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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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責任。
(2)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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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發展概況及財務狀況
興業銀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總行設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證
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166),注冊資本207.74億元。截至2022
年12月31日,興業銀行資產總額達9.27萬億元,實現營業收入2223.74億元,
同比增長0.51%,全年實現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913.77億元。
開業三十多年來,興業銀行始終堅持“真誠服務,相伴成長”的經營理念,
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全面、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
二、托管業務部部門設置及員工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資產托管部,下設綜合管理處、基金證券業
務處、信托保險業務處、理財私募業務處、產品管理處、稽核監察處、投資監
督管理處、運行管理處等處室,共有員工100余人,業務崗位人員均具有基金
從業資格。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資格。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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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截至2023年3月31日,興業銀行共
托管證券投資基金64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資產凈值合計22201.71億元,基金
份額合計21435.58億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
定,守法經營、規范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
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興業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組織架構由總行內部控制委員會、總行風
險管理部門、總行審計部、總行資產托管部、總行運營管理部及分行托管運營
機構共同組成。各級內部控制組織依照本行相關制度對本行托管業務風險管理
和內部控制實施管理。
(三)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貫穿資產托管業務的全過程,覆蓋各項業務和產
品,以及從事資產托管業務的各機構和從業人員;
2、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
高風險領域;
3、獨立性原則:開展托管業務的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權責分明、相對獨立、
相互制衡;
4、審慎性原則:內控與風險管理必須以防范風險,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與
完整為出發點,“內控優先”,“制度優先”,審慎發展資產托管業務;
5、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6、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體系應同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
內控目標,內部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并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
營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
及時反饋和糾正;
7、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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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有效控制。
(四)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
嚴格的人員行為規范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后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風險識別與評估:稽核監察處指導業務處室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
并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4、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
監控。
5、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范與控
制理念,并簽訂承諾書。
6、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并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
災備中心,保證業務不中斷。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
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
范圍、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費用的計提和支付方式、基金會計核算、基
金資產估值和基金凈值的計算、收益分配、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和
運作的事項,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
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
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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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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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稱: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28號陸家嘴基金大廈9層
電話:(021)60232799
傳真:(021)60232779
客服電話:(021)60231999
聯系人:敖玲
網址:www.boscam.com.cn
2、代銷機構
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的代銷機構:
(1)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22號諾德大廈2層202室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22號諾德大廈2層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懷東
聯系人:李鑫
客服電話:4000-899-100
網址:www.yibaijin.com
(2)鼎信匯金(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40號院1號樓3層306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霄云路40號院1號樓3層306室
法定代表人:齊凌峰
聯系人:陳臣
客服電話:400-158-5050
網址:www.tl50.com
(3)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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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戴彥
聯系人:陳亞男
客服電話:95357
網址:www.xzsec.com
(4)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9號高地中心1101室
辦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區花照壁西順街399號1棟1單元龍湖西宸天街B
座12層
法定代表人:王建華
聯系人:史若芬
客服電話:400-080-3388
網址:www.puyifund.com
(5)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1088號紫竹國際大廈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聯系人:周一涵
客服電話:95310
網址:www.gjzq.com.cn
(6)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9號安信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9號
法定代表人:段文務
聯系人:黃蕓
客服電話:95517
網址:www.essence.com.cn
(7)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888號海通外灘金融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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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杰
聯系人:蔡冰晶
客服電話:95553/400-8888-001
網址:www.htsec.com.cn
(8)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8號4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8號海銀金融中心4樓
法定代表人:孫亞超
聯系人:劉暉
客服電話:400-808-1016
網址:www.fundhaiyin.com
(9)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370號2、3、4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電路370號2、3、4層
法定代表人:劉加海
聯系人:閃雨晴
客服電話:400-820-9898
網址:www.cnhbstock.com
(10)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辦公地址:中國江蘇省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華泰證券廣場
法定代表人:張偉
聯系人:狄怡華
客服電話:95597
網址:www.htsc.com.cn
(11)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4層401-2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環球財訊中心D座4層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系人:宋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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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電話:400-055-5728
網址:www.hcfunds.com
(12)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47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2號綠地紫峰大廈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聯系人:沈健
客服電話:025-66046166轉849
網址:www.huilinbd.com
(13)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500號30層3001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聯系人:項陽
客服電話:400-820-5369
網址:www.jiyufund.com.cn
(14)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鳳凰島1號樓7層710號
辦公地址: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鳳凰島1號樓7層710號
法定代表人:張峰
聯系人:郭希璆
客服電話:400-021-8850
網址:www.harvestwm.cn
(15)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辦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法定代表人:李剛
聯系人:楊淑涵
客服電話:95325
網址:www.kyse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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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76號(寫字樓)1號樓4層1-7-2
辦公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京東總部2號樓
法定代表人:鄒保威
聯系人:孫志丹
客服電話:400-098-8511/95118
網址:http://kenterui.jd.com
(17)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蘭溪路900弄15號526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北外灘臨潼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聯系人:蘭敏
客服電話:400-118-1188
網址:www.66liantai.com
(18)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源深路1088號7層(實際樓層6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源深路1088號7層(實際樓層6層)
法定代表人:陳祎彬
聯系人:陸瑾
客服電話: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19)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聯系人:何倩
客服電話:95188-8
網址:www.fund123.cn
(20)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345號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345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聯系人:康青帝
客服電話:95574
網址:www.nbcb.com.cn
(21)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6層(集中登記地)
辦公地址:上海市閔行區申濱南路1226號諾亞財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吳衛國
聯系人:黃欣文
客服電話:400-821-5399
網址:www.noah-fund.com
(22)上海攀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閘北區廣中西路1207號306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路116號大華銀行大廈7樓
法定代表人:鄭新林
聯系人:鄭經樞
客服電話:021-68889082
網址:www.pytz.cn
(23)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聯系人:湯俊劼
客服電話:95511轉3
網址:https://bank.pingan.com/
(24)上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海基六路70弄1號
208-36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1098號浦江國際金融廣場5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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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聯系人:夏南
客服電話:400-032-5885
網址:www.leadfund.com.cn
(25)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聯系人:黃文娟
客服電話:95594
網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6)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錢燕飛
聯系人:馮鵬鵬
客服電話: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27)泰信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乙118號10層1206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乙118號京匯大廈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聯系人:張入月
客服電話:400-004-8821
網址:www.taixincf.com
(28)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二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系人:廖小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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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電話:95021/400-1818-188
網址:www.1234567.com.cn
(29)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1500號8層M座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簡夢雯
聯系人:馬燁瑩
客服電話:400-799-1888
網址:www.520fund.com.cn
(30)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聯系人:楊天明
客服電話:95561
網址:www.cib.com.cn
(31)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707號110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甲48號1號樓二十三層28B
法定代表人:馬永諳
聯系人:姜帥伯
客服電話:400-080-8208
網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32)北京雪球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34號院6號樓15層1501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34號院6號樓17層1701室(電梯樓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聯系人:丁晗
客服電話:400-159-9288
網址:https://danjuanap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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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乙118號12層01D、02A—02F、03A—03C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18號招商局大廈24F
法定代表人:湯蕾
聯系人:魏晨
客服電話:400-6099-200
網址:www.yixinfund.com
(34)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
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8號金茂大廈2901-02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聯系人:左琴
客服電話:400-684-0500
網址:www.ifastps.com.cn
(35)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3000號2719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閱江中路688號保利國際廣場北塔33樓、8樓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系人:陳良斌
客服電話:020-89629066
網址:www.yingmi.cn
(36)甬興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海晏北路565、577號8-11層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海晏北路565、577號8-11層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聯系人:隨飛
客服電話:400-916-0666
網址:www.yongxingsec.com
(37)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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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陸家嘴金融服務廣場二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系人:袁淦燊
客服電話:400-820-2899
網址:www.erichfund.com
(38)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海珠社區科苑南路2666號中國華潤大廈
L4601-L4608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后海中心區登良路與海德三道交匯處西南
角中國華潤大廈46樓
法定代表人:高濤
聯系人:胡芷境
客服電話:95532/400-600-8008
網址:www.ciccwm.com
(39)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10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系人:劉蕓
客服電話:4008-888-108/95587
網址:www.csc108.com
(40)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蘭路277號1號樓1203、120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蘭路277號東航濱江中心1號樓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黃欣
聯系人:蔣文崢
客服電話:400-6767-523
網址:www.zhongzhengfund.com
(41)北京中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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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B座21、29層
法定代表人:武建華
聯系人:王默飛
客服電話:400-8180-888
網址:www.zzfund.com
(42)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389號
辦公地址:中國江蘇省南京市江東中路389號
法定代表人:李劍鋒
聯系人:曹夢媛
客服電話:95386
網址:www.n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本基金A類、C類、E類基金份額暫無代銷機構。如有其他銷售機構新增辦
理本基金A類、C類、E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請以本公司屆時發布的
相關業務公告或本公司網站公示為準。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秀浦路2388號3幢528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28號陸家嘴基金大廈9層
電話:(021)60232799
傳真:(021)60232779
客服電話:(021)60231999
聯系人:劉漠
網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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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上海伯陽律師事務所
辦公地址:四川北路1688號北樓1918室
負責人:楊立久
電話:(021)63259678
傳真:(021)63259698
聯系人:施紅霞
經辦律師:張新民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二座8樓
辦公地址:北京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二座8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鄒俊
電話:(010)85085000
聯系人:朱伊俐
經辦注冊會計師:虞京京、朱伊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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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額的分類
(一)基金份額的分類
本基金設A類、B類、C類、E類四類基金份額,各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
金代碼,并分別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暫不開通
互相轉換業務,如后續開通互相轉換業務,相關約定見屆時公告,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運作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經履行適當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
別,或者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各類別的數額限制、費率水平,或者停
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等,并在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披露。
(二)基金份額類別的劃分
投資者可根據年銷售服務費率、銷售渠道等選擇不同的基金份額類別,各
類基金份額適用的費率如下:
費用類型 A類基金份額 B類基金份額 C類基金份額 E類基金份額
申購費 0.00 0.00 0.00 0.00
贖回費* 0.00 0.00 0.00 0.00
管理費(年費率%) 0.33 0.33 0.33 0.33
托管費(年費率%) 0.05 0.05 0.05 0.05
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0.25 0.00 0.165 0.25
*注: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國
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或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
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時,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
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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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為確保基金平穩運作,避免誘發系統
性風險,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
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
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各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限制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
贖回”章節中“(五)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部分內容。基金管理人可以調
整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具體限制,但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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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6]801號文注冊募集。募
集期為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13日。
經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驗資,募集的凈認購金額為
200,009,609.01元人民幣。募集有效認購總戶數為426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
1.00元計算,設立期間募集的有效總份額為200,009,609.01份基金份額。利息
結轉的基金份額為0.85份基金份額。兩項合計共200,009,609.86份基金份額,
已全部計入投資人基金賬戶,歸投資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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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5月1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
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
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
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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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說明書或網站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協
商確認的辦理申購、贖回的其他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
新的業務發展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
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凈值為1.00元的基準
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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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
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
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
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
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全額交付申購款
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
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立,申購不成立或無效,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
效。投資人T日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
回款項。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
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
則贖回款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
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
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
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
間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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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
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
或無效,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
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
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因投資者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
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
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的辦理時間、方式等規則進行
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公告。
(五)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投資者首次申購本基金A類、B類、C類和E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
為人民幣0.01元,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0.01元。
各銷售機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可根據
情況調高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
人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按照份額進行贖回,申請
贖回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A類、C類和E類基金份額單筆贖回份額不限,B
類基金份額單筆贖回申請不得少于0.01份基金份額。
3、本基金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數量不設上限。
4、本基金A類、C類和E類基金份額的最低余額不設下限。本基金B類基金
份額的最低余額為0.01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保留的
基金份額余額不足上述余額的,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贖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申購的金額和贖回
的份額的數量限制。為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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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在特定市場條件下暫停或者拒絕接受一
定金額以上的資金申購。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進行公告。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
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
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六)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1.00元,不收取申購費和贖回費。
1、申購份額的計算
采用“金額申購”方式,申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計算公式: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00元
申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例一:假定投資者在T日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則投資者可獲得的基
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1.00=10,000.00份
2、贖回金額的計算
采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凈值1.00元。贖回金額的
確定分兩種情況處理: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
當按照相關約定強制征收1%贖回費時: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即1%)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例二: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額為20,000.00份A類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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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投資者申請贖回10,000.00份A類基金份額,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00×1.00元=10,000.00元
收取強制贖回費用時:
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
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或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
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時,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
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為確保基金平穩運作,避免誘發系統性風
險,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
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七)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1、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
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
份額。
2、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況下,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
投資者扣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
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
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
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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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時。
5、當日本基金基金份額總額超出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總規模限額。
6、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
人可視情況暫停本基金的申購。
7、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出現其
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
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正偏
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
10、單一賬戶每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1、單筆申購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
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3、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8、9、10、11、12、13項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公告。如果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部
分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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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
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本基金每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6、單一賬戶每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7、單筆贖回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8、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9、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
人可視情況暫停本基金的贖回。
10、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
施。
11、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所有贖
回申請并終止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8、9、10、11、12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延期支
付贖回款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
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
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
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
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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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
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
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
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
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
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
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當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
回申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應當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小于
等于基金總份額20%部分作為當日有效贖回申請,對于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
有效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述“(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
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對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延期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
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別基金份額凈
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延期部分如選擇取消
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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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
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
理方法,同時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暫停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
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或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
的時間,屆時可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
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
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
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
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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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
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
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
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
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
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
申購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
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八)其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
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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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基金資產風險、保持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業績
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定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包括: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
同業存單;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
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4)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
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基金的,在不改變基金投資目標、
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條件下,本基金可參與其他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
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將以保證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基本原則,力求在對國內
外宏觀經濟走勢、貨幣財政政策變動等因素充分評估的基礎上,科學預計未來
利率走勢,擇優篩選并優化配置投資范圍內的各種金融工具,進行積極的投資
組合管理。
1、整體資產配置策略
整體資產配置策略主要體現在:
1)根據宏觀經濟走勢、貨幣政策、短期資金市場狀況等因素對短期利率走
勢進行綜合判斷;
2)根據前述判斷形成的利率預期動態調整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通過對各種宏觀經濟指標、資金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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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預測政府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和資金市場供求變化趨勢,以此為依據預測
金融市場利率變化趨勢。
(2)平均剩余期限調整
在對利率變動趨勢做出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合理運用量化模型,動態調整
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具體而言,在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會出現上升時,適
度縮短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下降時,適度延長投
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策略指在各類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據、國債、企業短期融資券
以及現金等投資品種之間配置的比例。本基金通過對個類別金融工具政策傾向、
信用等級、收益率水平、供求關系、流動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斷,采用相對價值
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類別金融工具的結構性投資價值,制定并調整類屬
配置,形成合理組合以實現穩定的投資收益。
3、個券選擇策略
選擇個券時,本基金將首先考慮安全性,優先配置央票、短期國債等高信
用等級的債券品種。此外,本基金也將配置外部信用評級等級較高(符合法規規
定的級別)的企業債、短期融資券等信用類債券。除安全性因素之外,在具體的
券種選擇上,本基金將正確擬合收益率曲線,在此基礎上,找出收益率出現明
顯偏高的券種,并客觀分析收益率出現偏高的原因。若出現因市場原因所導致
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則該券種價格出現低估,本基金將對此類低估品種進
行重點關注。此外,鑒于收益率曲線可以判斷出定價偏高或偏低的期限階段,
從而指導相對價值投資,這也可以幫助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于定價低估的短期
債券品種。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跨市場套利。短期資金市場有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構成,由于其
中的投資群體、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使得兩個市場的資金面、短期利率期限
結構、流動性都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本基金將在充分論證套利機會可行性的基
礎上,尋找合理的介入時機,進行跨市場套利操作,以期獲得安全的超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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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品種套利。由于投資群體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對期限相近的交易品
種同樣可能因為存在流動性、稅收等市場因素的影響出現內在價值明顯偏離的
情況。本基金將在保證高流動性的基礎上進行跨品種套利操作,以期獲得安全
的超額收益。
5、流動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為現金管理工具,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基金管理人將在遵循
流動性優先的原則下,綜合平衡基金資產在流動性資產和收益性資產之間的配
置比例,通過現金留存、持有高流動性債券種、正向回購、降低組合久期等方
式提高基金資產整體的流動性。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投資者大額申購
和贖回的需求變化,根據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提前做好資金準備。
6、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策略
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對資產支持證券從以下方面綜合定價,
選擇低估的品種進行投資。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動性因素、利率因素、稅收
因素和提前還款因素。
(四)投資決策程序
公司基金的投資決策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投資
決策流程如下:
1、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資產配置等重大投資決策形成決議并下達給基金
經理;
2、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債券池及有關研究報告,負
責制定具體的投資組合方案;
3、根據有限授權原則,基金經理在授權范圍內的投資組合方案可直接進入
執行程序;超出基金經理授權權限的需經過審批后方可進入執行程序;
4、金融工程人員基于一套數量化系統,對基金的投資組合進行日常性的風
險測量與績效評估。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后)。
通知存款是一種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通知銀行,約定支取日期和金
額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靈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時可獲得高于活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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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具有低風險、高流動性的特征。根據
基金的投資標的、投資目標及流動性特征,本基金選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稅后)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法律法規或未來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此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或有其
他代表性更強、更科學客觀的或者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于
本基金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一致,履行適當程序后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并及時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組合在每個交易日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20
天以內,屬于低風險、高流動性、預期收益穩健的基金產品。本基金的預期風
險和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
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2)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貨幣市場基金的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實施嚴
格的監控與管理,根據份額持有人集中度情況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組合實施
調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
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②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
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
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3)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
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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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4)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
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
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
得超過5%。
(5)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低于5%;
(6)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
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8)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
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不得超過2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0)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11)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2)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40%;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
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
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
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4)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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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信用評級,且其信用評級應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
AAA級的信用級別。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
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予以全部賣出。
(15)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
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
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
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
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
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的資產(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
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
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的市
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方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
資范圍保持一致;
上述投資限制中所涉及的現金類資產范圍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資金類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上述(5)、(14)、(17)、(18)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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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
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須提前公告,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規定的限制。
(八)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
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
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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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
準。
(九)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1、計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計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
×剩余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
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計算平均剩余存續期限: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存續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
負債×剩余存續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存續期限)/(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
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2、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以及剩余存續期限的確定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
為0天;證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數計算;
(2)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
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銀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存款
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
的銀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
計算;
(3)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
所剩余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
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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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4)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
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6)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為該基礎債
券的剩余期限;
(7)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8)對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將基于審慎原則,根據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的規定、或參照行業公認的方法計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十)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十二)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于2024年4月19
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
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24年3月31日,報告期自2024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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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資 7,658,611,402.04 52.33
其中:債券 7,658,611,402.04 52.33
資產支持證券 - -
2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4,051,984,335.65 27.69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3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2,904,512,525.46 19.85
4 其他資產 20,748,639.99 0.14
5 合計 14,635,856,903.14 100.00
2報告期債券回購融資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 4.30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2 報告期末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 -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的說明
在本報告期內本貨幣市場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未超過資產凈值的
20%。
3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況
項目 天數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47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2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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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情況說明
根據《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當本基金前十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
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當本基金
前十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
過上述限制。
3.2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號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各期限負債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30天以內 43.59 1.76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2 30天(含)—60天 25.73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3 60天(含)—90天 20.80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4 90天(含)—120天 8.51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89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 - -
合計 101.52 1.76
4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情況說明
根據《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
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當本基金前十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
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當本基金前
十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平均剩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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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期不得超過180天。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未超過上述
限制。
5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505,756,762.57 3.52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505,756,762.57 3.52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1,715,710,826.89 11.94
6 中期票據 - -
7 同業存單 5,437,143,812.58 37.82
8 其他 - -
9 合計 7,658,611,402.04 53.28
10 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 - -
6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債券投資明
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債券數量(張)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112409015 24浦發銀行CD015 3,700,000 369,758,072.42 2.57
2 112313211 23浙商銀行CD211 3,500,000 348,288,813.21 2.42
3 112409018 24浦發銀行CD018 3,000,000 299,725,433.04 2.09
4 112411009 24平安銀行CD009 2,500,000 249,702,225.50 1.74
5 112409008 24浦發銀行 2,000,000 199,894,500.44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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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008
6 112398828 23昆侖銀行CD012 2,000,000 199,461,207.39 1.39
7 112490377 24廣州農村商業銀行CD003 1,900,000 188,711,096.16 1.31
8 230206 23國開06 1,600,000 163,012,635.76 1.13
9 012480247 24中建一局SCP002(科創票據) 1,500,000 150,620,057.70 1.05
10 112308237 23中信銀行CD237 1,500,000 149,827,997.47 1.04
7 “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
項目 偏離情況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絕對值在0.25(含)-0.5%間的次數 0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高值 0.0695%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低值 0.0138%
報告期內每個工作日偏離度的絕對值的簡單平均值 0.0324%
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無達到0.25%的情況。
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無達到0.5%的情況。
8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9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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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基金計價方法說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
每日計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
金資產凈值。
9.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報告期內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
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9.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利息 -
4 應收申購款 20,748,639.99
5 其他應收款 -
6 其他 -
7 合計 20,748,639.99
9.4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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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業績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
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
說明書。
(一)基金份額凈值收益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1、上銀慧盈利貨幣A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01月17日-2023年12月31日 1.6146% 0.0032% 1.2908% 0.0000% 0.3238% 0.0032%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0.5297% 0.0026% 0.3366% 0.0000% 0.1931% 0.002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3年01月17日-2024年03月31日) 2.1528% 0.0031% 1.6274% 0.0000% 0.5254% 0.0031%
2、上銀慧盈利貨幣B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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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標準差④
2016年05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6089% 0.0017% 0.8470% 0.0000% 0.7619% 0.0017%
2017年01月0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4.2979% 0.0035% 1.3500% 0.0000% 2.9479% 0.0035%
2018年01月0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3.9543% 0.0022% 1.3500% 0.0000% 2.6043% 0.0022%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7836% 0.0025% 1.3500% 0.0000% 1.4336% 0.0025%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2294% 0.0095% 1.3537% 0.0000% 0.8757% 0.0095%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1438% 0.0040% 1.3500% 0.0000% 0.7938% 0.0040%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6271% 0.0009% 1.3500% 0.0000% 0.2771% 0.0009%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9463% 0.0031% 1.3500% 0.0000% 0.5963% 0.0031%
2024年01 0.5866% 0.0026% 0.3366% 0.0000% 0.2500% 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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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6年05月17日至2024年03月31日) 23.2204% 0.0049% 10.6373% 0.0000% 12.5831% 0.0049%
3、上銀慧盈利貨幣E
階段 凈值收益率① 凈值收益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01月17日-2023年12月31日 1.5835% 0.0032% 1.2908% 0.0000% 0.2927% 0.0032%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0.5240% 0.0026% 0.3366% 0.0000% 0.1874% 0.002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23年01月17日-2024年03月31日) 2.1158% 0.0031% 1.6274% 0.0000% 0.4884% 0.0031%
注:1、本基金收益分配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8月23日按月結轉,
自2023年8月24日起按日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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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后)。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凈值收益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率變動的比較
1、上銀慧盈利貨幣A
2、上銀慧盈利貨幣B
3、上銀慧盈利貨幣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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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6年5月17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個月內
為建倉期,建倉期結束時各項資產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約定。
2、本基金自2023年1月17日起增加A類基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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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
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
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
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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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票據投資收益、應收款項、其它
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
攤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
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
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
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
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
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
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
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
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
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
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
基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
上述情形及處理辦法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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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
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
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
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按日支付,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
率,精確到0.001%,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送基金托管
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
實現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
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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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
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
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
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
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
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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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資產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
購贖回申請的措施。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
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該計算結果復核確
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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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根據估值方法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和市場
規則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
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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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
額。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各類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每日
進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
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
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
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支付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即
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
若投資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時,其當日凈收益大于零,則為投資人增加相應的基
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為零,則保持投資人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
必要措施盡量避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則縮減投資人基
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當日贖
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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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
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
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
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每日例行的收益結轉不
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
計算見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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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證券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3%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3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
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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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
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
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A類和E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
務費率為0.25%,C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165%。各類基金份額銷
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該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
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證券賬戶開戶費用、證券交易費用、基金財產劃撥支付的銀行費用、銀
行賬戶維護費、《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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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發展情況,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率。調低基金管
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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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
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
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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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披露方式、
登載媒體、備案方式等發生變更時,本基金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
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
《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
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
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
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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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
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
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
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
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
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媒介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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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凈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
金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某一類基金份額的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
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總額×10000
某一類基金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結轉
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個自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計算公式為:
365/7
7????Ri????
7日年化收益率(%)=1??1?100%???????
10000??i?1??????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某一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
實現收益。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
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
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5、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
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
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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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本基金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至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
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6、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并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資產凈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基金擴募、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
項;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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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
際控制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
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
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
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
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6)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
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任一類基金資產凈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20)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1)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2)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
資產凈值偏離度絕對值達到或超過百分之零點五的情形;
(23)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
存單的;
(24)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5)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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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時;
(26)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
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
消息可能對基金資產凈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
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
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8、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
告。
9、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內容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
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
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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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
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
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
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
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
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
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
專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
致暫停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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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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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風險揭示
風險揭示,即識別市場變化和交易過程中的各種潛在風險因素。投資于本
基金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和技術風
險、合規性風險、貨幣基金特有風險和其他風險。
(一)市場風險
基金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上的有價證券,而貨幣市場的變化將影響到基金
的業績。因此,宏觀和微觀經濟因素、國家政策、市場變動、行業的變化、投
資人風險收益偏好和市場流動程度等影響證券市場的各種因素都將影響到本基
金業績,從而產生市場風險,這種風險主要包括:
1、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國家經濟、微觀經濟、行業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變化,從而影響到證券市場及行業的走勢。
2、政策風險
因國家的各項政策,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證券市場波動而影響基金投資收益,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最主要的風險是利率風險。一般來說,貨
幣市場基金的收益率和市場利率成正比。
4、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
資時的收益率的影響。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
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較以前更低的收益回報。
5、購買力風險
基金持有人贖回時將取得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因素而使其購買力下降。
(二)信用風險
當存款銀行和證券發行人不能夠實現發行時所做出的承諾,按時足額還本
付息的時候,就會產生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來自于存款銀行、發行人及其
擔保人。一般認為:國債的信用風險可以視為零,其他債券的信用風險可根據
專業機構的信用評級確定,而銀行的信用風險通常低于信用債券發行人。當證
券的信用等級發生變化時,可能會產生證券的價格變動,從而影響到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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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值。
(三)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
會影響其對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
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動性風險
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時或為實現投
資收益而進行組合調整時,可能會由于個券的市場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
期的價格將債券買進或賣出;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贖回,當個券的流動性較差
時,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大量拋售個券。兩者均可能使基金凈值受
到不利影響。
(五)操作和技術風險
基金的相關當事人在各業務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致風險,如越權違規交易、內幕
交易、交易錯誤和欺詐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
易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
結算機構等。
(六)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
反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七)貨幣基金特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基金收益受貨幣市場流動性及貨幣市場利率波
動的影響較大,一方面,貨幣市場利率的波動影響基金的再投資收益;另一方
面,在為應付基金贖回而賣出證券的情況下,證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臨
流動性風險,而貨幣市場利率的波動也會影響證券公允價值的變動及其交易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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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波動,從而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臨較高流動性風險
以及貨幣市場利率波動的系統性風險。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凈值的計價方法,當市場利率出現大的波動,基金的
份額面值與影子價格之間可能會發生比較大的偏離,基金為保持份額面值必須
縮減份額的風險;或者不得不放棄份額面值,從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損失。
(八)其他風險
1、技術風險
當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
情況,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注冊登記系統癱瘓、
核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凈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
風險。
2、大額申購/贖回風險
本基金規模將隨著投資人對基金的申購與贖回而不斷變化,若是由于投資
人的連續大量申購而導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內被迫持有大量現金;或由于投資
人的連續大量贖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拋售所持有的資產以應付基金贖回的
現金需要,則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受到不利影響。
3、順延或暫停贖回風險
因為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連續出現巨額贖回,并導致基金管理人的
現金支付出現困難,基金投資人在贖回基金單位時,可能會遇到部分順延贖回
或暫停贖回等風險。
4、法規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銀行存款,如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相關品種的比例或界
定標準發生變化,將可能使基金資產不能如預期進行配置,對基金收益率產生
不利影響。
5、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有遭受損失的風險,以及證
券市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工作,從而產生
影響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按正常時限完成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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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
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自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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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年限。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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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秀浦路2388號3幢528室
法定代表人:武俊
設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1114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1-602327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
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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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
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
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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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
相關資料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
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
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
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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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時間:1988年8月22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閩銀1988第[271]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四)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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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
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
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
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
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
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
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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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不少于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
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
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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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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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率(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
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資產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
定的范圍內調低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
費方式或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變更收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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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內,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
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
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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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依據有關規
定進行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
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
管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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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
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
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
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
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
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
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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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
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
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
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
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
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
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
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
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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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
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
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
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5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
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
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
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
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
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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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
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
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
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
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
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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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
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
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
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自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決議生效后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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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
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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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年限。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
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
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
海國際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
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及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資者可登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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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秀浦路2388號3幢528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528號陸家嘴基金大廈9層
郵政編碼:200122
法定代表人:武俊
成立日期:2013年8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1114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和中國證
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
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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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售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
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范圍凡涉及國家專項專營規定的
從其規定)。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
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
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
同業存單;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
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4)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
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基金的,在不改變基金投資目標、
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條件下,本基金可參與其他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
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融資、融券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
監督: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
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2)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貨幣市場基金的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實施嚴
格的監控與管理,根據份額持有人集中度情況對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組合實施
調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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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
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
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②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
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
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
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3)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
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
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4)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凈值的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
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
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
得超過5%。
(5)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低于5%;
(6)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
產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8)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
交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
比例不得超過2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0)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11)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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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40%;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
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
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
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4)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
續信用評級,且其信用評級應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
AAA級的信用級別。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
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予以全部賣出。
(15)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
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
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
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
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的資產(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
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
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的
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
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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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方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
資范圍保持一致;
上述投資限制中所涉及的現金類資產范圍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應收申購款等資金類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上述(5)、(14)、(17)、(18)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
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
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須提前公告,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
托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
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
定為準。
為履行上述義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
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關聯方名單及其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更新,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方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
全面性。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及時發送對方,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
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
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
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
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
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
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
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
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
書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
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
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基
金管理人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由其承擔。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1、基金管理人在投資中期票據前,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
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
投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于
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下簡稱“《制度》”),
以規范對中期票據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并書面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督。
2、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3、基金托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規
遵守情況,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
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
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托管協
議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時發出回函,并及時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所通
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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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資限制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行為進行監控。基
金托管人如認真履行了上述監督責任,則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資中期票據所導致
的風險不承擔責任。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
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
書面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
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
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
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
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
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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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
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
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
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
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
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
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
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結算公司結算數據
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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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
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
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
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交易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等營業機構開立的
“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
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
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
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
行存款。該資產托管專戶同時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財產在內的所有托管資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
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基金托管人可
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為基金財產開立資金清算輔助賬戶,以辦理相關的資金匯
劃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給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
2、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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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
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
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
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
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
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六)投資定期存款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經各方商議后預留。本著便于基金財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
的原則,存款行應盡量選擇基金托管人經辦行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于任何的
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
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
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
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托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
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
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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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或者復印件。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
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
金財產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
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
責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年
限。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開放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結束后
計算得出當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在
蓋章后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凈值計算結果進
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
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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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
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
誤。當基金資產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
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
值數據正確,則基金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凈值數
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
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
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
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
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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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
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
存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
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并公告;招募說明書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并于每
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中期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40
日內編制完畢并于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兩個月內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
度結束后60日內編制完畢并于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
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
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
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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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
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
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及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
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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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
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編制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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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
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
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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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潛在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一系
列的服務,并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
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注冊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注冊登記服務。基金管理人將配備安全、
完善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投資者辦理基金賬戶、基金
份額的登記、管理、托管與轉托管;基金轉換和非交易過戶;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管理;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和基金交
易資金的交收等服務。
(二)交易資料寄送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視情況根據持有人賬單訂制情況向賬單期內發生交易或賬
單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發送電子對賬
單。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不詳、錯誤、未及時變更
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對賬單無法按時或準確送達。因上述原因無法正常收取對賬
單的投資者,敬請及時通過本公司網站,或撥打本公司客服熱線查詢、核對、
變更您的預留聯系方式。若基金份額持有人需要獲取指定期間的紙質對賬單,
可撥打本公司客服電話(021)60231999進行申請,提供姓名、開戶證件號碼或
基金賬號、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經本公司客服人員核實相關信
息并同意后,可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免費郵寄紙質對賬單。
(三)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24小時自動語音查詢服務。持有人可進行基金賬戶余額、
申購與贖回交易情況查詢與基金產品等信息的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時的人工熱線咨詢服務。投
資人可通過客服熱線電話((021)60231999)享受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服務
投訴、信息定制、對賬單寄送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四)網上交易服務
基金管理人已開通個人投資者網上交易業務。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網上交易平臺可以辦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分紅方式修改、賬戶資料修改、
交易密碼修改、交易申請查詢和賬戶資料查詢等各類業務。
(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和代銷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定期
定額投資服務。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銷售渠道定期定額申
購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的有關規則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務
基金持有人可以撥打客服熱線電話提交信息定制申請。基金管理人通過手
機短信、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周基金凈值、交易確認信息、投資者服務刊物、分紅公告、公司公告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定制信息的條件、方式和內容。
(七)投資者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電話、客服郵箱
(service@boscam.com.cn)等形式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基金管
理人將采用限期處理、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處理客戶的投訴。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二十三、其他披露事項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關更新公告如下:
序號 公告事項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調整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B類基金份額最低申購金額、最低追加金額、最低定期定額投資金額、最低贖回份額、最低轉換份額及賬戶最低保留份額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05-29
2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業務系統維護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06-02
3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業務系統維護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06-16
4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06-21
5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3年第3號)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06-21
6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3號)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06-21
7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提醒投資者及時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資料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06-28
8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07-21
9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第2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07-21
10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股權變更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07-25
11 關于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調整收益分配方式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08-23
12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08-23
13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08-23
14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3年第4號)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08-23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15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4號)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08-23
16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國金證券為銷售機構及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08-23
17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08-31
18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中期報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08-31
19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變更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09-13
20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09-14
21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3年第5號)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09-14
22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3年第5號)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09-14
23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10-25
24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第3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3-10-25
25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10-28
26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11-01
27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12-02
28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B類基金份額新增螞蟻基金為銷售機構及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12-07
29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提醒投資者及時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資料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12-22
30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B類基金份額新增中信建投為銷售機構及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12-25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31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暫停代銷渠道大額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3-12-28
32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4-01-22
33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第4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4-01-22
34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恢復代銷渠道大額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4-01-26
35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暫停代銷渠道大額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4-02-02
36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通證券為銷售機構及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4-02-26
37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銀行為銷售機構及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4-03-14
38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4-03-29
39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2023年年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4-03-29
40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B類基金份額新增平安銀行為銷售機構及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4-04-16
41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2024-04-22
42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1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規定網站 2024-04-22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
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對投資者按上述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證與所公告文本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者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boscam.com.cn)查閱和下
載招募說明書。
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二十五、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1、中國證監會準予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募集注冊的文件;
2、《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3、《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4、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5、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關于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請募集上銀慧盈利貨幣市場基金之法律
意見書》;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點
備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
(三)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費查閱備查文件。
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