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5年1號)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5年1號)
基金管理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一、緒言...................................................................................................................................4
二、釋義...................................................................................................................................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關服務機構.................................................................................................................29
六、基金的募集.....................................................................................................................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1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42
九、基金的投資.....................................................................................................................52
十、基金的業績.....................................................................................................................64
十一、基金的財產.................................................................................................................68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6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74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76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0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7
十八、風險揭示.....................................................................................................................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92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16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31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133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36
二十四、備查文件..................................................................................................................137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6年4月12日證監許可[2016]757號文準予注冊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6月2日正式生效,自該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
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
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人購買本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
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
低收益。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
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
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的市場風險,因金融
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利率風險或負收益風險,因
債券和票據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而可能產生的到期不能兌付的信用風險,因本
產品相關技術、規則、操作等創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
的基金管理風險,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
程等引致的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本基金
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投資
人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全
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
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與債券,基金投資人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損失本金。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
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
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
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5年4月22日,有關財務數據和
凈值表現截至日為2025年3月31日。本招募說明書所載財務數據未經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本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4月24日復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于實施<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
規定》(以下簡稱“《有關規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規定》”)以及《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紅塔紅土人人
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
求,最遲將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
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
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紅塔紅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買賣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攤余成本法:指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
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50、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
實現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所折
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52、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
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除,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53、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分設兩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份
額。兩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收取不同的銷售服務費并分別公布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A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5、B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6、升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達到B類基金份
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A
類基金份額全部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
57、降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不能滿足該類基
金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
的B類基金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
5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9、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0、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63、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
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
務秘書有限公司)
成立時間:2012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江濤
注冊資本:4.96億元人民幣
電話:0755-33328600
傳真:(0755)33379033
聯系人:周橋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9.27%
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 30.24%
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10.49%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江濤先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理財務負責人、代理首席信息官。研究
生學歷,工學學士,經濟師,中共黨員;1991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昆明鐵路局
昆明電務段助理工程師,工行云南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業務部電腦主管、營業部經
理,云南金旅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證券業務總經理,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人
民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昆明青年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
投資管理總部總經理、黨群工作部主任、總裁辦公室主任、信用業務部總經理、
風險管理部總經理、職工代表監事,兼任云南證券業協會秘書長;現任紅塔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深圳市紅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理財務負責人、代理首席信
息官。
饒雄先生,董事,工學博士,中共黨員;1992年參加工作,曾任東方證券股
份有限責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員、鵬華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員、銀河基金管理公司基
金經理,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投資管理總部總經理、投資總監、副
總裁、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董事長、總經理;紅塔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金融創新部總經理;現任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首席風險官,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馮勁松先生,董事、工學學士,中級經濟師,民建黨員;1989年7月參加工
作,曾任云南省電子計算中心軟件開發助理工程師;昆明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證券
部電腦部電腦工程師、電腦經理;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總部職員,信
息技術中心副總經理、總經理,金融創新部總經理;紅塔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現任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徐驥女士,董事。管理學碩士,經濟師,中共黨員;2011年參加工作,曾任
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部項目經理、投資發展部副經理,北京華遠大數電
子商務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市華遠世紀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負責人、經
理、執行董事,北京華遠云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現任北京市華遠集團
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投資發展部經理,北京華遠云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長,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新湖陽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長,北京河圖聯合創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華遠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
理,北京華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華遠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華遠
典當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華遠云智能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經理,北京華遠精密
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經理,華遠精密機器(深圳)有限公司董事,華遠云智能
技術(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深圳華遠云聯數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華遠六
象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經理,北京市華遠世紀物業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財務負責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張妮女士,董事。管理學碩士,高級經濟師(副高級),中共黨員;2011年
參加工作,曾任遠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專員、北京市華遠集團
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職員;現任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經理,紅
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理民先生,董事。管理學學士、香港城市大學現代亞洲研究文學碩士;2017
年2月參加工作,曾任深圳市前瞻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投資銀行事業部咨詢顧問,
上海方創金融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運營中心商業分析師,深圳天九共享企業孵
化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投研十二中心投資經理;現任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國際業務部投資經理,深創投索斯福(深圳)私募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
長,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劉胤宏先生,獨立董事。法學碩士,執業律師;2002年參加工作,曾任北京
市金杜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助理;現任北京金誠同達(深圳)律師事務所主
任及高級合伙人,深圳易科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浙江億得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江蘇泰特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深圳冰川
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君山表面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
東鈳銳鍶數控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張翎女士,獨立董事。經濟學學士,中級審計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
注冊資產評估師;1995年參加工作,曾任中國建設銀行廣州分行花都支行主管
會計,深圳執信會計師事務所項目經理,深圳鵬城會計師事務所高級項目經理、
部門副經理,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大華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李穎女士,獨立董事。法學碩士,律師,中共黨員;1999年9月參加工作,
曾任中車北京二七機車有限公司(原鐵道部北京二七機車廠)銷售部科員,北京
市天勤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現任北京市萬商天勤
律師事務所律師,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
公司不設監事會。
王紅女士,監事。管理學學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2011年7月參加工
作,曾任本溪本草堂藥物科技有限公司綜合管理室職員,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經理、復核經理,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主管,北京達美盛軟件股份有
限公司財務主管;現任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財務主管,紅塔紅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王靖女士,職工監事。大學本科學歷,會計師;1996年參加工作,曾任西南
證券深圳福強路營業部會計、深圳市漢鼎投資公司財務主管、紅塔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營業部財務主管等,現任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專戶投
資部總監、產品及市場運營部總監)、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職工監事。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馮勁松先生,總經理。工學學士,中級經濟師,民建黨員;1989年7月參加
工作,曾任云南省電子計算中心軟件開發助理工程師;昆明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證
券部電腦部電腦工程師、電腦經理;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總部職員,
信息技術中心副總經理、總經理,金融創新部總經理;紅塔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董
事;現任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江濤先生,代理財務負責人、代理首席信息官。研究生學歷,工學學士,經
濟師,中共黨員;1991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昆明鐵路局昆明電務段助理工程
師,工行云南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業務部電腦主管、營業部經理,云南金旅信托投
資有限公司證券業務總經理,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人民東路證券營業部總
經理、昆明青年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投資管理總部總經
理、黨群工作部主任、總裁辦公室主任、信用業務部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職工代表監事,兼任云南證券業協會秘書長;現任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
表監事,深圳市紅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理財務負責人、代理首席信息官。
王園先生,督察長(兼風險管理工作負責人)。大學本科學歷,管理學學士,
經濟師;1991年參加工作,曾任四川省糧食局辦公室秘書、四川省川糧開發公司
證券投資部經理、重慶國投深圳證券部投資銀行部高級經理、西南證券深圳福強
營業部副總經理、西北證券廣州營業部總經理等;現任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長(兼風險管理工作負責人),深圳市紅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國菁女士,副總經理。大學本科學歷,經濟師,中共黨員;1991年參加工
作,曾任成都鐵路局昆明工程處職員,云南金旅信托投資公司員工、永安路證券
營業部總經理,紅塔證券昆明永安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昆明環城南路證券營業
部總經理,華夏銀行昆明分行個金部經理,江南證券昆明北京路證券營業部總經
理,紅塔證券昆明滇池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紅塔證券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機
構業務部總經理;現任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銷售業務部總監)。
趙耀先生,副總經理。研究生,CFA(美國注冊金融分析師);2004年參加
工作,曾任諾安基金交易員,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員,紅塔紅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員、基金經理、投資部副總監、投資部總監、總經理助理;現任紅
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公募投資部總監)。
4、本基金基金經理
趙耀先生:香港中文大學金融財務工商管理碩士,廈門大學經濟學學士,CFA
(美國注冊金融分析師)。歷任諾安基金交易員、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員,
具有豐富的大資金運作交易經驗。現任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
公募投資部總監),為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趙耀先生具有多年證券行業交
易、研究、投資領域工作實戰經歷,是深圳市地方級領軍人才,具有深厚的證券
研究功底,良好的專業能力以及豐富的行業經驗,精通于通過宏觀經濟分析對大
類資產配置、通過行為金融學對市場投資者行為的分析以及通過價值分析對個股
的挖掘。2015年5月6日至2018年7月27日以及2024年9月29日至今擔任
紅塔紅土盛世普益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6月
19日至2017年3月2日以及2018年11月23日至2024年4月2日擔任紅塔紅
土盛金新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8月6日至2017
年3月2日以及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6月14日擔任紅塔紅土優質成長
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
12日擔任紅塔紅土盛隆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6月12日至
今擔任紅塔紅土盛隆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3月24日
至2018年7月27日以及2019年7月30日至2021年3月8日擔任紅塔紅土穩
健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7年9月15日至2018
年9月22日擔任紅塔紅土盛商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17年12月8日至2024年4月2日擔任紅塔紅土盛通靈活配置混合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11月6日至今擔任紅塔紅土盛弘靈活配置
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6月2日至2018年7月27日以
及2020年8月24日至今擔任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2020年
10月16日至2024年9月29日擔任紅塔紅土穩健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2021年2月5日至2022年6月13日擔任紅塔紅土盛昌優選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3月30日至今擔任紅塔紅土穩健添利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2022年9月27日至今擔任紅塔紅土新能源主題精選股票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4月7日至2024年9月29日擔任紅塔紅土瑞恒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3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29日擔任
紅塔紅土中證同業存單AAA指數7天持有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24年9
月29日至2025年4月15日擔任紅塔紅土盛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4年9月29日至今擔任紅塔紅土盛豐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紅塔紅土信息產
業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職務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馮勁松先生、江濤先生、趙耀先
生、王靖女士、汪毅先生、黎東升先生。
馮勁松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集人,公司總經理。
江濤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代理財務負責人、代理首席信息官。
趙耀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副總經理(兼公募投資部總監)。
王靖女士,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總經理助理、專戶投資部總監。
汪毅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投資經理。
黎東升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基金經理助理。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
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
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關于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并承諾建立健全的內
部風險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協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0)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2)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關于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在適用于本基金的情況
下,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六、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
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控制目標
(1)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3)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
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
(4)將各種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保障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
面實施,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系統,保障業務穩健運行,減輕或規避各種
風險對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干擾。
2、建立風險控制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
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
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公司風險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應當獨立于風險控制的
建立和執行部門;風險控制委員會、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
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評價和檢查;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
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控制制度不能
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應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
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
的修改和完善。
3、風險控制體系
(1)風險控制制度體系
公司風險控制制度體系由四個不同層次的制度構成:第一個層次是公司章程、
內部控制大綱;第二個層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個層次是管理規范;第四個層
次是具體管理規程。
(2)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風險控制組織體系包括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公司董事會層面對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類風險進行預防和控
制的組織,主要是通過董事會下設的監察及風險控制委員會和督察長來實現的。
①監察及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經營管理和自有資產的運作
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基金資產經營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檢查
和評估;對公司內控機制、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建議方案提交
董事會。
②督察長履行的職責包括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
進行內部監察、稽核;就以上監察、稽核中發現的問題向公司經營管理層通報并
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定期向監察及風險控制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發現公司的
違規行為,應立即向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層次:公司經營管理層包括風險控制委員會、監察稽核部及各職能部門
對經營風險的預防和控制。
①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規性、全
面性、審慎性和適時性;評估公司合規與風險控制的狀況;審議基金投資的風險
評估與績效分析報告;評估公司業務授權方案;審議業務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
交易對手、代銷機構等)的風險預測報告;審議公司新產品、新業務、新市場營
銷渠道等的風險評估報告;協調各相關部門制定突發性重大風險事件和違規事件
的解決方案;界定重大風險事件和違規事件的責任;評估法規政策、市場環境等
發生重大變化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等。
②監察稽核部的主要職責是在督察長的領導下,組織和協調公司內部控制制
度的編寫、修訂工作,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完善;檢查公司內部控制制
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出具監察稽核報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調查
基金及其他類型產品的異常投資和交易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調查;負責公司的法律
事務、合規咨詢、合規培訓、離任審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自身工作中潛在風險的自我檢查和控制,
各部門作為公司風險控制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公司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
根據具體情況制訂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規定、操作流程及內部控制規定并嚴格執行。
4、關于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于整個公司業務。股東會、董事會、監事和經營管理層
必須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
徹執行;各項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
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采取書面形
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
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
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
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
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
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范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
定合理的決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并應建立與所授權
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
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一定的風
險權限額度內;對于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交易業務
實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
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交易部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并及時進行反
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并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
計系統,對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賬,獨立核算;通過復核制度、憑證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
并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設立
了信息披露負責人,并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
加強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信息披露
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方法。
(7)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督察長。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報告,并向董事會負責。督察長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可以
列席公司任何相關會議,調閱公司任何相關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門對所提
出的問題提供有關材料和做出口頭或書面說明;行使中國證監會賦予的其他報告
權和監督權。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并保證監察稽核部的獨立性和權
威性。公司明確了監察稽核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配備了充足的人員,嚴
格制訂了監察稽核工作的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監察稽核部強化
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
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
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內控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管人員具
有明確的內控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活動的獨
立進行,并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到基金
經理、投資經理分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兼任的除外),研究、決
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機制,從制度上減
少和防范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明確自
己的任務、職責,并及時將各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范和減少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風險控制委員會,
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險報
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而
以最快速度做出決策。
(5)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建立了足夠、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計算
機預警系統、投資監控系統,能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采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
立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場風險,以便公司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
對風險進行分散、控制和規避,盡可能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
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控制風險。
6、基金管理人承諾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并承諾將根據市
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工商銀行”)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
聯系電話:010-66105799
聯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24年12月,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208人,平均年齡38
歲,99%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
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托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
托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
和內部控制體系、規范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
行資產托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
全、高效、專業的托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托管銀
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托資產、保險資產、
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QFI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
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貸
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
的托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
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服務。截至2024年12月,中國工商銀行共托管證券
投資基金1442只。自2003年以來,本行連續二十一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
英國《全球托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
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105項最佳托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
最多的國內托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
評。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在風險管理的實操過程中根據國際公認的內部控
制COSO準則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與評價五個
方面構建起了托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并納入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始終秉持規范運作的原則,將建立系
統、高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視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托管業務
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的不斷出現,資產托管部自始至終將風險管理置于與
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范和控制為托管業務生存與發展的生命線。
資產托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相關業務
崗位,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對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風險負責。從2005年至今,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十八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權
威的ISAE3402審閱,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
第三方對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認可,也證明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托管銀
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1、內部控制目標
(1)資產托管業務經營管理合法合規;
(2)促進實現資產托管業務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
(3)資產托管業務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和資產安全;
(4)提高資產托管經營效率和效果;
(5)業務記錄、會計信息和其他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
覆蓋資產托管業務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機構、部門和從業人員。
(2)重要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在全面控制基礎上,關注重要業
務事項、重點業務環節和高風險領域。
(3)制衡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在機構設置、權責分配及業務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適應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當與經營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
特點相適應,并進行動態調整,以合理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5)審慎性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
設立機構或開展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均應堅持內控優先。
(6)成本效益原則。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應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
合理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3、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納入全行統一的內部控制體系。
(1)總行資產托管部根據內部控制基本規定建立健全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
制體系,作為全行托管業務的牽頭管理部門,根據行內內部控制基本規定建立健
全內部控制體系,建立與托管業務條線相適應的內部控制運行機制,確定各項業
務活動的風險控制點,制定標準統一的業務制度;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合理保
證托管業務流程的經營效率和效果,組織開展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措施的執行、
監督和檢查,督促各機構落實控制措施。
(2)總行內控合規部負責指導托管業務的內控管理工作,根據年度工作重
點,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開展相關業務監督檢查,將托管業務檢查項目整合到全
行業務監督檢查工作中,將全行托管業務納入內控評價體系。
(3)總行內部審計局負責對資產托管業務的審計與評價工作。
(4)一級(直屬)分行資產托管業務部門作為內部控制的執行機構,負責組
織開展本機構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及自查工作,及時整改、糾正、處理存在的問
題。
4、內部控制措施
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堅持把風險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內部控制制度體
系,包括《資產托管業務管理規定》、《資產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管理辦法》、《資產
托管業務全面風險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營運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合
同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資產托管業務系統管理辦法》、
《資產托管業務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資產托管業務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等,
在環境、制度、流程、崗位職責、人員、授權、創新、合同、印章、服務質量、
收費、反洗錢、防止利益沖突、業務連續性、考核、信息系統等全方面執行內部
控制措施。
5、風險控制
資產托管業務切實履行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的主體職責,按照“主動防、智
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動將資產托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全面風險
管理體系,以“管住人、管住錢、管好防線、管好底線”為管理重點,搭建適應
資產托管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架構,通過推進托管業務體制機制與完善集約化營
運改革、建立資產托管風險管理委員會機制、完善資產托管業務制度體系、加強
資產托管業務隊伍建設、科技賦能、建立健全應急災備體系、建立審計發現問題
整改臺賬、加強人員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風險、合規風險、聲譽風險、信
息科技風險和次生風險。
6、業務連續性保障
中國工商銀行制訂了完善的資產托管業務連續性工作計劃和應急預案,具備
行之有效的災備恢復方案、充足的移動辦公設備、同城異城相結合的備份辦公場
所、必要的工作人員、科學清晰的AB崗位設置及定期演練機制。在重大突發事
件發生后,可根據突發事件的對托管業務連續性營運影響程度的評估,適時選擇
或依次啟動“原場所現場+居家”、“部分同城異地+居家”、“部分異城異地+居家”、
“異地全部切換”四種方案,由“總部+總行級營運中心+托管分部+境外營運機
構”形成全球、全天候營運網絡,向客戶提供連續性服務,確保托管產品日常交
易的及時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
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
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
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個月開始。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或有
關基金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
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
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
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灣一路399號前海嘉里商務中
心四期1棟2301
法定代表人:江濤
聯系人:胥阿南
電話:(0755)33372651
傳真:(0755)33379015
客服電話:4001-666-916
網址:www.htamc.com.cn
2、其他銷售機構
序號 銷售機構名稱 銷售機構信息
1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客服電話:95561 網址:www.cib.com.cn
2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 5047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客服電話:95511 網址:www.bank.pingan.com
3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345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客服電話:95574 網址:www.nbcb.com.cn
4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梅林街道梅都社區中康路136號深圳新一代產業園2棟3703-A 法定代表人:張斌 客服電話:400-066-1199 網址:www.xinlande.com.cn
5 廈門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廈門市思明區長青北里112號601B室 法定代表人:林勁 客服電話:400-6533-789 網址:www.xds.com.cn
6 江蘇天鼎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南京市秦淮區長白街100號金陵科技學院秦淮硅巷大學科技園B2棟4層403室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服電話:025-66001155 網址:www.tdtz888.com
7 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47號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客服電話:025-66046166轉856 網址:www.huilinbd.com
8 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錦康路258號第10層(實際樓層第9層)02A單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電話:021-50810673 網址:www.wacaijijin.com
9 大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貴州省貴陽市高新區湖濱路109號瑜賽進豐高新財富中心26層1號 法定代表人:何帥 客服電話:400-888-0008 網址:www.urainf.com
10 眾惠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長嶺北路貴陽國際金融中心二期商務區第C4棟30層1號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客服電話:400-839-1818 網址:www.zhfundsales.com
11 貴州省貴文文化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龍洞堡電子商務港太升國際A棟2單元5層17號 法定代表人:陳成 客服電話:0851-85407888 網址:www.gwcaifu.com
12 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龍華東路868號2208室 法定代表人:孫瑩 客服電話:021-50206003 網址:www.msftec.com
13 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6層(集中登記地) 法定代表人:吳衛國 客服電話:400-821-5399 網址:www.noah-fund.com
14 深圳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一期四層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電話:4006-788-887 網址:www.zlfund.cn
15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二層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服電話:95021 網址:www.1234567.com.cn
16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501號6211單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電話:400-700-9665 網址:www.douruis.com
17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電話:95188-8 網址:www.fund123.cn
18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服電話:400-820-2899 網址:www.erichfund.com
19 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號903室 法定代表人:吳強 客服電話:952555 網址:www.ijijin.com.cn
20 北京展恒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6層601內0615A 法定代表人:閆振杰 客服電話:400-818-8000 網址:www.myfund.com
21 上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海基六路70弄1號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客服電話:400-032-5885 網址:www.leadfund.com.cn
22 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9號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華 客服電話:400-080-3388 網址:www.puyifund.com
23 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乙118號12層01D、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湯蕾
客戶電話:400-6099-200 網址:www.puzefund.com
24 深圳騰元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聽海大道5059號前海鴻榮源中心A座2404B 法定代表人:張帆 客服電話:400-990-8601 網址:www.tenyuanfund.com
25 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667弄107號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欣 客服電話:400-101-9301 網址:www.tonghuafund.com
26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4層401-2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服電話:400-055-5728 網址:www.hcfunds.com
27 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大街79號MSDC1-28層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陳萍 客服電話:400-111-0889 網址:www.gomefund.com
28 上海大智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單元 法定代表人:張俊 客服電話:021-20292031 網址:www.wg.com.cn
29 北京加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6號樓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由 客服電話:400-820-1115 網址:www.jiahejijin.com
30 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1500號8層M座 法定代表人:簡夢雯 客服電話:400-799-1888 網址:www.520fund.com.cn
31 上海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華涇路507號4幢2層223室 法定代表人:付鋼 客服電話:021-68809999 網址:www.gxjlcn.com
32 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蘭溪路900弄15號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電話:400-118-1188 網址:www.66liantai.com
33 泰信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乙118號10層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電話:400-004-8821 網址:www.taixincf.com
34 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500號30層3001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電話:400-820-5369 網址:www.jiyufund.com.cn
35 深圳富濟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福華三路88號財富大廈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電話:0755-83999907 網址: www.fujifund.cn
36 上海攀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116、128號7層(名義樓層,實際樓層6層)03室 法定代表人:鄭新林 客服電話:021-68889082 網址:www.weonefunds.com
37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源深路1088號7層(實際樓層6層) 法定代表人:陳祎彬 客服電話: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38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琴朗道91號1608、1609、1610辦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電話:020-89629066 網址:www.yingmi.cn
39 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電話:400-684-0500 網址:www.ifastps.com.cn
40 中證金牛(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金麗南路3號院2號樓1至16層01內六層1-253室 法定代表人:吳志堅 客服電話:4008-909-998 網址:www.jnlc.com
41 上海愛建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336號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吳文新 客服電話:400-803-2733 網址:www.ajwm.com.cn
42 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76號(寫字樓)1號樓4層1-7-2 法定代表人:鄒保威 客服電話:95118 網址:kenterui.jd.com
43 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22號諾德大廈2層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懷東 客服電話:4000-899-100 網址:www.yibaijin.com
44 上海云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金橋路27號、明月路1257號1幢1層103-1、103-2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姚楊 客服電話:4008201515 網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園社區科苑路15號科興科學園B棟B3-1801 法定代表人:賴任軍 客服電話:400-8224-888 網址:www.jfz.com
46 北京雪球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34號院6號樓15層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電話:400-159-9288 網址:danjuanfunds.com
47 深圳市前海排排網基金銷售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柳 客服電話:400-666-7388 網址:www.ppwfund.com
48 萬家財富基金銷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天津自貿區(中心商務區)迎賓大道1988號濱海浙商大廈公寓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戴曉云 客服電話:010-59013895 網址:www.wanjiawealth.com
49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 層 1301 室-1305 室、14 層 法定代表人:竇長宏 客服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
50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法定代表人:劉成 客服電話:4008-888-108 網址:www.csc108.com
51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 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張納沙 客服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
52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客服電話:95565 網址:www.cmschina.com
53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2號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傳輝 客戶電話:95575 網址:www.gf.com.cn
54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www.cs.ecitic.com
55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西營街8號院1號樓7至18層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電話:4008-888-888、95551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56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電話:4008888001、95553 網址:www.htsec.com
57 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9號安信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段文務 客服電話:95517 網址:www.sdicsc.com.cn
58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電話:95548 網址:sd.citics.com
59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電話:95330 網址:www.dwzq.com.cn
60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臨江大道395號901室(部位:自編01號)1001室(部位:自編01號) 法定代表人:陳可可 客服電話:95548 網址:www.gzs.com.cn
61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62 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號附1號 法定代表人:沈春暉 客服電話:956060 網址:www.hongtastock.com
63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法定代表人:戴彥 客服電話:95357 網址:www.18.cn
64 粵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大道60號開發區金控中心19、22、23層 法定代表人:崔洪軍 客服電話:95564 網址:www.ykzq.com
65 華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南川工業園區創業路108號 法定代表人:鄧暉 客服電話:95305 網址:www.jzsec.com
66 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前灘大道199弄5號10層 法定代表人:江偉 客服電話:956021 網址:www.ajzq.com
67 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高新大道446號天風證券大廈20層 法定代表人:龐介民 客服電話:95391、400-800-5000 網址:www.tfzq.com
68 麥高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沈陽市沈河區熱鬧路49號(2-5 D-K 1-3 A-K 3-5 D-K)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電話:400-618-3355 網址:www.wxzq.com
69 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銀翔路799號506室-2 法定代表人:馬永諳 客服電話:400-080-8208 網址:www.licaimofang.com
70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360-1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16層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電話:95510 網址:fund.sinosig.com
71 云南紅塔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東風南路2號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客服電話:0877-96522 網址:www.ynht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
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前灣一路399號前海嘉里商務中
心四期1棟2301
法定代表人:江濤
電話:(0755)33328600
傳真:(0755)33379033
聯系人:許藝然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05室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經辦律師:廖海、劉佳
聯系人:劉佳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畢馬威大樓8層
法定代表人:鄒俊
電話:86 (10) 8508 5000
傳真:86 (10) 8508 5000
簽章注冊會計師:葉凱韻、黃傾媛
聯系人:柳育慈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并經證監許可[2016]757號文注冊募集。
一、基金的類別
貨幣市場基金
二、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三、基金存續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額類別
1、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額數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額按照不同的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將設A類和B類兩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并單獨
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額分類如下:
A類份額 B類份額
分級標準(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 ≥500萬份
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0.25% 0.01%
首次認(申)購最低金額 1元 500萬元
追加認(申)購最低金額 1元 1元
在銷售機構保留的最低份額 1份 500萬份
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份額分類
進行調整并公告。
2、基金份額類別的限制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互相轉
換,但依據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約定因申購、贖回、基金轉換等交易而發生基
金份額自動升級或者降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關程序后,調整申購各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限制及規則,基金管理人必須
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額的自動升降級
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達到B類基金份額類別的最
低份額要求時,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該類基金份額全部升
級為B類基金份額。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不能滿足該類
基金份額最低份額要求時,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該類基金
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在履行相關程序后,調整基金份額
升降級的數額限制及規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募集期及募集結果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27日,經會計師事務所驗
資,基金募集期共募集有效認購份額422,731,348.00份,利息結轉份額6,555.22
份,合計422,737,903.22份,募集戶數為332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
于5000萬元的,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
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
定。
如屆時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變更或補
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執行。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申購、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本基金已于2016年7月1日開始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
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其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凈值為1.00元的基
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基金銷
售機構另有規定的,以基金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4、投資人在全部贖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額時,其賬戶內待結轉的基金收益
將全部結轉,再進行贖回款項結算。部分贖回基金份額時,賬戶未付收益為正時
不兌付賬戶未付收益;賬戶未付收益為負時,剩余的基金份額必須足以彌補其當
前累計收益為負時的損益,否則將自動按部分贖回份額占投資人基金賬戶總份額
的比例結轉當前部分累計收益,再進行贖回款項結算。
5、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
先出”的原則進行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
請即為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否則所提交的申購申請無效。
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
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由此產生的利息等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投資
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
所提交的贖回申請無效。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
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支付贖回款
項。正常情況下,投資人贖回(T日)申請成功后,贖回款項于T+3日(包括該
日)內從基金托管賬戶劃出,經銷售機構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如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交換系統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業務流程,則贖回款項劃
付時間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
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
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
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
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怠于履行前述
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
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
1、首次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每個基金賬戶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1
元人民幣;首次申購本基金B類基金份額的,每個基金賬戶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
500萬元人民幣。追加申購本基金A類、B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人
民幣。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投資人當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3、本基金將根據運作和資產配置情況,設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告可
接受的基金每一開放日的單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上限、單個賬戶單日累
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上限、單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上限、單個賬戶單
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上限、單筆申購贖回上限。
4、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本基金按照份額進行贖回,單
筆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額,最低賬面份額為1份。
5、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將導致其單個基金賬戶內留存的基金份額不足基金管
理人規定的最低持有份額時,投資者應一次性全部贖回;如投資者未一次全部提
交贖回申請,銷售機構有權以投資者在其單個基金賬戶內留存的該基金全部份額
為限,辦理贖回(如因分紅再投資、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巨額贖回、基金轉換
等原因導致的賬戶余額少于最低持有份額的情況,不受此限)。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
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通常情況下不收取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但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時除外:
(1)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當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國
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為確保基金平穩運作,避免誘
發系統性風險,本基金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
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
金財產。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上述做法無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2)如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當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
強制贖回費用。
2、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1.00元。
3、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采用“金額申購、份額確認”的方式。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1.00
例:某投資人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
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00/1.00=100,000.00份
4、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本基金的贖回采用“份額贖回、金額確認”的方式。
在不收取強制贖回費的情況下,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若投資人全部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元﹢贖回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
若投資人部分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如其賬戶中的累計未付收益為正或該
筆贖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額足以彌補其累計至該日的未付收益負值時,贖回金
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1.00元
例1:某投資人持有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100,000份,全部贖回,贖回份額
對應的未付收益為1.5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00×1.00+1.50=100,001.50元
例2:某投資者持有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10萬份,累計收益為100元,T
日該投資者贖回5萬份,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50,000×1.00=50,000.00(元)
5、申購份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誤差歸入基金財產。
6、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轉入申請可按同樣的方式處理: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投資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本基金的申購。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
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本基金每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9、單一賬戶每日累計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0、單筆申購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1、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正
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7、11、13、14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
公告。對于上述第8、9、10項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布
相關申購上限設定。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
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在
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本基金出現當日凈收益或累計未分配凈收益小于零的情形,為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本基金的贖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
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本基金每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8、單一賬戶每日累計贖回金額/凈贖回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9、單筆贖回金額達到基金管理人所設定的上限。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10、11項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對于上述第7、8、9項拒絕贖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布相關贖回上限設定。已確認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
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
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
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其中包括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
10%的情形。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
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
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
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
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電子郵件或由基金銷售機構通知
等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兩日內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
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
凍結方式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
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定
來處理。
十六、其他業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
份額質押等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控制投資組合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
投資回報。
二、投資范圍
(一)現金;
(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
同業存單;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
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四)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
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組合高度流動性的前提下,結合對國內外宏觀經濟運行、金融
市場運行、資金流動格局、貨幣市場收益率曲線形態等各方面的分析,合理安排
組合期限結構,積極選擇投資工具,采取主動性的投資策略和精細化的操作手法,
發現和捕捉市場的機會,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具體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預期策略
通過短期利率水平預期策略,深入研究國內外宏觀經濟趨勢、分析國家貨幣
政策導向、短期資金市場利率波動、資本市場資金面的情況和流動性的變化,對
短期利率走勢形成合理預期,并據此調整基金貨幣資產的配置策略。當預期短期
利率呈下降趨勢時,側重配置期限稍長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則側重配置期限
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線分析策略
收益曲線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資品種之間進行的配置,通過考察收益率曲線
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尋求在一段時期內獲取因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而導致的
債券價格變化所產生的超額收益。貨幣市場收益率曲線的形狀反映當時短期利率
水平之間的關系,反映市場對較短期限經濟狀況的判斷及對未來短期經濟走勢的
預期。
3、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結合宏觀經濟和利率預期分析,在合理運用量化模型的基礎上,動態確定并
控制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滿足可能的、突發的現金需求,同時保持組合
的穩定收益;特別在債券投資中,根據收益率曲線的情況,投資一定剩余期限的
品種,穩定收益,鎖定風險,滿足組合目標期限。
4、類別品種配置策略
在保持組合資產相對穩定的條件下,根據不同類別資產的流動性指標,決定
各類資產的當期配置比例;再通過評估各類資產的收益水平、市場偏好、投資限
制、基金收益目標等決定不同類別資產的具體資產配置比率。以此實現兩個目標:
一是滿足基金流動性需求,二是獲得投資收益。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本著謹慎性原則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資產支持證券定價模型對
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定價,通過持續的信用評級分析和跟蹤、量化模型評估、投資
限額控制等方法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和控制,并在此基礎上
提高組合收益。基金管理人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個券選擇、信用產品交易策略
等各種策略,精選品種,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獲取長期穩定收益。
6、回購策略
當預期市場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勢平穩時,通過將剩余期限相對較長的短期
債券進行回購質押,融資后再購買短期債券。在融資成本低于短期債券收益率時,
該投資策略的運用可實現正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密切跟蹤銀行大額存單、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以及
各種衍生產品的動向,一旦監管機構允許基金參與此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本基金
將在屆時相應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根據對該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
資目標的投資策略,在充分考慮該投資品種風險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謹慎投資。
四、投資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并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
整投資范圍。
(二)投資組合限制
1、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
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根據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集中度,對上述投資組合實施如下調整: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
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
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4)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
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
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
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資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據協議可以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9)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
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
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10)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低于5%;
(11)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
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不得超過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
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
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
信用評級。本基金應投資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
(含AAA)或相當于AAA級信用級別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
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4)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5)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40%;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8)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
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
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8)、(10)、(13)、(16)、(17)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
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存
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本基金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在適用于本基金的情況
下,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與平均剩余存續期的計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計算公式如下:
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剩余期限-Σ投
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剩余期限+債券正回購×剩余期限)/(投資于金融工
具產生的資產-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債券正回購)
其中: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資產包括現金類資產(含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
易保證金、證券清算款、買斷式回購履約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
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
(含一年)的逆回購、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中央銀行票據、買斷式回購
產生的待回購債券、或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
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于金融工具產生的負債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正回購、買斷
式回購產生的待返售債券等。
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附息債券成本包括債券的面值和折溢價;貼現式
債券成本包括債券投資成本和內在應收利息。
2、平均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公式如下:
3、各類資產和負債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確定
(1)銀行活期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
為0天;證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數計算;
(2)回購(包括正回購和逆回購)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
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買斷式回購產生的待回購債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續期限為該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
限以計算日至回購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3)銀行定期存款、同業存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
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且沒有利息損失
的銀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協議到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
算;銀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存款協議中約定的通知期計算;
(4)中央銀行票據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中央銀行票據到
期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5)組合中債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是指計算日至債券到期日為止
所剩余的天數,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期限以計算日至下一個利率調
整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允許投資的可變利率或浮動利率債券的剩余存續期限以計算日至債券到期
日的實際剩余天數計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的計算結果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點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續期限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稅后)。
根據基金的投資標的、投資目標及流動性特征,本基金選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稅后利率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
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于本基金業績基準時,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并及時公告,
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屬于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其長期平均風
險和預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的法
律責任。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于2025年4
月17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
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
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
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報告中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本報告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資 525,167,678.65 45.18
其中:債券 464,935,240.29 40.00
資產支持證券 60,232,438.36 5.18
2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360,995,019.11 31.06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3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276,197,321.40 23.76
4 其他資產 200.00 0.00
5 合計 1,162,360,219.16 100.00
2、報告期債券回購融資情況
序號 項目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0.68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2 報告期末債券回購融資余額 - -
其中:買斷式回購融資 - -
注:報告期內債券回購融資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為報告期內每個交
易日融資余額占資產凈值比例的簡單平均值。
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的說明
報告期內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未超過資產凈值的20%。
3、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況
項目 天數
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 48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6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5
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過120天情況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貨幣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過120天。
(2)報告期末投資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號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資產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各期限負債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1 30天以內 59.83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 利率債 - -
2 30天(含)—60天 12.04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 利率債 - -
3 60天(含)—90天 14.57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 利率債 - -
4 90天(含)—120天 5.09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 利率債 - -
5 120天(含)—397天(含) 8.40 -
其中: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 利率債 - -
合計 99.93 -
4、報告期內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超過240天情況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貨幣基金投資組合平均剩余存續期限未超過240天。
5、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20,088,977.53 1.73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同業存單 444,846,262.76 38.28
8 其他 - -
9 合計 464,935,240.29 40.01
10 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 - -
6、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債券投資明
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債券數量(張)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 凈值比例(%)
1 112410118 24興業銀行CD118 800,000 79,902,188.72 6.88
2 112514002 25江蘇銀行CD002 500,000 49,995,549.63 4.30
3 112403206 24農業銀行CD206 500,000 49,880,954.62 4.29
4 112406192 24交通銀行CD192 500,000 49,811,982.36 4.29
5 112509073 25浦發銀行CD073 500,000 49,801,694.73 4.29
6 112482494 24寧波銀行CD089 500,000 49,714,486.59 4.28
7 072410269 24東海證券CP002 200,000 20,088,977.53 1.73
8 112419390 24恒豐銀 200,000 19,961,494.57 1.72
行CD390
9 112591597 25江蘇蘇商銀行CD021 200,000 19,958,031.41 1.72
10 112405201 24建設銀行CD201 100,000 9,965,638.01 0.86
7、“影子定價”與“攤余成本法”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
項目 偏離情況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絕對值在0.25(含)-0.5%間的次數 0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高值 0.0143%
報告期內偏離度的最低值 -0.0383%
報告期內每個工作日偏離度的絕對值的簡單平均值 0.0149%
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2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負偏離度的絕對值未達到0.25%。
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0.5%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正偏離度的絕對值未達到0.5%。
8、報告期末按攤余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明細
序號 證券代碼 證券名稱 數量(份) 攤余成本(元) 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
1 144940 1興知1A 200,000 20,088,043.84 1.73
2 264145 星悅11A 200,000 20,078,706.85 1.73
3 146041 熠月5A 200,000 20,065,687.67 1.73
9、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基金計價方法說明
本基金采用攤余成本法計價,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和折價,在其剩余存續期內攤銷,每日計提收
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額凈值,基金賬面份額凈值為1.0000元。
(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
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4農業銀行CD206(代碼:112403206)發行主體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如下違法違規事實于2025年1月27日受到中國人民銀行警告,沒收違法
所得487.594705萬元,罰款4672.941544萬元的處罰:(一)違反賬戶管理規
定;(二)反清算管理規定;(三)違反特約商戶實名制管理規定等,共計12條
違規行為。
24交通銀行CD192(代碼:112406192)發行主體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如下違法違規事實于2024年6月3日受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罰款合計160
萬元的處罰:(一)安全測試存在薄弱環節;(二)運行管理存在漏洞;(三)數
據安全管理不足;(四)災備管理不足等,共計4條違規行為。
基金的基金經理根據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資管理制度,在投資授權范圍內,
經正常投資決策程序進行了投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投資管理制度。
除24農業銀行CD206(代碼:112403206)、24交通銀行CD192(代碼:
11240619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報告期未出現被監管部門
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3)其他資產
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利息 -
4 應收申購款 200.00
5 其他應收款 -
6 其他 -
7 合計 200.00
(4)投資組合報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業績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
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
投資者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
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基金凈值表現
(一)基金份額凈值收益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A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2617% 0.0012% 0.8019% 0.0000% 0.4598% 0.0012%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4998% 0.0010% 1.3781% 0.0000% 2.1217% 0.0010%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4614% 0.0020% 1.3781% 0.0000% 2.0833% 0.002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3057% 0.0017% 1.3781% 0.0000% 0.9276% 0.0017%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8434% 0.0020% 1.3819% 0.0000% 0.4615% 0.002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9972% 0.0009% 1.3781% 0.0000% 0.6191% 0.0009%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4873% 0.0010% 1.3781% 0.0000% 0.1092% 0.001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7109% 0.0006% 1.3781% 0.0000% 0.3328% 0.0006%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4925% 0.0007% 1.3819% 0.0000% 0.1106% 0.0007%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0.3146% 0.0007% 0.3381% 0.0000% -0.0235% 0.0007%
2016年6月2日至2025年3月31日 21.1050% 0.0024% 12.8552% 0.0000% 8.2498% 0.0024%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結轉份額。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B
階段 凈值增長率① 凈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4023% 0.0012% 0.8019% 0.0000% 0.6004% 0.0012%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7479% 0.0010% 1.3781% 0.0000% 2.3698% 0.0010%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7094% 0.0020% 1.3781% 0.0000% 2.3313% 0.002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5516% 0.0017% 1.3781% 0.0000% 1.1735% 0.0017%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881% 0.0020% 1.3819% 0.0000% 0.7062% 0.002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433% 0.0009% 1.3781% 0.0000% 0.8652% 0.0009%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7319% 0.0010% 1.3781% 0.0000% 0.3538% 0.001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9548% 0.0006% 1.3781% 0.0000% 0.5767% 0.0006%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7379% 0.0007% 1.3819% 0.0000% 0.3560% 0.0007%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0.3741% 0.0007% 0.3381% 0.0000% 0.0360% 0.0007%
2016年6月2日至2025年3月31日 23.6993% 0.0024% 12.8552% 0.0000% 10.8441% 0.0024%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結轉份額。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凈值收益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率變動的比較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
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
銷,每日計提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
基金資產凈值。在有關法律法規允許交易所短期債券可以采取“攤余成本法”前,
本基金暫不投資于交易所短期債券。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
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
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
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
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
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
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
者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
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
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或者采取暫停接受所有贖回申請并終止基
金合同進行財產清算等措施。當上述情形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
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
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
現收益,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結轉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0.001,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
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任一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
收益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以
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
資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
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
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登記公司及存款銀行發送的數
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
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各類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
進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
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
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
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
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投資
人在當日收益支付時,若當日凈收益大于零,則增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
若當日凈收益等于零時,則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采
取必要措施盡量避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基金凈收益小于零時,則縮減基
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
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計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個工作日進行收益分配。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
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
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假日順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見
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章節。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證券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10、貨幣經濟服務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對于由B類降級為A類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降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適用A類
基金份額的費率。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01%,對于由A類升級為
B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升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享受B
類基金份額的費率。兩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相同,具體如下:
H=E×該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
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費
率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
體、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
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
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累計凈值、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已實現收益/當日該類基金份
額總額×10000
365/77?????R???i
?1+?1??100%?????
10000??????i=1??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為最近第i個自然日(包括計算當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類
似規則計算。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不晚于每個開放
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
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于節假日結束后第2個自然
日,公告節假日期間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工作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
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采用電子文本或書面報
告方式。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
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
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至少披露報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額
持有人的類別、持有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
告書,并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資產凈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
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
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5)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資產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1)當“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
產凈值偏離度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
(22)本基金遇到極端風險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使用固有資金從本基
金購買相關金融工具;
(23)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
大事項時;
(24)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
存單時;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資產凈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
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決議生效之日起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生效之日后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本基金變現期結束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已成立,則本基金由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風險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申購贖回風險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個開放日對本基金的累計申購或對單一賬戶
的累計申購設定上限。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接受后將使當日申購相關控制指標
超過上限,則投資人的申購申請可能確認失敗。
(2)特定條件下,如基金收益為負、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況,基金可能暫
停申購,投資人可能面臨無法申購本基金的風險。
(3)特定條件下,如基金收益為負、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況,基金可能暫
停贖回,投資人可能面臨無法贖回本基金的風險。
(4)本基金可能出現節假日集中贖回量較大,而本基金在短時間內無法及
時變現基金資產,導致本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
2、收益分配風險
(1)本基金存在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的風險;如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付收
益為負,在持有人全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將從持有人贖回基金款中扣
除;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未申請贖回或申請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時,則基金管理人將
縮減持有人剩余基金份額。
(2)本基金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1元,若投資人申購份額
較少,由于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可能出現當日基金
收益無法顯示的情況。
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投資人提交了贖回申請后,基金管理人無法及時變現基金資
產,導致贖回款交收資金不足的風險;或者為應付贖回款,變現沖擊成本較高,
給基金資產造成較大的損失的風險。大部分債券品種的流動性較好,也存在部分
企業債、資產支持證券、回購等品種流動性相對較差的情況,如果市場短時間內
發生較大變化或基金贖回量較大可能會影響到流動性和投資收益。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章節。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現金及各類貨幣市場工具,同時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資的原
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
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占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采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暫停基金估值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于各類流動性風
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
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
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
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機會成本風險
由于本基金申購贖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對流動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須保持
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付贖回的需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過多而
帶來的機會成本風險,本基金長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場平均水平。
5、系統故障風險
本基金每日進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統實現要求更高,可能出現系統故障導
致基金無法正常估值或辦理相關業務的風險。
二、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
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變化。基金投資于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
于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
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3)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
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
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
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凈值信息、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和銷售服務費,但根據法律
法規的要求提高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低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增加、減少或調整
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規則進行調整;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5)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設日常機構的,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設日常機構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
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
定不召集,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
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
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
開;
5、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
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
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以及法律法規、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
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參加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
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
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參加,方可召
開。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
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參加,方可召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
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含1/2)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1/2以上(含1/2)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
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
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各類基金份
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每日進
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
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
于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
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
資(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投資人
在當日收益支付時,若當日凈收益大于零,則增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若
當日凈收益等于零時,則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
必要措施盡量避免基金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基金凈收益小于零時,則縮減基金
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
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個工作日進行收益分配。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假日期間的每萬
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開放
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
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假日順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告。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
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證券賬戶開戶費用、銀行賬戶維護費用;
10、貨幣經濟服務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
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
服務費率為0.01%,基金份額升級與降級的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兩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相同,具體如下:
H=E×該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
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基金銷售服務費率等相關
費率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
執行。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
同業存單;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
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4)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
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二)投資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二)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20天,平
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根據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集中度,對上述投資組合實施如下調
整: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
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
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
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
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
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4)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
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
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
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資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據協議可以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9)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
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
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10)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低于5%;
(11)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
易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不得超過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
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
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
信用評級。本基金應投資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
(含AAA)或相當于AAA級信用級別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5)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40%;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范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8)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
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
款及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
10%;
(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變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上述第(1)、(10)、(13)、(16)、(17)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
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三)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本基金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的,在適用于本基金的情
況下,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
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
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已
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2個自然
日,公告節假日期間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節假日后首個工作日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
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將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資產凈
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述市場交易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
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決議生效之日起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決議生效后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本基金變現期結束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已成立,則本基金由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
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
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濤
成立時間:2012年6月12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2]
643號
注冊資本:4.96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資產管理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755-36855888
傳真:0755-33379033
聯系人:陳國婧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
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
同業存單;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
工具、資產支持證券;
(4)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
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
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
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
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根據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集中度,對上述投資組合實施如下調整: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
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
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
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4)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
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
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6)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
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
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資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據協議可以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9)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
一商業銀行的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10)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
計不得低于5%;
11)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
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
得超過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
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
用評級。本基金應投資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級別評級為AAA以上(含
AAA)或相當于AAA級信用級別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
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
以全部賣出;
14)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
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5)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40%;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
資;
18)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
其發行的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變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上述第1)項、第10)項、第13)項、第16)項、第17)項外,因證券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
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對于因法律法規變化導致本基金投資范圍及
投資限制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書面同意后
方可納入投資監督范圍。基金管理人知曉基金托管人投資監督職責的履行受外部
數據來源或系統開發等因素影響,基金管理人應為托管人系統調整預留所需的合
理必要時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
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本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與同業
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本基金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
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
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
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
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
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
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
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
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
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托管人有權報告中
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
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
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
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應為公司推薦交易對手庫
中成員,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調整交易對
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不在名單中的交易對
手進行交易時,由于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后有
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
審核交易對手是否在名單內列明。
5、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存款銀行名單為公司推薦的
存款銀行名單中銀行,本基金投資于銀行存款出現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
的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
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對于存款銀行名單進行調
整。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存款銀行是否在名單
內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
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應當督促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
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
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
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
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
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
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
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
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
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
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
的銀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
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
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營賬
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
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
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實
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
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
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重大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
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
件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對于無法取
得二份以上合同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
傳真或復印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基金管理人每個工
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基金托管
人復核,按規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
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
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
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
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雙方認可
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計算結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
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予以公布。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
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
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
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
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登記機構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賬戶
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
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
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
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有
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托管協議的變更和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
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
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本基金變現期結束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已成立,則本基金由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告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7)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
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8)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9)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0)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網上開戶及交易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htamc.com.cn)辦理開戶、認購/申購、
贖回及信息查詢等業務。有關基金管理人直銷具體規則請參見基金管理人網站相
關公告和業務規則。
二、賬戶及信息查詢服務
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可享有場外基金交易查詢、賬戶查詢和基金管
理人依法披露的各類基金信息等服務,包括基金產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稱、
管理人名稱、基金代碼、風險等級、持有份額、單位凈值、收益情況等)、基金
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報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各類資料。
三、賬單及資訊服務
1、對賬單服務
(1)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向定制對賬單服務的投資者定期發送場
外交易電子郵件對賬單(包括基金名稱、基金代碼、持有份額等基金保有情況信
息),電子郵件地址不詳的除外。
(2)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資者的場內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場
內交易,請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相關條款為準)對賬單服務,投資者
可到交易網點打印或通過交易網點提供的自助、電話、網上服務等渠道查詢。
2、資訊服務
投資者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定期通過電話、短信、郵件、微信等方式提
供與投資者相關的賬戶服務通知、交易確認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動消息、營
銷信息等資訊服務。如需取消相應資訊服務,可按照相關指引退訂,或通過基金
管理人客戶服務熱線4001-666-916人工服務方式退訂。
四、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投資人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熱線4001-666-916可享有如下服務:
1、自助語音服務(7×24小時):提供基金凈值信息、賬戶信息等自助查
詢服務。
2、人工服務:每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及因此導致的證券交易所休市日
除外)9:00-11:30、13:00-17:00。投資人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咨詢、信息
查詢、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制等專項服務。
五、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人工熱線、書信、電子郵件、傳真及各
銷售機構網點柜臺等不同的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
訴或提出建議。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聯系
方式聯系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協商
解決。
一、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報告期內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情況
投資者類別 報告期內持有基金份額變化情況 報告期末持有基金情況
序號 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者 超過20%的時間區間 期初 份額 申購 份額 贖回 份額 持有份額 份額占比(%)
機構 1 2025-01-17至2025-01-19/2025-01-21至2025-02-05/2025-02-28至2025-03-16/2025-03-18至2025-03-27 395,195,989.43 1,066,750.40 172,000,000.00 224,262,739.83 1 9.30
2 2025-03-21至2025-03-25 179,998,259.96 673,096.02 0.00 180,671,355.98 1 5.55
3 2025-02-20至2025-02-27 48,456,523.22 297,297,795.17 345,754,318.39 0.00 0.00
產品特有風險
1、巨額贖回的風險 持有基金份額比例較高的投資者大量贖回時,更容易觸發巨額贖回條款,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2、流動性風險 基金在短時間內無法變現足夠的資產予以應對,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困難,導致流動
性風險。
3、基金規模較小導致的風險
持有基金份額比例較高的投資者集中贖回后,可能導致基金規模較小,可能導致部分投資
受限而不能實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目的及投資策略,基金持續穩定運作可能面臨一定困
難。本基金管理人將繼續勤勉盡責,執行相關投資策略,力爭實現投資目標。
4、基金凈值大幅波動的風險
因基金凈值精度計算問題,或因贖回費收入歸基金資產,導致基金凈值出現較大波動;持
有基金份額比例較高的投資者大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
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
5、持有人大會投票權集中的風險
當基金份額集中度較高時,少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占比較高,其在召開持
有人大會并對審議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可能擁有較大話語權。
6、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風險
持有基金份額比例較高的投資者集中贖回后,可能導致基金資產規模過小,不能滿足存續
的條件,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面臨合同終止清算、轉型等風險。
2、本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期間(2024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2日),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關公告如下:
序號 公告時間 公告名稱 發布媒介
1 2024年4月22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2 2024年4月22日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1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3 2024年5月8日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4 2024年5月8日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4年1號)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5 2024年5月8日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A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6 2024年5月8日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B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7 2024年6月28日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A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8 2024年6月28日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B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9 2024年7月19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2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10 2024年7月19日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2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11 2024年7月19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劃分結果(2024年上半年)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12 2024年8月29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
提示性公告 報刊及網站
13 2024年8月29日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中期報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14 2024年9月21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15 2024年9月21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16 2024年10月25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17 2024年10月25日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3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18 2024年12月11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19 2024年12月11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20 2025年1月17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劃分結果(2024年下半年)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21 2025年1月22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22 2025年1月22日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第4季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23 2025年3月15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24 2025年3月28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25 2025年3月28日 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2024年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26 2025年3月28日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過證券公司交易及傭金支付情況(2024年下半年) 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及網站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
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
復制件或復印件。招募說明書條款及內容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本基金募集注冊的文件;
2、《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
3、《紅塔紅土人人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備查文件。
存放地點:上述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
查閱方式:投資人可以在辦公時間免費查詢;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備查
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備查文件正本為準。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