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全天添益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興全天添益貨幣市場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條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2
第二條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4
第三條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5
第四條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2
第五條基金財產保管------------------------------------------------13
第六條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6
第七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第八條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3
第九條基金的收益與分配--------------------------------------------28
第十條信息披露----------------------------------------------------30
第十一條基金費用--------------------------------------------------32
第十二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4
第十三條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35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36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38
第十六條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0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42
第十八條爭議解決方式----------------------------------------------42
第十九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44
第二十條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45
第二十一條不可抗力-----------------------------------------------46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47
興全天添益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3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芳甸路1155號嘉里城辦公樓28-29樓
郵政編碼:200122
電話:021-20398888
傳真:021-20398858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基金托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郵政編碼:200041
電話:021-62677777
傳真:021-62679777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鑒于:
1.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
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2.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3.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興全天添益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興全天添益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雙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
愿、誠實守信的原則特簽訂本協議。
釋義:
除非另有約定,《興全天添益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
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并依其條款解
釋。
第一條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稱: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金陵東路368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成立時間:2003年9月30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10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1.5億元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
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1.2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時間:1988年8月26日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190.5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
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務;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
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
證業務;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黃金及其制
品進出口;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
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第二條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2.1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
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
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
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及其他有關規定。
2.2基金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3基金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三條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3.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3.1.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范圍、投
資對象進行監督。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
單;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
支持證券;
4、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對于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3.1.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
監督: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期的除外;
(5)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2、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240天;
(2)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
的10%;
(3)除發生巨額贖回、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贖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4)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的銀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資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據協
議可以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投資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5)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
5%;
(6)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7)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機構發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始權益人
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
債券除外;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發行的
同業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0)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
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
(11)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
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
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品種;
(1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因證
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8)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信用評級。本
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不得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當于AAA級。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本基金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9)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21)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其他規定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上述第(1)、(5)、(13)、(14)、(18)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
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
金可相應調整投資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3.1.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
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
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
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若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
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
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加蓋公章并書面提交,并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并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
名單變更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
名單的變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3.1.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
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
交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
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
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
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
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雙方原定協
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
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
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
約定的有利于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
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
任。
(3)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
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
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
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后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
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現基金管
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3.1.5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
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并書面提
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
督。
(2)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有規定的,從
其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應及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托管協議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時發出回函,并及時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
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3.1.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
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
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
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簽訂書面協
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簽署、賬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賬目核
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
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
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的監督應依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符
合條件的存款銀行的名單執行,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將基金資產投資于該名單之外
的存款銀行,有權拒絕執行。該名單如有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啟用新名單前提前2個工作
日將新名單發送給基金托管人。
3.2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業務進行監督和核查的有關措施:
3.2.1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
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3.2.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
理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3.2.3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2.4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
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3.2.5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
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2.6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3.2.7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3.2.8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
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條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4.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
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
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4.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
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
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內確認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
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4.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4.4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5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條基金財產保管
5.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5.1.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5.1.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
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外,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5.1.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
5.1.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與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1.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5.1.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財產的損失。
5.1.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5.2募集資金的驗資
5.2.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冊登記機構開立并管理。
5.2.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
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于本
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
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同時,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
字有效。
5.2.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
宜。
5.3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5.3.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該
資產托管專戶同時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財產在
內的所有托管資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
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
專戶進行。資產托管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為本基金開立資金清算輔助賬戶,以辦理相關
的資金匯劃業務。資產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給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
5.3.2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3.3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
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監管機
構的其他規定。
5.3.4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為基金財產開立資金清算輔助賬戶,以辦理相關
的資金匯劃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給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資料。
5.4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5.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5.4.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5.4.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5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5.5.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
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
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5.6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
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托管人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5.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銀行間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
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5.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
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
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應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六條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6.1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被授權人簽字樣本,事先書面通知(以下簡稱
“授權通知”,見附件)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相應的交易權限,并規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人員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
人泄露。
6.2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
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由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6.3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6.3.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有權發送人(以下簡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管理人
用傳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
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確認,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
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權通知”規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
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發送人應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在
發送指令時,應為留有2個工作小時的復核和審批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
后發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盡力完成但不保證當天能夠執行。有效劃
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
事由、支付時間)準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
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
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6.3.2基金托管人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
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
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6.3.3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并與
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立即審
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
6.3.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對
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
6.3.5基金管理人應將同業市場國債交易通知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6.4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6.4.1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指令發送
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等。
6.4.2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6.5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或有關基金法
規的有關規定,有權視情況暫緩或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
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損失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
確認后方能執行。
6.6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符合法律法規規
定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指令執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6.7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1個交易日,使用
傳真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由基金管理人簽字和蓋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基金管理人在此后5日內將被授權人變
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應與傳真內容一致,若有不一致
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傳真件為準。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已被撤換
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7.1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程序
7.1.1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財產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并與其簽訂證券交
易單元使用協議。
7.1.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本基金財產證券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
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7.1.3基金管理人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財產開始進行場內交易前辦妥專用交易單元合
并清算手續。
7.2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7.2.1關于基金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多邊凈額結算要求的證券
交易以及新股業務: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雙方簽訂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備付金、保證金管理辦
法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該委托財產最低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限額,基金管理人應
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日末余額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登公司上海
和深圳分公司備付金、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的限額。基金托管人根據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
公司規定向基金財產支付利息。
(3)根據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規則,如基金財產T日進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賣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將該筆資金作為T+1日的可用頭寸,即該筆資金在T+1日
不可用也不可提,該筆資金在T+2日才能劃撥至托管專戶。
(4)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結算備付金賬戶內的最低備付金、交
易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按月調整按季結息,因此,基金管理合同終止時,基金資產可能有尚
存放于結算公司的最低備付金、交易保證金以及結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項。對上述款
項,基金托管人將于結算公司支付該等款項時扣除相應銀行匯劃費用后劃付至基金財產清算
報告中指定的收款賬戶。基金合同終止后,中登根據結算規則,調增計劃的結算備付以及交
易保證金,基金管理人應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時劃付調增款項,以便基金托管
人履行交收職責。
(5)基金管理人簽署本協議,即視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構成資金交收違約且未能按時指
定相關證券作為交收履約擔保物時,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結算公司申請由結算公司協助凍結
基金管理人證券賬戶內相應證券,無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書面確認文件。
7.2.2關于托管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T+0非擔保結算要求的證
券交易:
(1)對于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擔保交收的交易品種(如深圳公司債大宗交易、
資產支持證券等),管理人需在交易當日不晚于14:00向托管人發送交易應付資金劃款指
令,同時將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傳真至托管人,并與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以保證當日交易資
金交收的順利進行。若管理人未及時通知托管人有關交易信息,托管人有權(但并非確保)僅
根據中國結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數據,主動將托管基金資金托管賬戶中的資金劃入中國結算公
司用以完成當日T+0非擔保交收交易品種的交收,管理人承諾在日終前向托管人補出具資金
劃款指令。
(2)鑒于目前中國結算公司僅對前述部分交易品種采取可由托管銀行指定不交收的模
式,并且中國結算公司對T+0資金劃款的時效性要求高,因此,為確保基金托管人各托管產
品交易交收的順利完成,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出現交易后無法履約的情況,管理人
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基金托管人。對于中國結算公司允許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約的交易品種,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對于中國結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
易品種,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權僅根據中國結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數據,主動
將托管基金資金托管賬戶中的資金劃入中國結算公司用以完成當日T+0非擔保交收交易品種
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諾在日終前向基金托管人補出具資金劃款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交易應付資金劃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基金資金托
管賬戶頭寸不足的情況下交易,并最終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產品在中國結算公司的備
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應在日終前補足交收款項,并承擔可能造成的損失;若是占用
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產品存放中國結算公司的備付金而導致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產品交收
失敗的,所有損失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同時,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據上海銀行間市場同業拆
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權利。
(4)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結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風險。如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產品資金不足或過錯,進而導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產品交收失敗的,則基金托管人會
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數據等信息向其他客戶追償。
(5)對于托管基金采用T+0非擔保交收下實時結算(RTGS)方式完成實時交收的收款業
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當日14:00向基金托管人發送交易應
收資金收款指令,同時將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
認,以便基金托管人將交收金額提回至托管基金資金托管賬戶。
7.2.3關于托管資產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達成的符合中國結算公司T+N非擔保結算要求的證
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僅根據中國結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數據主動完成托管基
金資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現交易后無法履約的情況,并且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
允許基金托管人對相關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應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出具書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與基金托管人進行電話確認。
7.2.4基金財產參與T+0交易所非擔保交收品種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確保有足額頭寸用
于上述交易,并必須于T+0日14時之前出具有效劃款指令,并確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交收金額、成交編號)與實際交收信息一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登
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包括賠償引起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產品交收失敗的損失
以及賠償因占用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最低備付金帶來的利息損失。
7.3銀行間交易資金結算安排
7.3.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
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
7.3.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后及時傳真
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務平臺或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
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通知基金托管人。
7.3.3基金管理人發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送的新指令)的截止
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結算指令需提前1個工作
小時發送,并進行電話確認。指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
金未能及時到賬、債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7.3.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產托管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
管理人確認該指令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7.3.5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賬戶與該基金在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
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金賬戶資金退回至托管賬
戶的之外,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審核無誤后執行。由于基金管
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該基金在托管賬戶的頭寸不足或者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7.4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7.4.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各類基金份額的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
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7.4.2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對基金證
券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進行對賬。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由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對
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7.5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
7.5.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進行申購和贖回申
請,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冊登記機構負責。基金托
管人負責接收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來劃付贖回款項。
7.5.2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冊登記機構于每個開放日15:00
之前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數據的
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統發送有關數據,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有關數據,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7.5.3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的原則,
每日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
定資金交收額。
如果資金交收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在資金交收當日15:00之前查收資金
是否到賬,對于未準時到賬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如果資金交收
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資金交收當日及時進行劃付。
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因資產托管專戶沒有足夠
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八條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8.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8.1.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凈資產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
金已實現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該類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均精確到小數點
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百分號內小數點后3位,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4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8.1.2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
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
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估值結果發送基金
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8.1.3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
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8.2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8.2.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8.2.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計價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
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期內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
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
價”。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8.3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資產的計價導致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小數點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號
內小數點后3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8.3.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8.3.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
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
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
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8.3.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
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
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
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8.3.4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達
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
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
整到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者固有資
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連續兩個交易
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8.4特殊情況的處理
8.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8.2.2”條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2、3項條
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8.4.2由于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5基金賬冊的建立
8.5.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
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
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
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
8.5.2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
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
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8.6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8.6.1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
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8.6.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
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8.6.3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
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季度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起20日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復核;在收到報告之日
起3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復核。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
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8.6.4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加蓋托
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8.6.5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需蓋
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8.7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的;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9.1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9.2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內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
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資人當日收益分配的計
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零時,為
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
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即紅利轉
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若投資人在當日收益支付時,若
當日凈收益大于零時,則增加投資人基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等于零時,則保持投資人基金
份額不變;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時,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應當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
份額自下一個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確定。
9.4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每個工作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
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假日,應于節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披露節
假日期間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節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
假日后首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會同
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天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假日順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結轉
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條信息披露
10.1保密義務
10.1.1除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
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
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
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
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
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10.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0.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
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10.2.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和本協議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10.2.3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
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蓋章確認。
10.2.4基金年報中的財務報告部分,經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后,方可披露。
10.2.5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
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
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
網站公開披露。
10.2.6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
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
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10.3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10.4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每年結束后三個月內在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分別
出具基金托管人報告。
第十一條基金費用
11.1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11.2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04%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04%÷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11.3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17%,對于由B類基金份額降級為A類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降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適用A類基金份額的
費率。B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01%,對于由A類基金份額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年銷售服務費率應自其升級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享受B類基金份額的銷售
服務費率。C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0.25%,E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為
0.01%,且不參與基金份額升降級。四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相同,具體如
下:
H=E×該類基金份額的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基金份額前一日資產凈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
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
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
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1.4為基金財產及基金運作所開立賬戶的開戶費和維護費、證券交易費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
費、律師費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
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11.5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也不列入基
金費用。
11.6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和基金
銷售服務費率。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
辦理備案手續。
11.7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本協議
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第十二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2.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12.2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期限。
12.3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托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12.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
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13.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交
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期限,對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司法強制檢
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
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
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3.2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13.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關
文件。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4.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4.1.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14.1.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
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14.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4.2.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布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14.2.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
辦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4.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15.1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5.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15.1.2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15.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15.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15.1.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
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15.1.6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資
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15.1.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
員相互兼職。
15.1.8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15.1.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15.1.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15.1.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15.1.12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
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若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或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15.1.10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6.1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6.1.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托管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本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生效。
16.1.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16.2基金財產的清算
16.2.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16.2.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16.2.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6.2.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16.2.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16.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16.4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16.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16.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17.1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議不符合約定
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7.2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
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等。
17.3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
投資人造成損失,另一方當事人(以下簡稱“守約方”)有權利并且有義務代表基金對違約方
進行追償;如果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賠償了該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人所遭受的
損失,則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索,違約方應賠償和補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
17.4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
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17.5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17.6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
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17.7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第十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18.1本托管協議項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法律解釋。
18.2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
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按照上海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
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8.3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19.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
議當事人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協議當事人雙方可
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
文本。
19.2本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協議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19.3本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19.4本托管協議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20.1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本托管協議上加
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注明本托管協議的簽訂地
點和簽訂日期。
第二十一條不可抗力
2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
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1.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
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當事人,并及時向其他當事人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的適當證據。
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
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21.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
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21.4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
22.1如發生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應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22.2除本托管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托管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托管
協議未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協商辦理。
(本頁無正文,為《興全天添益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簽署頁)
基金管理人(蓋章):興證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蓋章):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合同簽訂地:中國上海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