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
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修訂)
基金管理人: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10
五、基金財產保管11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18
九、基金收益分配23
十、信息披露24
十一、基金費用25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2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29
十五、禁止行為31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32
十七、違約責任34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34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35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35
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479號8層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竇玉明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6]102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系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務院《關于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
行職能的決定》(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兌、貼現、轉貼現、各類匯兌業務;代理資金清算;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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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銷售業務;代理發行、代理承銷、代理兌付政府債券;代收代付業務;代理
證券投資基金清算業務(銀證轉賬);保險代理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
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保管箱服務;發行金融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務;年金賬戶管
理服務;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資信調查、咨詢、見
證業務;貸款承諾;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
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
外匯擔保;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
代客外匯買賣;外匯金融衍生業務;銀行卡業務;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
行業務;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立本協議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托管協議
的內容與格式〉》、《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有關事宜中的權利、義
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所使用的詞語或簡稱與其在《基金合同》的釋
義部分具有相同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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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存托憑證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上市的股
票)、固定收益類資產(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中期
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質押及買斷式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及現金等)、衍生工具(權證、股指期貨等)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允
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
資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
例為:
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權證投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
例為0%–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1)本基金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
金持有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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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
資產凈值的0.5%;
9)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
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
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
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
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
股票的總量;
1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
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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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
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
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ii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
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iv.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
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其中,有價證
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
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
(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20)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業私募債總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20%;
21)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
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除上述第2)、13)、17)、18)項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
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除投資資產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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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
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2個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于托管人實
施交易監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按照取消或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4、基金托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
資信風險控制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
對手的名單,并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
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單后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
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
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后,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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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確認后,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
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
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托管人有權報告中
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
中約定的該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
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
理人與交易對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核心交易對手為中國工商銀行、中
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調整核心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
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核心交易對手以外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由于交易
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其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
償。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交易對手是否在名單
內列明。
5、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核心存款銀行名單為中國
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交通銀行,本基金投資除
核心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于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后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情況對于核心存款銀行名單進行調整。基金托
管人的監督責任僅限于根據已提供的名單,審核核心存款銀行是否在名單內列
明。
6、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此處的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提及的流動性受限資產并不完全一致,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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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
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
通受限證券。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還應遵守《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
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準的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
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于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
述資料后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準文
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
成本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占資產凈值的比例、資金
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并應至少于擬執行投資
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托管人,保證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
間進行審核。
(5)基金托管人應按照《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
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并審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范措施進行補
充書面說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
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并有權報
告中國證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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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沒
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7、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
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
風險處置預案,并書面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督。
(2)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
有規定的,從其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
規遵守情況,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
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
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托管協議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時發出回函,并及時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進
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基
金出現風險,基金托管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應遵守《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
(2)基金在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前,基金管理人須根據法律、法規、監
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
制制度。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進行監督,
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對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另有規定或托管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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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當事人對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監督管理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凈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
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
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對于依據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夠監控的投資指令,
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于必須于估值完成后方可獲知的監控指標或依據交易程序已經成交的投
資指令,基金托管人發現該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托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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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
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凈值、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
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
理、無故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
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
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
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
投資所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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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與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對于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
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
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在登記機
構開立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冊登記機構開立并管理。基
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
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驗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
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托管專戶,保管基金
的銀行存款。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
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資產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
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
(四)基金證券賬戶與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
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本
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自
營賬戶,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的后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
場回購主協議,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賬戶。該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其
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
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
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
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證券不承
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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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
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簽署后5個工作日內
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托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預留印鑒和被授權人簽字樣本,事先書面通
知(以下簡稱“授權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注明相應的
交易權限,并規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時基金托管人確認有權發送
人員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知當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確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授權人及相關操作
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其他
款項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發送給基金托管人的紙質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
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并有被授權人簽字,對電子直
連劃款指令或者網銀形式發送的指令應包括但不限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金額、
賬戶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電子指令為合規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有權發送人(以下簡稱“被授權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電子直連劃款指令或者網銀指令等雙方約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
并以傳真作為應急方式備用。基金管理人有義務在發送指令后及時與基金托管人
進行確認,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與基金托管人進行指令確認,致使資金未能及
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協議及“授權
通知”約定的方法確認指令有效后,方可執行指令。對于被授權人發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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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劃款指令,發送人應按
照其授權權限發送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出執
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間。發送指令日完成劃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應給基金托管人
預留出距劃款截至時點2小時的指令執行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傳
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劃款所需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后,應審慎驗證有關指令內容要素及
簽名和印鑒,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延誤。指令執行完畢后,基
金托管人應將執行完畢的指令蓋章回傳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執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行該指令而
造成損失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應將同業市場國債交易通知單加蓋預留印鑒后傳真給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錯誤,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
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
議或基金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予執行,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
回函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執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七)更換被授權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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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撤換被授權人員或改變被授權人員的權限,必須提前至少一個交
易日,使用傳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確認過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發出由授權人簽字和蓋章的被授權人變更通知,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變更
通知應載明生效時間,并提供新的被授權人的簽字樣本。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
知當日將回函書面傳真基金管理人或通過電話向基金管理人確認。授權變更于變
更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生效。若變更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變
更通知時間,則授權變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時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內將被授權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正本與之前發送的變更通知
不一致時,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通知生效后,對于
已被撤換的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被改變授權人員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承擔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
金管理人負責根據相關標準以及內部管理制度對有關證券經營機構進行考察后
確定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證券經營機構,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選擇
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使用協議,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
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關內容。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
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
期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
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則,簽訂《證券
交易資金結算協議》,用以具體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證券交易資金結
算業務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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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劃撥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執
行并在執行完畢后回函確認,不得延誤。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負責辦理。
本基金證券投資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關登記結算機構及清算代理銀行辦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
人負責賠償基金的損失;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
或違反雙方簽訂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協議》而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
托管人發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造成
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出現超買或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如果發現基金投資證券過程中出現超買或超
賣現象,應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發生超買行為,基
金管理人必須于T+1日上午10時之前劃撥資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時,有足夠的頭
寸進行交收。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所需的
合理時間。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由此給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三)資金、證券、期貨等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對基金的交易記錄,由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基金份額凈
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
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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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期貨等賬目,由相關各方每個交易日進行對賬。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數據傳遞及托管協議當事
人的責任
1、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中的責任
基金的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和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進行申
購和贖回申請,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和登記,基金托管人負責接收
并確認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來劃付贖回款項。
2、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遞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14:00之前將前一個開放日經確認的基金申購
金額和贖回份額以書面形式并加蓋業務專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
傳遞的申購、贖回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3、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
基金申購、贖回等款項采用軋差交收的結算方式,凈額在最晚不遲于T+3
日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總清算賬戶和資產托管專戶之間交收。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收款,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資金是否到賬,對于未準
時到賬的資金,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劃付,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后果嚴重
的基金托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如果當日基金為凈應付款,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劃
付。對于未準時劃付的資金,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劃付,由此產生
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后果嚴重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
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后的數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C類基金份額和E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
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
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
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
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認
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后以雙方認可的方
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按規定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
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
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股指期貨合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為:
(1)證券交易所發行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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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交易所發行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
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
的估值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
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③交易所發行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
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
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
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
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
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中小企業私募債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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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指期貨合約的估值方法
①評估股指期貨合約價值時,應當采用市場公認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公
允價值。
②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
息。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
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
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
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
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順延
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
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基金托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
各方應本著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
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
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負賠償責
任。
(四)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相關各方約定的同
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
對相關各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
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賬發現相關各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
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相關各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
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賬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
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
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
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并
公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告,在月度報告完成當日,對報告加
蓋公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3個
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個
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內完成中期報告,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內完成年度報告,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
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內復核,并將復核
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相關各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相關各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
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鑒或者出具
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相關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復核完畢后,
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復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
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
3、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將收
益分配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賬戶。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
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
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
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
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報告、臨時報告、基金凈值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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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公布。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基
金業績表現數據、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
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年報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部分,經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
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
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指定報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聯網網站公開披露。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后
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
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三)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協議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0%年費率計提。計
算方法如下:
H=E×1.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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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
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80%,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8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E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50%,E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按前一日E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E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E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四)證券/期貨交易費用、銀行匯劃費用、賬戶開戶和維護費用、基金信
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
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等根據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定,由基
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根據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
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驗資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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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等費用)、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其
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不列
入基金費用。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規模等因素協商一致,酌情調低基金管
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銷售服務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高上
述費率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托管人對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他費用有權拒絕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等,
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發送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3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給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基
金合同》、本協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書
面解釋,如果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無正當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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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保管方式可以采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后
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盤備
份,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
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
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對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應保存
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
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
給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后,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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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
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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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任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臨時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產的安
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
基金管理人盡快恢復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換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
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備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
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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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審慎措施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并有義務協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臨時基金托管人盡快交接基金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為
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
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財
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
損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
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絕執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基金管
理人員相互兼職。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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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利用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
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
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法
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
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
投資按照取消或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十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
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后的
托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
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
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
(四)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違約責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協議或者履行本托管協
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
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4、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計算機病毒攻擊及
其它非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
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
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
議。
(六)本協議所指損失均為直接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中歐瑾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修訂)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
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相關各方均
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協
議草案,該等草案系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協議當事人雙方可能不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
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托管協議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后,由該雙方當事人在基金托管
協議上蓋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
訂地點和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