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2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5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售............................................................................................................7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8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15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21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27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29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2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3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34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35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3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4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4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4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7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49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49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4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50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
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
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
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由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變更注冊而來。MSCI
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變更為本基金
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
沒有風險。
本基金可能出現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定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券停牌或違
約等風險,具體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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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本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
之日起一年后開始執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
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基金。
2、目標ETF:另一獲中國證監會注冊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簡稱ETF),
該ETF和本基金所跟蹤的標的指數相同,并且,該ETF的投資目標和本基金的投資目標類
似,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該ETF以求達到投資目標。本基金以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為目標ETF。
3、ETF聯接基金:是指將絕大多數基金財產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目標ETF,緊
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
稱聯接基金。
4、基金管理人: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
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
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
充。
8、招募說明書:指《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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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銷售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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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和投資人
共同遵守。
38、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3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2、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3、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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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4、元:指人民幣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6、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7、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8、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49、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的過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或其他媒介。
5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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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通過對目標ETF基金份額的投資,追求跟蹤標的指數,獲得與指數收益相似的回報。
五、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六、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目標ETF的標的指數,即MSCI中國A股國際通指數。
未來如果目標ETF的標的指數發生變更,本基金不變更目標ETF的,則本基金的標的
指數將隨之變更,并可相應變更業績基準和基金名稱,不需另行召開持有人大會。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的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
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標
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在指數停止編制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
息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本基金與目標ETF的聯系與區別
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以求達到投資目標,目標
ETF的標的指數和本基金的標的指數一致,投資目標相似。
在投資方法上,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主要通過投資于目標ETF來跟蹤標的
指數;本基金的目標ETF主要采用復制法來跟蹤標的指數。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投資者目前只能通過場外銷售機構以現金的方式申購、贖回;本
基金的目標ETF屬于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目標ETF的投資者可以在二級市場
上買賣ETF,也可以在場內根據申購贖回清單按照申購、贖回對價通過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申
購、贖回ETF,還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在場外銷售機構以現金申購、贖回ETF。
本基金與目標ETF業績表現可能出現差異,可能引發差異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規對投資比例的要求。本基金作為普通的開放式基金,需將不低于基金資產
凈值5%的資產投資于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目標ETF不受上述投資比例
的限制。
2、申購贖回的影響。本基金申贖采取現金方式,大額申贖可能會對基金凈值產生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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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目標ETF場內申購贖回根據申購贖回清單按照申購、贖回對價辦理申購、贖回業務,
申購贖回對基金凈值的影響較小;目標ETF場外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將在提交申購申請的
當日收盤前,使用申購款買入組合證券,或于提交贖回申請的當日賣出組合證券,并收取一
定申贖費用作為場外現金申贖對基金資產可能造成的沖擊的補償,因此申贖對基金凈值影響
較小。
八、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
者申購時收取前端申購費的,稱為A類;不收取前后端申購費,而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
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C類。A類、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
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公告。
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商,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調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展
需要,為本基金增設新的份額類別。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規則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
告。
第四部分基金的歷史沿革
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4年8月19日
證監許可[2014]870號文注冊募集。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1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由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聯接基金變更注冊而來,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8年7月10日證監許可[2018]1092號文準
予變更注冊。
2018年9月12日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及其聯接基金同時以
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審議了《關于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修訂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內容包括,MSCI中國A股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目標ETF標的指數變更使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相應更名并修訂基金合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通過之日
起生效,決議生效后的三十個開放日內,原《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2018年9月17日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聯接基金正式變更為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
金。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續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基金投資者應當在
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
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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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本基金份額分為多個類別,適用不同的申購費或銷售服務費,投資者在申購時可自
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6、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成立,申購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記機構確認為準。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贖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記機構確認為準。基
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
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
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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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
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體規定請參
見招募說明書。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
明書。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
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
金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
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
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贖
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
乘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申購費可在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和/或在
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在申購時收取的申購費稱為前端申購費,在贖回時收取的申購
費稱為后端申購費。實際執行的收費方式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
時收取。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應歸基金財產,其余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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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1.5%的贖回費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最高不超過申購金額的5%,贖回費用最高不超過贖回金額的
5%。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法
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移動客戶端交易)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
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等特殊情況,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本基金的目標ETF暫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標ETF暫停申購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暫停本
基金申購的。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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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6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等特殊情況,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凈值。
4、本基金的目標ETF暫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標ETF暫停贖回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暫停本
基金贖回的。
6、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
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
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6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
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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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
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
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
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如果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大額
贖回申請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全部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全部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為了保護其他贖回投資
人的利益,對于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按正常程序進行。對于單個投資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圍內對其按比例確認當日受理的贖
回份額,未確認的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處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
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的,則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
撤銷。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僅支付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也有困難時,則所有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包括單個投資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和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
請)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一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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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
人將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
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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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3號院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設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38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100年
聯系電話: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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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和轉融通等
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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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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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有權呈報中國證
監會,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3)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4)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按照法律法規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6)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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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
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
費方式。
(3)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
(5)本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參與目標ETF的申購贖回。
(6)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安排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7)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有
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8)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9)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10)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11)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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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
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或通訊開會等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
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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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參加,方可召開。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
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參加,方可召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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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并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
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
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5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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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
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
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
《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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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2日內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要求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關于本基金所持目標ETF份額行使表決權的方式
鑒于本基金是目標ETF的聯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額行使與目標ETF相關的持有人權利,如目標ETF持有人大會召集權、參加目標ETF持
有人大會的表決權。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參會份額數和票數按
權益登記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標ETF的基金份額、該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占本基金
總份額的比例折算。本基金持有人,如經基金管理人確認其單獨或合計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
所對應的目標ETF份額不少于目標ETF總份額的10%的,可對目標ETF行使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召集權。
如目標ETF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親自出席/出具書
面表決意見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出具書面表決意見,并有權按照所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額對應的目標ETF份額參與投票表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本基金的名義代表本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目標
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十、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表決
通過。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
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
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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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表決
通過。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
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
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
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
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關規定于開
始實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認購、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15年以上。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
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對目標ETF基金份額的投資,追求跟蹤標的指數,獲得與指數收益相似的回報。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目標ETF基金份額、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
投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于非成份股、債券(含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股指期貨、權證、國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債期貨、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
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投資范圍中的股票包含存托憑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目標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已申購但尚未確認的目標
ETF份額可計入在內)。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過交易所買賣或申購贖回的方式投資于目標ETF。根據投資者申購、贖回
的現金流情況,本基金將綜合目標ETF的流動性、折溢價率、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等因
素分析,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密切跟蹤標的指數。基金也可以通過買入標的指數成
份股來跟蹤標的指數。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將投資于股指期貨和其他經中國證
監會允許的衍生工具,如期權、權證以及其他與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成份股相關的衍生工具。
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
以提高投資效率,從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可適度參與目標ETF
基金份額交易和申購、贖回以及股指期貨之間的投資操作,以及目標ETF的合并分拆,以
增強基金收益。
對于存托憑證投資,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
篩選相應的存托憑證投資標的。
此外,本基金還將積極參與風險低且可控的債券回購等投資,以及國債期貨投資。基金
投資國債期貨將本著謹慎的原則,充分考慮其流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征,適度參與國債期貨投
資。
本基金可以基金資產特殊申購目標ETF份額,以進行基金建倉。
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
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4)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
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
(軋差計算)應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
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
比例的有關約定。
(1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3)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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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1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計算。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第(7)、(12)、(15)、(16)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目標ETF申購、贖回、交
易被暫停或交收延遲、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
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
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為:MSCI中國A股國際通指數收益率×95%+人民幣活期存款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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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利率×5%。
若基金標的指數發生變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隨之變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可根據投資情況和市場慣例調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組成和權重,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但基金管理人應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目標ETF為股票型指數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風險與收
益高于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的融資、融券、轉融通
本基金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以
及參與轉融通等相關業務,不需召開持有人大會。
八、目標ETF發生相關變更情形的處理方式
目標ETF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由投資于目標ETF的聯接
基金變更為直接投資該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不需召開持有人大會;若屆時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以該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則本基金將本著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履行適
當的程序后可選取其他合適的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相應地,基金合同中將刪除關于目標ETF
的表述部分,或將變更標的指數,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標ETF交易方式發生重大變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資策略難以實現。
2、目標ETF終止上市。
3、目標ETF基金合同終止。
4、目標ETF與其他基金進行合并。
5、目標ETF的基金管理人發生變更。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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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
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目標ETF份額、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
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目標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資的目標ETF份額按照估值日目標ETF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
人認為按上述價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協
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2、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
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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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
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3、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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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
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
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
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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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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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基金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估值或暫停公告基金份額凈值時。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基金估值。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凈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場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
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上市費及年費(如有)。
5、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
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8、基金投資目標ETF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標ETF的交易費用、申購贖回費
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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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費、券
商傭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融資融券費、證券賬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10、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1、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不需召開持有
人大會,具體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
后剩余部分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
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
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
后剩余部分的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凈值后剩余部分,
若為負數,則E取0。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銷售服務費可用于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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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適用不同的銷售服務費率。其中,A類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銷售
服務費年費率為0.3%。
各類別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計算方法如下:
H=E×R÷當年天數
H為各類別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各類別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R為各類別基金份額適用的銷售服務費率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劃出,
經登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
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不同類別的基金份額在收益分配數額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對各類別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
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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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
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
行調整,并及時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
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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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行政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
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
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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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
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公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
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和基金銷售機構網站上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
關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的要求,自中國證監會規定之日起開始執行。
(三)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
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四)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
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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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流動性風險分
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
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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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4、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5、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6、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7、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
18、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變更標的指數。
21、基金份額的拆分。
22、本基金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指定報刊上。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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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在定期報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中小企業私募債
券、國債期貨等的投資情況。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本基金只需選擇一家
報刊。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規定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
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
生效后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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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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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
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
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
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
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
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
方承擔。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
合同》修訂而成。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
華夏MSCI中國A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或授權代表簽章,且經2018年9月12日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聯接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自2018年9月17日起,本《基金合同》生效,原
《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