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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成添利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
    2025-01-23 文字大小 【 】 【打印
                
    大成添利寶貨幣市場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6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yè)務監(jiān)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yè)務核查..............................................................14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15
    六、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及執(zhí)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費用..........................................................................................................3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38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40
    十五、禁止行為..........................................................................................................43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44
    十七、違約責任..........................................................................................................46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47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48
    二十、其他事項..........................................................................................................49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50
    鑒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有限
    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
    發(fā)行大成添利寶貨幣市場基金;
    鑒于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銀
    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大成添利寶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大成添利寶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大成添利寶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關系,特制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大成添利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中定義的術語在用于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
    準,并依其條款解釋。
    4-3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海德三道1236號大成基金總部大廈5層、27-33

    法定代表人:吳慶斌
    設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
    基字【1999】1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xù)期限:持續(xù)經營
    聯系電話: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業(yè)銀行)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江濱中大道398號興業(yè)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167號
    郵政編碼:350013
    法定代表人:呂家進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6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1988]347號
    基金托管業(yè)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基金字[2005]7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07.74億元人民幣
    存續(xù)期間:持續(xù)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公眾存款;發(fā)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fā)行金融債券;代理發(fā)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fā)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
    外的有價證券;資產托管業(yè)務;從事同業(yè)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
    匯業(yè)務;從事銀行卡業(yè)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yè)
    務;提供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yè)務;經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
    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yè)務;保險兼業(yè)代理業(yè)務;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公募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
    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貨幣市場基金
    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5
    號<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特別規(guī)定〉》(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特別規(guī)定》”)、《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大成添利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大成添利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管理人與大成添利寶
    貨幣市場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jiān)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yè)務監(jiān)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jiān)督權
    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jiān)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
    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
    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jiān)督,
    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工具,包括
    1、現金;
    2、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同業(yè)
    存單;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內(含397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
    資產支持證券;
    4、中國證監(jiān)會、人民銀行認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動性貨幣市場工具。
    法律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允許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其他貨幣市場工具的,在不改變基
    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不改變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條件下,本基金可參與其他
    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不需召開持有人大會。具體比例限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
    監(jiān)管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jiān)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jiān)督: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權證;
    (2)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已進入最后一個利率調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債券與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
    (5)中國證監(jiān)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或
    以調整后的規(guī)定為準,但需提前公告。
    2、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120天,平均剩余存續(xù)期不得
    超過240天;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資金投資的以外,當本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
    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5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過60天,平均剩余存續(xù)期不得超過12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
    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
    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30%;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資金投資的以外,當本基金
    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的20%時,本基金投資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平均剩余存續(xù)期不得超過180天,投資組合中現金、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不得
    超過該證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機構發(fā)行的債券、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及其作為原
    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國債、中央
    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除外;
    (5)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
    的10%;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guī)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6)本基金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A的機構發(fā)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
    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0%,其中單一機構發(fā)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
    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債券、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銀
    行存款、同業(yè)存單、相關機構作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支持證券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
    的其他品種。貨幣市場基金擬投資于主體信用評級低于AA+的商業(yè)銀行的銀行存
    款與同業(yè)存單的,應當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批準,相關交易應當事先征得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為重大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本基金投資于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但投資于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yè)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yè)存
    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
    一商業(yè)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yè)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貨幣市場基金投資同一商業(yè)銀行的銀行存款及其
    發(fā)行的同業(yè)存單與債券,不得超過該商業(yè)銀行最近一個季度末凈資產的10%;
    (10)本基金將保持足夠比例的流動性資產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國債、中央銀
    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5%;
    2)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五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銀行定期存款等流動性受限資產投
    資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30%;
    4)除發(fā)生巨額贖回、連續(xù)3個交易日累計贖回20%以上或者連續(xù)5個交易
    日累計贖回30%以上的情形外,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
    得超過20%。
    (11)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guī)模的10%;
    3)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凈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
    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guī)模的10%;
    4)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須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持續(xù)信用
    評級。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不得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或相
    當于AAA級。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
    本基金應在評級報告發(fā)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13)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
    圍保持一致(質押品的剩余期限不受投資范圍約定的限制);
    (15)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除上述第(5)項、第(10)項第1)條、第(11)項第4)條、第(14)項
    外,因市場波動、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資組合不符合上
    述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但中國
    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jiān)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后的規(guī)定為準。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
    議第十五章第九條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jiān)督。
    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后監(jiān)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jiān)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行業(yè)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并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
    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范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jiān)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
    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
    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并在與交易對手發(fā)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
    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guī)則進行
    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
    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
    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發(fā)現基金管理
    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書面
    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凈值計算、每萬份基金凈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
    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yè)
    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jiān)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jiān)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guī)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
    行存款業(yè)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與基金托管人、存款機構簽訂相關書
    面協議。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guī)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yè)務進行監(jiān)督與
    核查,嚴格審查、復核相關協議、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
    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yè)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guī)定。
    4、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督。基金管理
    人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由其承擔。
    (七)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jiān)督
    1、基金管理人在投資中期票據前,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yè)務進行研究,認真
    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yè)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
    業(yè)務。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部門的規(guī)定,制定嚴格的關于投資中
    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規(guī)范對中期票據的投資決策流
    程、風險控制,并書面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
    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jiān)督。
    2、如未來有關監(jiān)管部門發(fā)布的法律法規(guī)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有規(guī)
    定的,從其規(guī)定。
    3、基金托管人有權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規(guī)遵
    守情況,有關風險控制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
    額度、比例限制的執(zhí)行情況。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
    規(guī)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guī)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
    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托管協
    議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時發(fā)出回函,并及時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所通知
    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guī)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
    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八)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guī)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
    金托管人發(fā)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guī)原因及糾正
    期限,并保證在規(guī)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
    規(guī)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yè)務執(zhí)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fā)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基金監(jiān)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
    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guī)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權,或采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jiān)督,情節(jié)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yè)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
    投資所需的其他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jiān)督基金投
    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fā)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賬管理、未執(zhí)行或無故延遲執(zhí)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
    人發(fā)出回函,說明違規(guī)原因及糾正期限,并保證在規(guī)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
    規(guī)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fā)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guī)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托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jiān)督,情節(jié)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guī)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
    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
    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guī)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
    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
    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后,基金管理人應
    將屬于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guī)定時
    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guī)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資產托管專戶,也稱為資金
    賬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該資產托管專戶同時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
    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財產在內的所有托管資產與中登公司進
    行一級結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
    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托管人的資產托管專戶進行。
    2、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yè)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yè)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guī)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專戶辦理基
    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
    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yè)務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賬戶進行本基金業(yè)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
    規(guī)定執(zhí)行。
    5、若中國證監(jiān)會或其他監(jiān)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yè)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guī)定,則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關于賬戶開立、使用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定期存款賬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包括實體或虛擬賬戶,
    其預留印鑒經各方商議后預留。對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
    存款機構簽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或者復印件。基金管理人應該
    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
    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不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
    押,并不得用于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資產
    托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賬號等),不得劃入其他任何賬戶”。如定期存款
    協議中未體現前述條款,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
    的有關規(guī)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資金結算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
    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七)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yè)務發(fā)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
    規(guī)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辦理。
    (八)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據營業(yè)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
    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九)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guī)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yè)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后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
    金合同終止后15年。
    對于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及執(zhí)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執(zhí)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fā)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面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
    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文件原件并經電話確認后,授權文件即生效。如果
    授權文件中載明具體生效時間的,該生效時間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
    并經電話確認的時點。如早于前述時間,則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權文件并經電話
    確認的時點為授權文件的生效時間。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
    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fā)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
    間、金額、賬戶等,由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三)指令的發(fā)送、確認及執(zhí)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fā)送
    基金管理人發(fā)送指令應采用加密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
    權限內發(fā)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fā)送指令。對于被授權人依約
    定程序發(fā)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
    更改對交易指令發(fā)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后,則對于此
    后該交易指令發(fā)送人員無權發(fā)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fā)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fā)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yè)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
    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于劃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投資劃款指令并確認,如需在
    劃款當日下達投資劃款指令,在發(fā)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留有2個小時的復
    核和審批時間。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工作日的15:00以后發(fā)送的要求當日支付的劃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證當天能夠執(zhí)行。有效劃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
    人、付款賬號、收款人、收款賬號、金額(大、小寫)、款項事由、支付時間)準
    確無誤、預留印鑒相符、相關的指令附件齊全且頭寸充足的劃款指令。因基金管
    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劃款時間,致使資金未能
    及時到賬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
    并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fā)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應指定專人立即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簽名或蓋章,如有疑問必須及時以書面或以
    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zhí)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后,應及時辦理。指令執(zhí)行完畢后,基金托管人應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
    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執(zhí)行,但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面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
    擔因未執(zhí)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fā)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fā)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指令發(fā)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fā)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jiān)督職能時,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zhí)
    行,并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
    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業(yè)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暫緩、拒絕執(zhí)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zhí)行,并立即以錄音電話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zhí)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fā)送的指令執(zhí)行,應在發(fā)現后
    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彌補;若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
    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
    權文件以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經電話確認后生效,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
    新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fā)出后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zhí)行有關業(yè)務,如果新
    的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
    管人更換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或以書面或以雙方認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
    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fā)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
    的其他方式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執(zhí)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
    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
    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
    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根據有關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
    經營機構,使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
    經營機構的標準是:
    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交易單元租用協議,明確各自的權
    利和義務,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選擇或增減的證券經營機構名
    單、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并將與被選
    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協議正本送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基金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
    營機構的有關情況、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基金專用交易單元買賣證券的成交量、
    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和規(guī)定,
    該等規(guī)則和規(guī)定自動成為本款規(guī)定的內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資前,應充分知曉與
    理解中登公司針對各類交易品種制定結算業(yè)務規(guī)則和規(guī)定,并遵守基金托管人為
    履行特別結算參與人的義務所制定的業(yè)務規(guī)則與規(guī)定。
    2、基金托管人代理資產管理計劃與中登公司完成證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證
    券資金結算業(yè)務,并承擔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結算、交收業(yè)務無法完成
    的責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正常完成結算業(yè)務,基金托
    管人發(fā)現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造成基金托管
    人無法按時向中登公司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以及由此給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
    他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3、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導致基金托管人發(fā)生證券資金交收違約行為,
    基金托管人有權在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規(guī)定的時點前報告該公司,
    申報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證券及/或資金暫不交付。違約交收的證券或資金、利息及
    違約罰金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得以補足的,中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應的證券
    或資金。否則,該公司將處分相應的證券或資金用以彌補交收違約及違約罰金等,
    不足部分該公司依法繼續(xù)追償。
    4、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備付金、保證金管理辦法有
    關規(guī)定,確定和調整該委托財產最低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限額,管理人
    應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日末余額不得低于托管人根據中登
    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備付金、保證金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限額。托管人根據中登公
    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規(guī)定向委托財產支付利息。
    5、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登上海預交收制度的規(guī)定配合基金托管人在中登開立
    的備付金賬戶實行預交收。根據中登的結算制度,為確保基金管理人場內交易的
    正常進行,基金管理人必須于場內交易發(fā)生當日15:30前在托管專戶備足當日交
    易的支付頭寸。同時基金管理人承諾,當基金管理人通過大宗交易系統進行買入
    大宗交易時,最晚于當日15:30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基金托管人所有
    直接托管的產品均統一使用基金托管人在中登開立的備付金賬戶清算場內資金,
    基金托管人有權根據中登的結算制度和當日場內資金的凈收付情況適時調整基金
    管理人存放中登備付金頭寸。
    6、根據中登公司的規(guī)定,結算備付金賬戶內的最低備付金、交易保證金賬戶
    內的資金按月調整按季結息,因此,資產管理合同終止時,資產管理計劃可能有
    尚存放于結算公司的最低備付金、交易保證金以及結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
    項。對上述款項,基金托管人將于結算公司支付該等款項時扣除相應銀行匯劃費
    用后劃付至資產管理計劃清算報告中指定的收款賬戶。資產管理合同終止后,中
    登根據結算規(guī)則,調增計劃的結算備付以及交易保證金,基金管理人應配合基金
    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時劃付調增款項,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職責。
    (三)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每日對外披露基金資產
    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
    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
    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對基金的資金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確保相關各方賬賬相符。
    對基金證券賬目,由相關各方每日進行對賬。
    對實物券賬目,每月月末相關各方進行賬實核對。
    對交易記錄,由相關各方每日對賬一次。
    (四)基金申購和贖回業(yè)務處理的基本規(guī)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
    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并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
    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統發(fā)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
    和蓋章生效的紙制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系統無法正常發(fā)送,雙方可協
    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guī)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yè)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
    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于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
    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
    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
    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8、贖回資金劃撥規(guī)定
    撥付贖回款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
    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過錯原因造成,相應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
    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fā)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五)申贖凈額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注冊登記賬戶”間的資金清算遵循“全額清算、凈額交收”
    的原則,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與托管賬戶應付額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
    凈應收額或凈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收額時,基金
    管理人負責將托管賬戶凈應收額在當日15:00前從“注冊登記賬戶”劃到基金托
    管賬戶,基金托管人在資金到賬后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賬務處理;當存在
    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11:00前將劃款指令發(fā)送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凈應付額在當日15:00前劃往“注
    冊登記賬戶”。
    當存在托管賬戶凈應付額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
    按時撥付;因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
    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六)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yè)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
    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屆時由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公告后執(zhí)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yè)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
    告。
    (七)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
    2、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yè)務操作程序。
    (八)銀行間交易資金結算安排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guī)則進
    行交易,并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時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
    2、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yè)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印章后
    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并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中債綜合業(yè)務平臺或上海清算
    所客戶終端系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
    3、基金管理人發(fā)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銷、變更后再次發(fā)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交易結算
    指令需提前2個小時發(fā)送,并進行電話確認。指令、成交單傳輸不及時、未能留
    出足夠的操作時間,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到賬、債券未能及時交割所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計劃資產托管賬戶有足夠的
    資金余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執(zhí)行,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為不執(zhí)行該指令而造成損失的責任。基金管理人確認該指令
    不予取消的,資金備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時間視為指令收到時間。
    5、銀行間交易結算方式采用券款對付的,托管賬戶與該產品在登記結算機構
    開立的DVP資金賬戶之間的資金調撥,除了登記結算機構系統自動將DVP資金
    賬戶資金退回至托管賬戶的之外,應當由管理人出具資金劃款指令,托管人審核
    無誤后執(zhí)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時出具指令導致該產品在托管賬戶的頭寸不足或者
    DVP資金賬戶頭寸不足導致的損失,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復核與
    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金額。
    每萬份基金凈收益是按照相關法規(guī)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
    精確到小數點后第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結
    轉份額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個自然日(含節(jié)假日)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所
    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精確到0.001%,百分號內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
    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規(guī)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
    法律法規(guī)或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暫停估值時除外。
    2、復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后,將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
    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結果發(fā)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規(guī)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
    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
    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
    負債。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余存續(xù)期內攤銷,每日計提
    損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
    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fā)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
    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術,對基金持有的估值
    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
    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5個交易日內將負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0.25%以內。當正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申購并在5個交易日內將正偏離度絕對值調整到
    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對值達到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使用風險準備金或者
    固有資金彌補潛在資產損失,將負偏離度絕對值控制在0.5%以內。當負偏離度絕
    對值連續(xù)兩個交易日超過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用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對持有
    投資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使基金資產凈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資產價值。
    (3)銀行存款按照約定利率在持有期內逐日計提應收利息,在利息到賬日以
    實收利息入賬。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項規(guī)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
    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
    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監(jiān)管部門有強制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guī)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
    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本基金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
    位)發(fā)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服務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
    系同行業(yè)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規(guī)定執(zhí)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
    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
    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fā)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fā)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
    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
    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
    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fā)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fā)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fā)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fā)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
    人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yè)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
    的;
    4、中國證監(jiān)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會計制度執(zhí)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
    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托管人復核。
    2、報表復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后,進行獨立的復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復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
    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
    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fā)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于基金托管人復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紅利再投資,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凈
    收益為基準,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投資人當日
    收益分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按去尾原則處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為止;
    4、本基金根據每日收益情況,將當日收益全部分配,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大于
    零時,為投資人記正收益;若當日已實現收益小于零時,為投資人記負收益;若
    當日已實現收益等于零時,當日投資人不記收益;
    5、本基金每日進行收益計算并分配時,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紅利再投資
    (即紅利轉基金份額)方式,投資人可通過贖回基金份額獲得現金收益;投資人在當
    日收益支付時,若當日凈收益大于零時,則增加投資人基金份額;若當日凈收益
    等于零時,則保持投資人基金份額不變;基金管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盡量避免基
    金凈收益小于零,若當日凈收益小于零時,縮減投資人基金份額;
    6、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當日
    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權益;
    7、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前
    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但應于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確定。
    本基金每個工作日進行收益分配。每個開放日公告前一個開放日每萬份基金
    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應于節(jié)假日結束后第二個自然日,
    披露節(jié)假日期間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節(jié)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節(jié)
    假日后首個開放日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經中國證監(jiān)會同意,
    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對當日實現的收益進行收益結轉(如遇節(jié)假日順延),每日例行
    的收益結轉不再另行公告。
    (三)收益分配中發(fā)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
    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
    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yè)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
    證監(jiān)會等監(jiān)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
    份額發(fā)售公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募集情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資
    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
    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需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
    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于本章第(二)條中應
    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事項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對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復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jiān)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yè)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關規(guī)定須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經
    基金托管人復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fā)生基金合同中規(guī)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
    按基金合同規(guī)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fā)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guī)規(guī)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
    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
    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05%年費率計提。計算
    方法如下:
    H=E×0.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年銷售服務費率最高不超過0.25%,本基金可以對不同份額類別設定不
    同的銷售服務費率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銷售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具體如下:
    H=E×年銷售服務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該類基金份額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四)證券賬戶開戶費用、證券交易費用、基金財產劃撥支付的銀行費用、
    銀行賬戶維護費、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費用、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等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及相應協議的規(guī)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六)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
    售服務費,此項調整不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
    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
    等,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復核。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發(fā)送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fā)送基金
    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
    劃出,經登記機構分別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八)違規(guī)處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發(fā)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guī)定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費用時,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解釋,
    如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絕支付。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guī)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yè)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
    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應當按規(guī)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簽署重大合同文本后,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
    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賬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的合同、協議傳真
    基金托管人。
    (三)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fā)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變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應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法律法
    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更換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如下程序進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
    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yè)務資料,及時
    辦理基金管理業(yè)務的移交手續(xù),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并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原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審
    計費用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布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
    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
    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托管人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托管業(yè)務移交手續(xù),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
    管人應當及時接收,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原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審
    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yè)務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
    托管業(yè)務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應繼續(xù)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十五、禁止行為
    本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
    從事證券投資。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對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guī)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他人泄漏基金運作和管理過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投資指令和贖
    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或違規(guī)向基金托管人發(fā)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不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和
    其他從業(yè)人員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的規(guī)定進行處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違反規(guī)定向他
    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
    但是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資;(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7)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活動。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
    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十)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
    監(jiān)會規(guī)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的其他行為。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
    案。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或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組并在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
    業(yè)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
    續(xù)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fā)生,應當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對基金財產
    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fā)生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yōu)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guī)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
    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
    償;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及義
    務代表基金向違約方追償。但是如發(fā)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作
    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直接損
    失或潛在損失等。
    (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
    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
    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五)違約行為雖已發(fā)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xù)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xù)履行本協議。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yè)務出現差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
    能發(fā)現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
    造成的影響。
    (七)本協議所指“損失”,限于直接財產損失。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
    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xù)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雙方對托管協議的效力約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jiān)會申請發(fā)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托管協議草案,
    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協議當事人
    雙方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jiān)會注冊的文
    本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協議雙方各持二份,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和銀行業(yè)監(jiān)督
    管理機構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項
    如發(fā)生有權司法機關依法凍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協助義務。
    除本協議有明確定義外,本協議的用語定義適用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協議未
    盡事宜,當事人依據基金合同、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協商辦理。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本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簽訂地、簽訂日。
    本頁無正文,為《大成添利寶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的簽字蓋章頁。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基金托管人: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地點:上海
    簽訂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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